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自动关窗器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repair-shop and parking-area
GB50067-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1 总 那么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平安,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平安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标准的要求。
2 术 语
汽车库 garage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修车库 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 parking area
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地下汽车库 underground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 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 mechanical and stereoscopic garage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 compound garage
室内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 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执行。
注:预制钢筋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为车库效劳的以下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平安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³/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²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庆按相邻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那么应从其凸出局部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②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工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3m。
③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m。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拟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可按本标准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车库最近的储罐外壁算起,但设有防火堤的储罐,其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车库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②计算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总贮量时,1m³的易燃液按5m³的可燃液体计算。
③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车库的防火间距按本表规定值增加25%。
小于1m³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³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注:甲类物品的分项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的规定执行。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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