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崔学虎与上诉人管世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117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洪霞
【审理法官】洪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崔学虎;管世如
【当事人】崔学虎管世如
【当事人-个人】崔学虎管世如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崔学虎;管世如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客观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驾驶证、行驶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道路运输从
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维修结算单、手机应用程序界面截图打印件、通话录音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崔学虎的停运损失,应根据车辆维修时间以及发生事故前每天的营运收入确定。崔学虎一审中提交了维修结算单、车辆GPS定位截图,可以证明涉案车辆在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维修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到2020年5月24日,共11天。根据崔学虎一审提交的事故前一个月即2020年4月份的营运流水及当月支付油费情况,崔学虎4月的营运额为4701.5元,营运支出为1509.79元,据此一审法院计算崔学虎每天的营运损失为106元[(4701.5元-1509.79元)÷30天]基本合理。崔学虎辩称另案判决的营运损失高于本案,因崔学虎每年每月的营运额处于动态变化中,本案营运损失应根据崔学虎提供的相关营运额证据予以确定。崔学虎关于营运损失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管世如提出车辆实际维修部位与事故碰撞的部位不同,崔学虎一审中提交的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涉案车辆维修了左前叶子板喷漆,工单内右前叶子板手误输入错误,特此更正。因此,管世如上诉认为崔学虎实际维修3天、超范围维修、骗保等,缺乏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崔学虎与管世如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崔学虎与管世如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2:32: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8日17时37分许,在南京市浦口区,管世如驾驶的苏A×××某某号车辆与崔学虎驾驶的苏A×××某某号车辆发生碰撞。2020年5月13日,双方在《南京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记录书》上签字,确认管世如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崔学虎无责任。崔学虎车辆后送至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2020年5月24日,该公司出具《维修结算单》,载明开工单时间为2020年5月14日,竣工时间为2020年5月24日,结算日期为2020年5月24日。 苏A×××某某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江苏老百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该车辆系用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车辆,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崔学虎具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2020年4月,崔学虎的接单量为249单,营收流水合计为4701.5元。同月,崔学虎向悦孚石化加油站浦口交通站支付油费共计1509.79元。 一审庭审中,崔学虎陈述:案涉车辆系2020年5月14日进厂维修,5月
24日出厂,营运损失系以2020年4月的营运流水减去加油费用,按照每天219元的标准计算14天。 一审庭审中,管世如提交了维修单,并认为根据该维修单记载,崔学虎车辆已在2020年5月17日维修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崔学虎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故崔学虎主张管世如赔偿停运损失,于法有据,其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崔学虎车辆维修时间为11天,故一审法院认定停运时间为11天。综合考虑案涉车辆事发前一个月的营运流水和营运成本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崔学虎的营运损失标准为106元/天,故管世如应当赔偿崔学虎营运损失1166元。管世如辩称案涉车辆于2020年5月17日即已完成维修,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一、管世如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崔学虎营运损失1166元;二、驳回崔学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管世如负担。 二审中,管世如提交了一份录音,以证明其去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询问崔学虎车辆维修情况。该公司工作人员称,维修时间过长,碰撞的是左边,但实际维修的是右边。 崔学虎质证称,一审庭审后,管世如带着家人
去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吵大闹,当时接待的业务员是新来的,不熟悉具体情况。对于维修时间到底是3天还是11天,其一审中提交了车辆GPS定位截图,可以证明车辆5月14日到5月24日均在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 本院认证意见,从管世如提交录音的内容来看,没有明确反映崔学虎车辆在南京长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实际维修天数。
【二审上诉人诉称】崔学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管世如给付其车辆营运损失3066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管世如负担。事实与理由:1.崔学虎开网车已经3年,一直以来收入相对稳定,今年受疫情影响收入由去年每天300元降至219元,崔学虎提交了银行流水予以证明;2.本案交通事故崔学虎没有责任,应由管世如赔偿因车辆停运产生的全部损失;3.本案与崔学虎起诉的(2019)苏0111民初5166号已生效判决差距巨大,两个案件同样是崔学虎开网约车被他人碰撞产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该案中,崔学虎14天的营运损失认定了3066元。两案判决相差巨大,不符合同案同判的司法精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管世如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崔学虎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崔学虎实际停运时间最多为3天;2.崔学虎混淆事实,存在骗保行为。首先停运事实。管世如与南京长昊汽车销
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崔学虎的车辆实际只维修了3天。崔学虎车辆碰撞部位仅为左前部分,但是车辆维修单中却包含了右前叶喷漆等右边维修事项,显然与事故造成的损伤情况不符。崔学虎未打印5月份的营运流水没有客观依据。一审中崔学虎提供了4月份营运流水,其辩称只能打印最近三个月(6-8月)的流水,却不能打印5月份流水情况,纯属掩盖事实。崔学虎三年内累计发生纠纷20余次、交通事故6次,说明崔学虎有利用交通事故碰瓷骗取钱财的嫌疑。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综上所述,崔学虎与管世如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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