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薄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6 
【案件字号】(2020)豫11民终1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军刘继伟李刚 
【审理法官】李军刘继伟李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薄万军;王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太原汽车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薄万军王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薄万军王飞 
【当事人-公司】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永军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永军 
【代理律所】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薄万军;王飞;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挂靠经营一般是指缺乏相应从业资质、资质较低或其他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采取借用或租用等手段,以具有相应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某种行业经营行为。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二审归纳争议焦点为:太原振飞物流公司应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挂靠经营一般是指缺乏相应从业资质、资质较低或其他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采取借用或租用等手段,以具有相应经营主体的名义,从事某种行业经营行为。我国对道路运输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道路运输挂靠经营是使一个没有资格获得政府许可的个体,通过挂靠的形式获得该许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实践中,常采用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订立运营协议,约定货运公司对挂靠车辆承担管理义务,与车辆有关的各种税费、年
检等手续均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办理,挂靠人依单位时间向货运公司缴纳管理费的方式,形成事实上的挂靠经营关系。本案中,案涉车辆所有权明确登记为太原振飞物流公司,太原振飞物流公司作为管理方负责购买相关保险,且在《分期购车合同书》明确载明有“为统一、规范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管理"的内容,太原振飞物流公司作为丙方(管理方)签字确认。故,原审认定太原振飞物流公司作为案涉车辆被挂靠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该承担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38号):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本案的《分期购车合同书》可知,该合同中的甲方(供车方)系冠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并不是不是本案上诉人太原振飞物流公司,太原振飞物流公司并不是该解释中所称的“出卖方",其不具备适用法释〔2000〕38号作为抗辩理由的主体资格。    综上,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太原振飞物流公司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5元,由上诉人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0:35: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7月24日3时00分许,王飞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晋A×××某某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330省道舞阳吴城镇昭寺村路段逆向行驶时,与由东向西刘文超驾驶的豫L×××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后又与务坤泉驾驶停放道路北侧的豫Q×××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王飞、王巧军、刘文超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舞阳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认定被告王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务坤泉、刘文超、王巧军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当日,刘文超被送往舞阳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1、右手背皮肤撕裂伤;2、头顶部血肿;3、颈部软组织损伤,于2019年8月2日出院,开支医疗费4289.2元,住院9天。住院期间,由刘文超的妻子井新丽护理。事发后,舞阳安顺车辆施救有限公司对豫L×××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施救,支出施救费4500元。舞阳宏通物流有限公司系豫L×××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车主,原告薄万军系豫L×××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刘文超系原告薄万军的雇佣司机。由王飞购买晋A×××某某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责险(100万限额),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另查明:王飞持有C1驾驶证。经刘文超申请委托,河南鼎慧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豫L×××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损失价值评估为100200元,支出评估费5100元。经薄万军申请委托,河南鼎慧价格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对豫L×××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停运损失评估为52800元,支出评估费3000元。另外,2019年10月16日,薄万军与其司机刘文超达成人民调解协议,薄万军先垫付5500元给刘文超,剩余赔偿款由薄万军代其向保险公司索赔,待保险公司赔偿后给付刘文超剩余赔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薄万军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其依法享有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本院结合薄万军诉请及提供的证据和双方的质证意见,对薄万军诉请的损失核对如下:1、医疗费4289.2元;2、营养费180元(20元/天×9天);3、伙食补助费450元(50元/天×9天);4、护理费974.52元(108.28元/天×9天);5、交通费,一审法院酌定180元;6、误工费1515.33元(河南省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8.37元/天×9天);7、财产损失100200元;8、停运损失52800元;9、施救费4500元;10、评估费8100元。以上合计173189.05元。关于赔偿责任:因王
飞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文超不负事故责任,王飞驾驶的机动车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承保期间,故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赔偿薄万军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4919.2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薄万军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2669.85元。对于薄万军请求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施救费和评估费等,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王飞未取得驾驶大型货车的驾驶证,视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对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
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王飞作为侵权人,应当因其侵权行为对薄万军的车辆财产损失100200元、停运损失52800元、施救费4500元和评估费8100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外,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和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王飞购买晋A×××某某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挂靠在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时,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审查王飞是否有驾驶重型货车的资格或要求王飞提供其雇佣司机的驾驶证,但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未尽到审查责任和在挂靠期间的监管责任,存在过错。本案中,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应与王飞共同对薄万军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辩称其与王飞约定在车款未全部付清之前,车辆登记在其名下,从未收取过费用,事故车辆的控制人、使用人及所有人为王
飞,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辩解意见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薄万军合理合法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1、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赔偿薄万军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89.05元。2、王飞于一审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薄万军财产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165600元。3、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二项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未按照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865元,减半收取1932.5元,由太原振飞物流有限公司、王飞负担(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