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江苏省电力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关于印发〈推动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0〕15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主要包括:
(一)自用充电设施,即专为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即专为居住(小)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专为公交、环卫等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即为社会公众车辆开放经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南京汽车网
(四)专用换电设施,即专为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的车辆提供换电服务的换电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是指在满足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的前提下,根据电网系统发布的台区用电负荷和用电需求信息,结合充电设施运行状态监测,运用技术和经济等手段,落实电力削峰填谷措施,引导新能源汽车有序充电,确保安全、可靠、便捷充电,促进新能源汽车与电网协调互动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提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专业从事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维护的企业。
第五条 按照“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充换结合,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原则,构建覆盖全省的充(换)电服务网络,保障我省充(换)电服务水平高质量发展。
(一)在居住(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自(专)用充电设施;居住(小)区充电设施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统一建设、统一运营,且应当具备有序充电功能。
(二)在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公共服务场所、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共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
(四)在城市交通节点、物流园区、港口码头等区域,建设服务于特定型号或特定领域车辆的充(换)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