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盐业中的集团博弈与利益分配(1700—1932)
——商人集团的寻租活动
 
马俊亚
 
江淮汽车《清华大学学报》2007年第1
 
 
      要:清朝和民国前期的淮北盐商为了达到最大程度的自利目标,不断地利用其巨大的经济优势,或对政府权力进行直接渗透,或收买其利益代言人,以影响国家的大政方针,坐享政策偏差带来的巨大益处。清末市场化和股份制浪潮兴起后,由于政治权力依旧没有受到有效的
约束,商人的寻租活动比以前更加普遍,使得盐业利益仍被少数集团所掠取,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使本已不公的盐业政策愈加败坏。依靠寻租活动而先行致富的商人集团,天然地不能作为淮北社会的普遍代表,不能成为淮北经济发展的带头人。
关键词:政治权力;商人集团;寻租
基金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5BZS039);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4LSB005)
作者简介:马俊亚,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级研究院(IAS)驻院学者(南京210093)
 
在清朝各盐区中,以两淮产量最大,盐税居各区之冠。清后期,淮北①盐产地位远远超过了淮南地区,时人称:“淮北盐产丰富,馈食遍六省,税课甲宇内,为吾国最重要之盐区。”[1]701832年,在淮北改行票盐,“实类于就场征税”。[2]118民国成立以后,盐务改革,首推淮北。[3]209192419281929年,淮北盐产量均在1000万担以上。[4]721931年,淮盐税收达5150万元(工业盐不计在内)[5]116分别占全国盐税总收入和全国财政收入(不包括
债款,坐拨征收费及退税除外)35.7%和9.3%。1932年,淮盐年产额约800万担,淮北4场共占93(其中济南场占58%,板浦、中正、临兴3场占35),淮南各场仅占7%。[5]115-116这一比重,一直持续到20世纪30年代末。[4]4120世纪40年代初,即使遭遇战争的破坏,淮北的盐产量每年平均仍为640万担。[6]141
令人震惊的是,长期作为国家财源的淮北地区,却是中国最贫穷的地区之一。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强烈的反差现象呢?淮商作为中国传统社会最富裕的集团,为什么不能成为淮北经济发展的领头人呢?在实行市场化和股份制后,为什么淮北盐业利益的分配会变得更加不公平呢?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一阐述,以冀获得指正。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盐业向来是最大的暴利行业。清中期,官方认为盐业利润为300%。[7]7897道光年间,据两江总督兼盐政陶澍奏称,两淮场盐每斤一般卖制钱1—4文。[8]165其零售价格,在淮盐销售的第一口岸汉口,每斤需钱四五十文,若分运到其他地区销售,较近的地区为六七十文,较远的地区需八九十文。[8]153皖、豫两省盐价,与汉口附近地区相若,“每斤需钱六七十文”。[9]卷五二,13这与王方中的研究非常一致,19世纪上半叶在河南汝宁、光州及所属县,“价每斤银三分三厘至四分一二厘不等”,折合制钱在60文左右。[10]3
11-312大体说来,陶澍的说法比较准确,淮盐的市场售价高于场价的数十倍。[8]153民国年间,灶民卖出的场盐为每斤2文,盐商卖到消费者手中一般为50多文。[11]86场价与岸价基本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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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淮北”主要指清朝淮北食盐引地和纲盐引地,即江苏淮安、徐州两府、海州直隶州及安徽风阳、庐州、颍州三府,六安、泗州二直隶州,滁州、来安、桐城三县,河南汝宁府、光州直隶州。[7]7896
 
