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8年5月1日
建标[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84)同时废止。
1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 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术 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 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存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表 3.0.1
类别 数量 名称 | Ⅰ | Ⅱ | Ⅲ | Ⅳ |
汽车库 | >300辆 | 151~300辆 | 51~150辆 | ≤50辆 |
修车库 | >15车位 | 6~15车位 | 3~5车位 | ≤2车位 |
停车场 | >400辆 | 251~400辆 | 101~250辆 | ≤100辆 |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 极限(h)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墙 | 防火墙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3.00 |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2.00 | |
隔墙、框架填充墙 | 不燃烧体0.75 | 不燃烧体0.50 | 不燃烧体0.50 | |
柱 | 支承多层的柱 | 不燃烧体3.00 | 不燃烧体2.50 | 不燃烧体2.50 |
支承单层的柱 | 不燃烧体2.50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2.00 | |
梁 | 不燃烧体2.00 | 不燃烧体1.50 | 不燃烧体1.00 | |
楼板 | 不燃烧体1.50 | 不燃烧体1.00 | 不燃烧体0.50 | |
疏散楼梯、坡道 | 不燃烧体1.50 | 不燃烧体1.00 | 不燃烧体1.00 |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烧体1.50 | 不燃烧体0.50 | 燃烧体 | |
吊项(包括吊顶搁栅) | 不燃烧体0.25 | 不燃烧体0.25 | 难燃烧体0.15 | |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
的乙炔气瓶库;
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的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表4.2.1
防火间距(m) 车库名称 和耐火等级 |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汽车库 | 一、二级 | 10 | 12 | 14 |
修车库 | 三级 | 12 | 14 | 16 |
停车场 | 6 | 8 | 10 | |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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