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交通集中治理外挂车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
【公布日期】2006.09.30
【字 号】宁交法[2006]26号
【施行日期】200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南京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南京交通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交法〔2006〕26号)
各区、县交通局,局属相关执法单位:
  根据2006年9月29日省厅“全省交通系统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动员部署会议”精神,为更好地贯彻9月18日“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电视电话会议”提出的工作要求,市局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南京交通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交通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南京交通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我市单位或个人拥有的载货汽车和九座以上的客车(以下简称汽车)、船舶在我市范围内营运,在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登记注册的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我市运输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税费严重流失,对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为此,根据省政府苏政办发〔2006〕11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省集中治理外挂汽车船舶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运输市场,消除安全隐患,制止税费流失,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局决定自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对我市汽车、船舶外挂(以下简称车船外挂)进行集中治理。现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依据,全系统公路、运管、航道、海事等各部门齐抓共管,统一行动,通过宣传发动,使广大车船主全面了解车船及其营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治理车船外挂的政策规定;通过治理,要使外挂的车船大部分回我市登记、上牌,保障运输市场的良好秩序和管理氛围,保障税费应征不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航道的安全畅通,最终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组织领导和机构设置
  市局成立“南京交通集中治理车船外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集中治理车船外挂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组长:庞顺根、刘少青;副组长:蔡陆军、张小琴;成员:陆培基、李东庆、丁爱民、李小保、尚来清、丛培建、郑春发、马丛宽、潘建国。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局法规处牵头,负责协调各项具体事务。
  各区、县交通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强对治理车船外挂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部门职责与分工
  治理车船外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需要各部门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现将各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市交通局
  1、负责对全市治理车船外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把关、指导和监督。
  2、跟踪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适用问题。
  3、协调处理治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
  (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
  1、负责对辖区内外挂车船的调查取证与认定工作。
  2、在公安、工商、税务、旅游等行政部门配合下,核查汽车、船舶委托定期检验资料、登记注册、汽车、船舶纳税等情况。
  3、负责对认定的辖区内外挂车船的养路费、航养费的处理,确保规费及时足额征收。
  4、责成认定的辖区内外挂车船主办理转籍手续。
  5、负责对辖区内外挂车船的稽查。
  6、加强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对辖区内外挂车船在我市从事运输经营的,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7、简化办理手续,设立专门窗口,优先为返回本辖区落籍的外挂车船提供登记、注册等入籍服务。
  8、负责辖区内车辆二级维护的监督、检查和船舶登记、检验工作,强化动态监控,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打击船证不符、无船舶证照、假船舶证照、一船多证等违法行为。
  9、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南京汽车网
  (三)区、县交通局及其相关执法部门参照市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车船外挂治理工作。
  四、集中治理的实施步骤
  此次集中治理工作分为宣传发动、调查取证、集中治理、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
  为营造和谐的治理环境,引导外挂车船主动回我市落籍,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引导作用,通过利用电视、电台、报纸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深入到车
船集散地、运输企业、车船税费征收窗口、车船办理号牌、检验窗口、收费站点等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和设立宣传专栏;执法部门走进运输企业、货运单位组织大型宣传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治理车船外挂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相关政策,使全市广大公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治理工作。
  同时要按时向省厅、市政府等上级部门及时汇报治理车船外挂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与相关省市地区的沟通协调,取得理解与支持。
  第二阶段,调查取证(2007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此阶段各涉及车船规费征收的部门,要着重对车船主户籍地、居住地、汽车、船舶经常停靠地、行驶区域、货源集散地、大型厂矿、运输业户、运费支付和车船运营情况等进行调查,采取多种方式主动收集车船外挂资料,及时登记、整理、建档,为外挂车船的认定提供可靠证据。同时各相关部门和运输企业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真实详细的相关资料,为调查人员查阅资料提供方便。
  第三阶段,集中治理(2007年7月1日至10月31日)
  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分工,采用源头稽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时间,组织人员积极开展治理车船外挂工作。对在2007年7月1日后未转回我市落籍或未主动在我市缴纳规费的外挂车船,视同我市在籍车船进行征收管理,依法给予处罚。
  第四阶段,总结提高(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充分总结车船外挂治理工作情况,肯定行之有效的治理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治理车船外挂的长效措施,对治理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