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公布《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公布日期】1990.11.24
∙【字 号】
∙【施行日期】1990.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公布《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客运行业和客运市场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完善管理法规,使我市的出租、旅游汽车行业在依法管理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更好地贯彻执行市政府颁发的《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布执行。
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5]59号文件关于城市客运交通实行“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精神,为加强对出租、旅游汽车的管理,确保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的管理,确保《南京市出租、旅游汽车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促进出租、旅游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一切在本市(包括郊区、市辖县)经营出租、旅游汽车客运业务(含宾馆、旅社、招待所、接待站客运业务)的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户(以下简称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
第三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城市客运交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本市经营出租、旅游汽车客运业务的,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批:
(一)单位持主管部门证明,个体户持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待业证、驾驶执照向市客管处办理申请客运车辆的购置计划;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购车或办理车辆过户。
(二)申请者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申请表及购车发票或旧机动车辆交易所过户手续,到市客管处填写《开业申请登记表》,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由市保险公司委托市客管处办理)。
(三)申请者凭市客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营业执照》。
(四)凭《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客管处办理领取《客运经营许可证》,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领取《税务登记许可证》。
(五)凭《客运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保险手续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车辆检验,领取行车执照和出租汽车专用牌照。
(六)参加市客管处组织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客运证照和经营票据。
(七)经营者在原批准经营规模以外增加营业车辆、个体户车辆需过户给他人经营的,须报经市客管处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八)车主如需聘用驾驶员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市客管处申请,由该处按照聘用驾驶员的规定和《聘用驾驶员办理程序》进行审批办理。
第五条 出租、旅游汽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容、车貌整齐、设备完好,安装经计量部门检验合格的计价器。
(二)营运标志(顶灯、单位或个体户名称)齐全、清晰、有效;
(三)执行市公安局公交字[84]第25号《关于本市出租汽车实行招手停车地点的几项规定》。
第六条 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和市政公用局共同制定的出租、旅游汽车统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明码标价、按章收费,使用经市客管处审核,税务管理部门监制的客运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改变收费办法。
第七条 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要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的原则,遵守驾驶员守则,确保乘客安全,文明服务,自觉遵守客运管理规定,合法经营。
第八条 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必须做到:
(一)接受市客管处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自觉遵守各项客运管理规定,为保证完成外事、抢险、救灾等特殊任务的需要,积极执行市客管处车辆调派任务。
(三)凡进入南京的外地出租、旅游汽车、都必须接受和服从市客处的统一管理,违章者可按本市有关客运违章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出租、旅游汽车公用站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共同使用的原则。
(一)公用站点由市客管处根据整个行业车辆的发展趋势、市场状况,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商业网点的布局、客流量等情况研究确定,在征得规划、城管、市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经公安部门批准后统一设置。
南京汽车网 (二)公用站点执行由市客管处统一制定的站点管理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各站点由该处指定或委托有关单位代行管理,进入站点营业的车辆按规定缴纳站点管理费。
(三)进入公用站点营业的车辆,必须服从站点调度人员的统一管理,秉公调度,按序出车。
第十条 出租、旅游汽车经营者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照规定的时间、数量缴纳税费,按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一向市客管处按时缴纳管理费,个体户的工商行政管理费由市客管处收取客运管理费时代为收取,费率与客运管理费相同。
第十一条 市客管处会同工商、公安、税务、物价、城管等部门,负责对城市客运市场实施管理:
(一)对哄抬运价、营私舞弊、行贿受贿,、非法经营、偷税漏税、不服从调度
管理的、现场无法处理的可带回市客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被处以的,由市客管处开出《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款收据。
(二)对少缴或不缴管理规费的,由市客管处按照《南京市客运管理费征收实施办法》进行处理。
(三)对违章情节严重需要吊销行车执照、驾驶执照、、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市客管处提供违章事实,分别移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客运经营许可证》及有关客运证照由市客管处收缴。
(四)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市客管处提供违法事实,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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