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7.08
【字 号】宁政办发〔2016〕97号
【施行日期】2016.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新能源
正文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8日
 
南京汽车网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3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十三五”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确保完成我市年度发展目标任务,现研究制定2016年南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四部委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和部署,结合我市发展现状,合理确定车辆推广及充电设施建设计划,以市场主导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大力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加快形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充电服务网络,推进绿都市建设。推广应用中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导向,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合理采用经济政策引导和加快应用,用行政措施推进和保障目标实现。建立和规范市场准入机制,努力培育适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政策和市场环境,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应用和充换电运营服务,促进形成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伴随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进步和商业化机制形成,更好发挥市场主导作用。
  (二)统筹协调,重点推广。紧抓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把公共服务领域用车作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示范口,在公共交通、通勤、旅游、邮政、物流、市政、环卫、工程等公共领域形成新能源汽车应用,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使用信心,最终引导和鼓励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使得私人消费者成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力。
  (三)创新驱动,产用结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生产建设运营企业要着力提高产品质量和水平,提升研发能力,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品种,保障产品安全和性能,积极培育开拓市场,形成产业、市场的良性互动。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要给予重点扶持,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研发、生产、运营项目落户南京,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发展结构,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推广目标
  (一)2016年,全市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合计2502辆,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占全年公交新增和更新的数量50%以上。
  1.新能源客车推广计划。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城市公交车500辆。
  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经营资格并提供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镇村公交车辆以及公交企业通过租赁等方式从事公交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辆,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可纳入城市公交车推广范围。
  2.新能源专用车推广计划。2016年推广应用专用车500辆,其中物流车(含邮政车)400辆,环卫用车100辆。
  物流车(含邮政车)是指获得道路货运资格,提供货物运输的车辆;环卫车是指提供城市道路清洁环卫的车辆。
  3.新能源乘用车推广计划。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乘用车1502辆。其中私人用车(含企业用车)502辆、租赁车1000辆。
  私人用车(含企业用车)是指私人消费者或企业购买的用于自用的车辆;租赁车是指以整车长租或车辆共享模式推广应用的车辆。
  4.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计划。结合实际,根据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目标数量和车型,统筹安排充换电站(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充电需要。建设各类充电桩3000个(其中直流充电桩800个,交流充电桩2200个)。
  三、具体措施
  (一)继续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稳步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新增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不低于50%;新增更新的环卫用车中,新能源环卫用车比例不低于50%。
  2.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使用新能源汽车。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新能源车的推广应用工作,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定向保障车、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车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公安、城管、环保、交通等单位更新或新增执勤执法车应选择新能源汽车,因特殊需求须购买传统燃料汽车
的,必须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
  3.加快社会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鼓励邮政快递、物流运输、市区包车(企业通勤)、出租汽车、旅游客运企业等社会企业发展一批新能源汽车。
  4.鼓励市民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继续鼓励和引导私人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5.强化新能源汽车技术、质量、价格和服务保障。在我市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科技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同时符合交通运输部、江苏省的相关政策要求。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10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其他车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限(以先到者为准);从事营运的新能源车辆以最终销售合同约定为准。
  (二)加快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
  6.贯彻落实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加大对国家充电设施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充电设施国家标准。由市科委牵头,定期更新发布充电设施国家(行业)标准,强化我市标准化充电设施建设的规范指引。支持企业探索发展适应行业特征的充电模式,
实现更安全、更便捷充电。
  7.制定全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牵头,根据省能源局制定的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及充电设施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并将充电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纳入城市规划。力求在全市形成快慢结合、换电补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充换电设施服务体系。电网企业要配合政府做好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8.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继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积极推动在住宅小区、酒店、商业区、旅游景区、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建设充电设施,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
  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规划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鼓励免费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充电服务。市级机关停车场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协调,按照10—15%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实现市场化运作。
  9.完善充电设施用地政策。已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他人需建设充电设施的,可在征得
土地权利人同意后以他项权利的方式建设。既有及新建的停车场、公交场站,应将充电设施作为配套设施。在未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设充电设施的,应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出租车充换电站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设施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其他新增充电设施用地,应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建设用地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处理充电设施使用土地的产权关系。严格充换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0.鼓励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每个车位均应具备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条件,鼓励同步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已建住宅区居民拥有固定有效车位的,购买新能源汽车由车辆厂商负责配建充电桩,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应予支持。鼓励物业公司统一安装充电设施,并将其纳入物业管理评价标准。
  11.做好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由供电部门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收取接网费用。供电部门针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专用接入网报装申请,要简化服务流程,缩短服务时间,提供绿通道服务。
  (三)加强安全运行监控管理
  12.确保各类充电设施正常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应强化设施设备维护,做好服务人员培训,确保提供安全持续的充电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