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港海、陈美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0
【案件字号】(2022)闽06民终15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阮明光陈春生陈天明
【审理法官】阮明光陈春生陈天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美丽;邵港海
【当事人】陈美丽邵港海
【当事人-个人】陈美丽邵港海
【代理律师/律所】朱文荣福建含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文荣福建含章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文荣
【代理律所】福建含章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摇号【原告】陈美丽
【被告】邵港海
【本院观点】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比例和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书证鉴定意见证明力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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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比例和部分赔偿项目的认定。 关于赔偿比例。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邵港海、陈美丽各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陈美丽上诉要求仅赔偿40%损失的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一审认定陈美丽承担50%的赔偿比例,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部分赔偿项目。1.医疗费、营养费。一审已查明不合理用药为231.9元,但未在判决中予以扣除有误。陈美丽关于应扣除不合理用药的上诉理由成立。至于非医保用药部分,在扣除不合理用药后,亦属合理费用,陈美丽上诉要求扣除,于法无据,不能成立。因此,本案医疗费应纠正为61590.12元,相应的营养费纠正为6159元。2.护理费。虽邵港海请求出院后护理费按100%计算,但一审并未支持,而是按50%认定[(13天某179.98元/天+90天某179.98元/天某50%)],陈美丽主张一审认定出院后护理费按百分之百护理依赖程度计算有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3.残疾赔偿金。邵港海至定残时年满65周岁,一审残疾赔偿金按15年计算并无不当,陈美丽主张按14年计算于法无据。4.后续费。该费用邵港海提供有医疗证明为据,已完成举证责任,陈美丽认为数额
不确切,但未提供相反或反驳证据,一审认定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并无不当。5.精神损害抚慰金。邵港海在本次事故中构成伤残,一审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在自由裁量权幅度内,符合司法实践,并无不当。陈美丽主张按1000元计算,缺乏依据,不能成立。综上项目认定,邵港海的本案损失在一审认定的基础上根据上诉范围调整为:医疗费61590.12元、护理费10438.84元、营养费61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残疾赔偿金76710元、后续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30元,合计167677.96元。上述损失的50%即83838.98元应由陈美丽赔偿。 综上,陈美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2)闽0681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2022)闽0681民初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陈美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邵港海损失83838.98元; 三、驳回邵港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邵港海负担278元,由陈美丽负担950元;邵港海支出的鉴定费1800元,
由邵港海负担900元,由陈美丽负担900元;陈美丽支出的鉴定费1200元,由陈美丽负担1195元,由邵港海负担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由陈美丽负担530元,由邵港海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5:29:4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8月26日9时45分,邵港海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龙海区××镇××村村道××村××村××路路口遇陈美丽驾驶的芗城8XXA二轮电动车,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邵港海、陈美丽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的交通事故。本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邵港海、陈美丽各承担本事故同等责任。邵港海受伤后,被送至漳州市医院住院13天,共计花费医疗费61822.02元。出院诊断:左侧锁骨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型等。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加强营养及护理,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物(1年后,费用约8000元)等。诉讼前,邵港海委托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对邵港海的伤残等级及出院后的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邵港海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出院后护理期评定为90天。邵港海为此花费鉴定费1800元。诉讼中,经陈美丽申请,法院通过摇号委托福建诚正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中心对邵港海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邵港海医疗费用中,不合理医疗费用为231.9元。陈美丽为此花费鉴定费12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各方均无异议,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证明力予以确认,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关于责任承担问题。陈美丽的侵权行为致邵港海受伤,理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的事实,陈美丽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及项目问题。根据邵港海提供的证据,确定邵港海的各项损失:医疗费61822.02元、护理费10438.84元、营养费618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残疾赔偿金76710元、后续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交通费130元,合计167933.06元及鉴定费1800元。邵港海主张的车损10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应支持。综上,陈美丽应赔偿邵港海经济损失83966.53元【总损失某5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一、陈美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邵港海83966.53元;二、驳回邵港海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6元,减半收取1228元,由邵港海负担272元,由陈美丽负担956元;鉴定费1800元,由邵港海负担900元,由陈美丽负担900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美丽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陈美丽赔偿邵港海的损失为54383.2元。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赔偿项目部分有误。1.医疗费、营养费。未扣除不
合理用药231.9元和非医保10041.3元有误,同时营养费应作相应调整。2.护理费。邵港海的伤情不致导致生活无法自理,且一审认定护理费偏高。出院后90天按百分之百护理依赖程度有误,应折中按50%计算。3.残疾赔偿金。邵港海于1955年12月8日出生,其于2022年1月21日起诉,即使按66周岁计算也应按14年计算。4.后续费。该费用不是必然产生,且疾病诊断书中是以大约的数额估算,并不是确切的数字,在案也无鉴定结论佐证,应以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5.精神损害抚慰金。事故是因邵港海超速超载行驶造成,一审认定4000元偏高,应以1000元为宜。二、一审认定赔偿比例有误。本案虽是同责,但是邵港海骑摩托车撞陈美丽的电动车的,邵港海应适当多承担赔偿比例,以四六开为宜。 综上,陈美丽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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