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GB 20071-2006(2005-09-15发布,2006-07-01实施)代替GB/T 12839-1997
小p前言
标准第4章、第5章及附录A至附录F的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修改采用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95(包括01系列增补,02系列增补及02系列建议)《关于机动车侧面碰撞事故中乘员保护的统一规定》(英文版)。
本标准与ECE R95的主要技术性差异有:
——考虑到我国人体参数和车型特点,在附录B.5.5.1座椅调节一节中,参照日本保安基准第18条款内容,本标准增加了相应的调节方法。
——考虑到我国目前生产M1车型比较混杂的实际情况,本标准同时采用附录正规定的EuroSID I假人和附录F规定的EuroSID Ⅱ假人,试验和评价允许任选一种假人。
——由于我国标准体系和欧洲法规体系的形式差别所致,本标准删除了ECE R95中有关认证申请、认证程序及认证标志、车型修改、产品一致性、产品非一致性的处理等内容。
为便于使用,对于ECE R95法规,本标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法规”改为“本标准”;
保时捷 卡宴——增加资料性附录G。
本标准在附录G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编号与ECE R95法规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规范性附录;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关于本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
a)对于新定型的车辆: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b)对于在生产车型: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36个月后开始实施。
c)建议本标准附录C中关于蜂窝铝的材料和规格的规定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36个月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清华大学汽车系,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襄樊),神龙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奇瑞汽车公司,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国家重型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斯巴鲁xv视频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君、王阳、刘玉光、白鹏、孙振东、朱西产、吴卫、李维菁、张金换、黄世霖、郑祖丹、鲍臻炜、贾宏波、肖利寿、李三红、凌毅、李义明、叶晰梅、鲁付俊、郑设、赵鸿、冯星野、侯飞、沈海东、孙浩、朱晓冬。
GB 20071-2006
汽车侧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The protection of the occupants in the event of a lateral collisio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进行侧面碰撞的要求和试验程序,还对车辆型式的变更、三维H点装置、移动变形壁障及侧碰撞假人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其质量为基准质量时,最低座椅的R点与地面的距离不超过700mm的M1和N1类车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166 道路车辆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ISO 6487 道路车辆碰撞试验测量技术仪器设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车辆型式vehicle type
指在下列主要方面没有差异的机动车辆:
3.1.1对本标准规定性能有不利影响的车辆长度、宽度和离地间隙;
3.1.2对本标准规定性能有不利影响的乘员舱侧壁的结构、尺寸、轮廓和材料;
3.1.3对本标准规定性能有不利影响的乘员舱外形和内部结构尺寸以及保护系统的型式;
3.1.4发动机的位置(前置、后置和中置);
3.1.5对本标准规定性能有不利影响的整备质量;
3.1.6对本标准规定性能有不利影响的选装件和内饰件;
3.1.7对本标准规定性能有不利影响的前排座椅型式和R点位置。
3.2
机动车违章网上查询
乘员舱passenger compartment
容纳乘员的空间,由顶盖、地板、侧围、车门、玻璃窗和前、后舱壁板或后排座椅靠背支撑板围成。
3.3
R点R point
车辆制造商规定的基准点,其:
3.3.1根据车辆结构确定;
3.3.2正常驾驶位置处于最低、最后位置时躯干/大腿旋转点(H点)的理论位置或由车辆制造商对每一乘坐位置给定的位置。
58汽车3.4
H点H point
由本标准附录A中附件I规定。
3.5
燃油箱容量capacity of the fuel tank
车辆制造商规定的燃油箱的容量。
3.6
横向平面transverse plane
垂直于车辆纵向中垂面的垂直平面。
3.7
保护系统protective system
对乘员起约束和/或保护作用的装置。深圳市交警违章查询
3.8
保护系统型式type of protective system
在下述主要方面无差异的保护装置的类型
a) 技术特性;
b) 几何尺寸;
c) 组成材料。
3.9
基准质量reference mass
车辆的整备质量加上100kg(侧碰撞假人及其测量设备的质量)的质量。
3.10
整备质量unladen mass
处于行驶状态的车辆的质量,不包括驾驶员、乘员和货物,但燃油箱加入占总容量90%的燃料,并带有适用的随车工具和备胎。
3.11
移动变形壁障mobile deformable barrier
用于撞击试验车辆的装置,由移动车和碰撞块组成。
3.12
碰撞块impactor
安装在移动变形壁障前部的可变形部分。
3.13
移动车trolley
带有车轮的框架结构,可对着撞击点沿纵轴自由行驶。其前端用于安装碰撞块。
4 要求
4.1 一般要求
车辆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应在驾驶员侧进行。
若车辆侧面结构不对称,且差异影响到侧碰撞性能时,由制造商和检测机构协商按照4.1.1或4.1.2的规定进行试验。
4.1.1碰撞试验在驾驶员侧进行,车辆制造商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与驾驶员侧性能一致的资料。
4.1.2鉴于车辆结构特性的原因,试验在驾驶员侧对面侧进行,但需要主管部门明确授权。
4.2 性能指标
4.2.1车辆按照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碰撞试验后,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1头部性能指标(HPC)应小于或等于1000;当没有发生头部接触时,则不必测量或计算HPC
值,只记录“无头部接触”。
4.2.1.2胸部性能指标:
a) 肋骨变形指标(RDC)应小于或等于42mm;
b) 黏性指标(VC)应小于或等于1.0m/s。
4.2.1.3骨盆性能指标:耻骨结合点力峰值(PSPF)应小于或等于6kN。
4.2.1.4腹部性能指标:腹部力峰值(APF)应小于或等于2.5kN的内力(相当于4.5kN的外力)。
4.3 特殊要求
4.3.1在试验过程中车门不得开启。
4.3.2碰撞试验后,不使用工具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