    有人指出,中国社会最明显的特征是其高度官僚化,官僚居金字塔的顶部,小农则是其广阔的基础,商人居于中间的层级。[12]1316这种社会典型地反映了马克思所说的“行政权力支配社会”[13]217-218的历史实际。在财富分配方面,明显地表现出海因岑所论述及马克思、恩格斯赞同的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权力也统治着财产”,“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全靠权力来维持”。[14]169主持盐政的清朝要员更明确地指出了淮盐事务中的基本事实:“逐利者,商也;主持商利者,官也。”[9]卷九九,1
    由于盐业中的巨大利益完全取决于行政权力,在专制政体下,为了获得、维持并不断地扩大这种垄断利益,必然引发社会上狂热的寻租活动。在清朝“盛世”时代,除了正规的盐税、各种附捐外,商人还要向最高统治者进行大量的报效。仅在1738—1804年,两淮盐商就向政府捐献(报效)白银36370963两,这还不包括他们为乾隆南游所花费的467万两白银以及向皇帝进献的古玩、字画等,也不包括为盐官们捐献的许多小额款项。[15]82[16]120史称:乾隆年间的两淮总商江春以“布衣”上交天子。[17]136实际上,江在1762—1784年间曾四次竭尽豪奢地接待南巡的乾隆皇帝,[16]124更可说是凭“金钱”结交上了天子。由此可见寻租活动的一斑。学者认为,正是在18世纪,盐商与朝廷的关系得到了巩固。[16]120
    商人对皇帝的报效,所获得的租金远远超出了一般商业行业的利润。通过捐献,许多盐商获得了官阶,[15]83并使许多巨商建立了与皇帝的私人关系。[16]121175136日,乾隆的上谕中称:“朕巡幸江南,两淮商人踊跃急公捐输报效,地方官一应公务,俱于此取给”。[9]卷六,23那些报效的商人“各按其本身职衔,加顶戴一级”。[9]卷六,241757321日,乾隆发布上谕,对两淮商人再予嘉奖,对原有职衔,已达三品的商人,均赏给奉宸苑卿衔;未至三品的商人,各加顶戴一级。[9]卷六,27毕竟,商人既看重官衔,也重视实际利润。次日,再发布上谕,“着再加恩,自丁丑纲(1757)为始,纲盐食盐,每引加赏十斤,不在原定
成本之内,以二年为限”。[9]卷上,27仅此,就使商人获得了数千万斤的无税之盐。176239日,乾隆对两淮巨商进行了更大的奖赏,已加奉宸苑卿衔的黄履暹等,再加一级;已加按察使衔的徐士业等,加奉宸苑卿衔;李志勋等,各加按察使衔;另外,赏程征启六品职衔,并给程扬宗等各加一级。[9]卷六,30学者指出,皇帝的巡游建立了盐商和朝廷的关系,并创造出了一种相互支持的体制。[16]121
    实际上,这些报效根本不是掏自商人私人的腰包,而是先由运库垫付,然后加以拖赖。道光年间,两淮盐商拖欠银不下数千万两。[9]卷一三九,1正如陶澍所奏:“报效一款,原系因公抒诚得沾议叙,自应各出己资,乃亦先由运库垫解,分年带缴,积欠累累,是库存正款徒为商人骗取议叙之用。”[8]160-161用公款来报效皇帝,以表忠顺之心,形成政府花钱替商人买爵位的怪现象,并造成了国家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报效也冲击了正常的盐务秩序,史称:“报效既多……各省盐务皆有不可收拾之势。”[2]117
    尤为严重的是,引商通过向最高统治者公开行贿,使得这一集团不但获得了对盐业合法的垄断,而且把这一职业变成了世袭。[18]17-18另外,大部分商人在拖欠正课外,还抬高盐价。监察御史曹一士写道:“向来积弊,每有众商公捐之举,其实皆非出之商人本心。缘为大
吏者,每遇一事,必传商纲授意,遂尔勒派众商,勉强从事。究之所捐在此,而所欠在彼。于国家实无裨益。并有奸商藉端高抬盐价,以致闾阎并受其累。所在官司,以其方行输捐,遂任彼所为,置之不问。是公捐之举,商人显居其名,而百姓隐被其害。”[19]卷五○,15这种危害一直持续到民国中期。景本白写道:“因报效而加价短秤、搀杂泥沙,其损失比较商人之报效,百倍不止。盖报效仅出一次,而人民之受害则子孙万世也。”[18]20
由于高度的垄断,盐商的利润主要来自超经济强制。魏源写道:“东南大计,无如漕、盐,二百载来,文法委曲烦重,致利不归下,不归上,而尽归中饱。”[20]328在有着共同利益的官员们的庇护下,“不肖奸商巧立名目,藉端开销,以致库本全空,课项日绌”。商人办运,所有引课、场价、运脚、使费,统统算作成本。其中的“根窝”,每引取票银l两,每年即需银169万余两,全部落入“底商”手中,未交国课先饱私囊。[8]153从这里可以看出,盐业注定要牺牲大众和国家的利益,使少数集团得益。
综上所述,由于行政权力统治着社会,商人集团对社会资源和各种利益的争夺,只能通过收买权力来寻求其租金。商人的寻租活动造成了这个集团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国家和其他平民阶层蒙受了极大的损失。
 
 
    从清朝的基本国策来看,清政府很难说是某一特定的阶级或阶层(如地主“阶级”①或商人阶层)利益的代表。但像盐商这样的集团,在两千年前即已积累了巨大的财富,拥有其他阶层所不具备的经济势力,[21]27他们可以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不遗余力地进行寻租活动,造成国家基本政策的偏向。
    1930年,景本白指出:“现在中国并无真正之军阀、财阀,可称为‘阀’者,唯一盐阀。无论国可亡,朝可易,而引商子孙万世,传之无穷。”[22]2盐商被称为中国“七十一行中第一富于金钱且向有组织者”。[23]
    在政治权力的支持下,盐商不但获得了巨大的垄断利益,而且还拥有许多行政权力。江淮、两浙盐商,一向有管理上场、下河等伙计的职责。[19]卷五○,15运商还拥有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对一般私贩和私盐进行查禁的特权。1736年,江浙总督嵇曾筠提出:“将商人私设
商捕,报明地方官造入卯簿,以便约束。”这就给了“商捕”以合法地位。[10]307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盐商“变本加厉,竟俨然如专制时代之帝王,于其权力所支配下之岸区,可以自设巡兵,检查行人,任意加捐,剥夺民财,限制民食,垄断市场”。[24]2尤为重要的是,由于商人缉私具有合法地位,其没收的“私盐”便“依法”为商人所得,成为合法的私盐。包世臣写道:“又有各口岸商巡捕获私盐入店,名日功盐,作官售卖,而不遵例按斤配引输课者,功私也。”[19]卷四九,15
    实际上,这种做法,偷漏国课倒在其次,更为严重的是,商人为了牟利,不断设下诈局,故意坑骗普通百姓,公开制造冤案、错案。蒲松龄写道:“土商随在设肆,各限疆域。不惟此邑之民,不得去之彼邑;即此肆之民,不得去之彼肆。而肆中则潜设饵以钓他邑之民。而又设逻于道,使境内之人,皆不得逃吾网。其有境内冒他邑以来者,法不宥。彼此之相钓,而越肆假冒之愚民益多。一被逻获,则先以刀杖残其胫股,而后送诸官,官则桎梏之,是名‘私盐’。呜呼!冤哉![25]80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