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_____________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合同标的
第一条 本合同标的为乙方对甲方的公务用车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服务范围为:
□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和故障修理
□ 施救抢修
□ 故障测试
□ 清洁保养
□ 技术咨询
以及
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公务用车详见本合同所附《 公司定点维保服务车辆表》。(附件一)
第三条 本合同不包括甲方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的事项。
第二章车辆维修、保养质量标准
第四条 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合格配件(正厂件标准),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五条 维保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有关国家、汽车行业规定的汽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具体为:
1、大修: 公里或 天
2、二级维护: 公里或 天
3、一级维护、小修: 公里或 天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节 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为了做好对甲方的公务用车维保服务,乙方应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履行《定点维保服务承诺》(附件二);
2、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保证送修车辆的安全;
4、保证维保质量;
5、乙方应妥善保存好所有的维保单据和资料,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
6、乙方在维保过程中,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保项目或延长维保时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6小时内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不同意;
7、车辆需进行大修时,应当事先经由甲方同意。大修车辆竣工后须经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检测合格后,由乙方开具竣工出厂合格证;
8、乙方在维保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保结算单”( 附件三,以下简称“结算单” )。“结算单”须写明车辆维保的具体部位和损耗的材料、零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
9、维保修车更换下的旧零部件归甲方所有;
10、乙方及其人员在维保过程中因主观原因或过错造成自身财产、人员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车辆出示“车辆送修单”(附件四,以下简称“送修单”),甲方人员不提供“送修单”的,乙方有权不予修理;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保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维保服务以外的要求。
第二节 甲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甲方有以下义务:
1、甲方必须将本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待修车辆送乙方维保;
2、甲方送修必须填写“送修单”;
3、送修车辆必须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车辆;
4、如维保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保费用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必须在“结算单”上签字认可,并按时接收已竣工车辆;
5、必须按时与乙方核对车辆维保费用;
6、 如对维保保养工作有特殊需求(如车辆年审等工作),需提前通知乙方安排人员进行应急性汽车修理工作。
第九条 甲方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全面监督、检查、验收乙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要求乙方及时处理,甲方有权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对乙方维保后的车辆进行检验;
3、对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4、有向乙方提出赔偿的权利。
第四章 合同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章 维保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 双方按以下方式计算维保费用:
1、实际维保费=应收维保费×(1- %)
其中:应收维保费=工时费+零配件和材料费+管理费
工时费=定额工时× 元/工时
2、应收维保费内的修理工时单价为 元/工时;特殊维保服务项目,甲乙双方在车辆维保前明确工时数量。
3、应收维保费内的管理费是指乙方在零配件、材料采购成本的基础上,向车辆送修人按费
率 %收取的材料管理费用。
4、乙方应执行《定点维保服务承诺》汽车保养费用承诺报价和价格优惠率。如整车生产厂下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乙方应按承诺的优惠相应下调价格,调整结果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如整车生产厂上调维修工时费、维修零配件费时,则报价维持不变。
第十二条 甲方维保费用的支付:
1、维保费的结算方式为每 一次。
2、乙方凭“送修单”、“结算单”,经甲方确认后结算;超过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计取的维保费用,对超过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3、乙方在结算费用时,“送修单”未经甲方审批的,甲方不予支付。
4、乙方提供的“结算单”没有甲方经办人员签字的,甲方不予支付。
5、每次支付前,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 发票,甲方将相应款项汇至本合同中约定的乙方账户。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甲方应自接到乙方通知取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接收竣工车辆,逾期则以每日每车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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