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 配电房、开闭所 一般要求整理
注:以下内容根据近期相关供电深化提资及供电局要求整理,仅代表目前相关要求,可能与不同时期项目存在差异。
总图部分:
一、一般原则:
(供电验收要求)具备规划局审批文件,符合规划及设计图纸要求,采用独立建筑。环网室、开闭所宜设置在用电地块沿主次干道处,便于电缆进出;配电所在兼顾外线进出的前提下,宜设置于低压用电负荷中心,低压供电半径按照150m控制。设置于地下应具备全部建筑具有地下二层标准,且经公司相关领导及职能部室书面批准,无相关许可手续,不予验收。
二、外部道路:
(供电验收要求)检修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巡视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并与主通道贯通;应充分考虑今后设备巡视、维护、检修施工需要;设置活动路障,便于抢修通行
检修通道:指配电、开闭大门(樘口1800x2700)正对的道路
巡视通道:指配电、开闭大门(樘口900x2400)正对的道路
三、防火间距:
GB 50016-2014(2018年版)
应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调整与周边建筑相邻面的门窗、墙体情况。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供电建筑附设于其他建筑中;下方地库存在用水房间,需要做额外防水处理)
(供电建筑附设于其他建筑中,贴临长时间有人的空间,需要做额外隔声、电磁屏蔽处理)
防火规范部分:(GB 50016相关条文)
一、火灾危险性:(3.1.1)
1、油浸变压器室属于丙类火灾危险性部位。
2、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大于60kg的设备)属于丙类火灾危险性部位。
3、配电室(每台装油量小于等于60kg的设备)属于丁类火灾危险性部位。
二、耐火等级:
1、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3.2.6)
2、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6.1.1)
3、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等标准的规定。(3.3.8)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注:条文中的“专用”,是指该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厂房供电,而不向其他厂房供
电。
4、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4.1.11)
5、人防工程内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3.1.12)
6、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4.3.2)
7、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8.3.1)
1)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
②应方便进出线;
③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
④不应在厕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或其他蓄水、经常积水场所的直接下一层设置,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当贴邻设置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⑤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不应在教室、居室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当变电所的直接上、下层及贴邻处设置病房、客房、办公室、智能化系统机房时,应采取屏蔽、降噪等措施。
2)地上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其窗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1.8m;地上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通风窗,其窗应按本条第7款做防护措施。
3)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4)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5)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且不应大于40.0m。
6)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8、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4.12)
1)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2)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汽车自动关窗器4)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常见砌块墙即可)
5)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6)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电气、供电深化内容)
7)应设置与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具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但干式或其他无可燃液体的变压器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文未作限制。但干式变压器工作时易升温,温度升高易着火,故应在专用房间内做好室内通风排烟,并应有可靠的降温散热措施。
(做好风机与空调,详见供电深化)
9、附设在建筑内的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6.2.7)
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8.3.8)
1)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
统。
注:变压器油的闪点一般都在120℃以上,适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保护。对于缺水或严寒、寒冷地区、无法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的电力变压器和设置在室内的电力变压器,可以采用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系统。另外,对于变压器,目前还有一些有效的其他灭火系统可以采用,如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等。
11、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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