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067-97 |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的通知 建标号[1997]280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7]280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GB50067-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汽车库设计防火规》(GBJ67-84)同时废止。 本规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市消防局负责,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火灾对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以下统称车库)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车库防火设计。 1.0.3 车库的防火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车库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的要求。 |
2 术语 2.0.1 汽车库garage 停放由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2 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保养、修理由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 2.0.3 停车场parking area 停放由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和构筑物。 2.0.4 地下汽车库under ground garage 室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车库净高一半的汽车库。 2.0.5 高层汽车库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超过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地面以上楼层的汽车库。 2.0.6 机械式立体汽车库mechanical and steteoscopic garage 室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 2.0.7 复式汽车库compound garage 室有车道、有人员停留的,同时采用机械设备传送,在一个建筑层里叠2 ~ 3层存放车辆的汽车库。 2.0.8 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每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墙体总面积的25%的汽车库。 |
3 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车库的防火分类应分为四类,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车库的防火分类 表3.0.1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注:预制钢筋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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