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12.25
【字 号】宁价检[2003]455号
【施行日期】2003.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南京汽车网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明码标价工作的意见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宁价检[2003]455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我市汽车销售日趋兴旺,但由于明码标价不规范而引发的销售纠纷也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汽车销售市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保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结合行业特点,现将规范汽车销售市场明码标价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码标价的基本要求:
  1、汽车销售市场标价签应标明车名、型号、产地、计价单位、主要配置、销售价格等基本内容。发动机缸数、变速器型式、最高时速等其它内容,由销售经营者自主决定是否标示。标价签由经营者指定专人签章。
  2、放置在汽车档车风玻璃上的标价签,统一用规格为A4(210×297mm)纸制作。放置在
专用标示架等其它位置上的标价签,尺寸大小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3、代办服务收费价目表应当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及收费标准等。一项服务可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混合标价。
  4、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
  5、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标示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实际销售价格和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调整。
  6、汽车经营者销售其它商品,必须执行商品零售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二、标价签的监制管理
  汽车销售市场使用的标价签及代办服务收费价目表,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区、县物价检查所或市物价局检查分局负责监制。对符合标价要求的标价签、价目表,由负责监制的物价检查部门给予书面批复。经监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由经营者自己印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
  各区、县对汽车销售市场标价签的格式监制号的使用,仍采用农贸市场标价牌的监制管理办法(宁价检[2003]054号文),格式监制号由七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是监制单位的代号,中间两位数表示年代,后三位数表示监制序号,如秦淮区2004年对第一家经销单位标价签格式监制号为:宁价检监0404001。
  上述意见,望你们认真贯彻执行。摩托车、农用车等机动车销售市场标价可参照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