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主办、承办、展馆三者经济关系
    先要弄清展会主办方、承办方与会展中心在展览业中的角定位。主办方与服务方
    在展览业中,从业者只有两种角定位。一种是展会的主办方;一种是为展会服务的提供方。
    展会服务的提供方(或者称服务商)包含展览场馆经营商(即会展中心)、展览工程搭建商(包含标准展位与与特别装修展位搭建)、展品物流运输商、保洁、保安服务商、餐饮供应商、酒店经营商、广告制作、印刷商、现场服务与数据服务商等。
    展会的主办方,即展会组织者,也称组展商。展会的主办方通常应是展会的所有者。商业性主办方通过经营管理展会获取利润。因此,在展览业内讲主办方通常是指商业机构,多指展览公司。
    展馆经营方假如自行办展,其就兼有展会主办方与展会服务提供方的双重身份。如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既是广州琶洲展馆的经营者,又自办多个展会。然而在该集团内部,展馆租赁收入与自办展收入是不一致性质的两种收入,租馆业务与自办展业务也是分开经营、分别考
核业绩的。非商业机构的主办方
    然而,有部分展会的主办方及其产权的拥有者不是商业机构,而是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者社会团体。这在中国并不鲜见。如,作为国务院的构成部门,商业部拥有“广交会”的所有权,并负责主办工作;又如,作为XX省农业厅下属的事业单位,XX省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拥有“河南农业生产资料展览会”的所有权,并负责主办工作;再如,中国糖制品与焙烤食品工业协会拥有“中国焙烤展(上海)”的所有权,并负责主办工作;中国硅酸盐学会拥有“中国国际玻璃工业装备与技术展览会”的所有权,并负责主办工作。
广州汽车展    由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者社会团体拥有产权并作为主办方的展会,因主办者本身职能、财务管理体制诸多与人员编制等方面的限制,其通常不可能具体经营管理展会。在此情况下,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主办展会就只能把展会的经营管理工作外包给商业机构,这样就产生了展会承办方。如,“广交会”的承办方是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其系商务部所属事业机构;“河南农业生产资料展览会”的承办方是展览公司。国内许多协会/学会主办展会,有的交由社团下设的展览公司承办,有的委托社会上的非展览公司承办。
    实际主办方与名义主办方实际承办方与名义承办方
    在国内,主办方与承办方还有另一种情况。
    展会的实际所有者及主办方是商业机构。但为增强展会的公信力,或者为获取行政支持、行业资源,商业机构商请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作为展会的主办方。在对外宣传中,商业机构自己甘心降格为承办方。在业内,这种由商业机构商请的主办方,只是展会名义上的主办方,通常不享有展会所有权。
    名义承办方的情况也是中国特。许多政府展或者商业展喜欢搞叠床架屋的组织机构,在商请中央部委作为名义主办方后,地方有关政府部门因无法与中央部委并列成为主办方,只好改为承办方列入展会组织架构中,而展会的实际主办方或者承办方往往改称“承办执行”单位,排在众多机构的最后。凡有经验的业内人士,要熟悉谁操盘这种展会,一看组织架构就会明白底细。
    导致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历史,可追溯至政府工商管理部门对展会实施登记管理制度。那时,商业机构办展务必工商登记。而政府工商管理部门规定,展会主办方(或者批准单位)务必是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以致商业机构在很长时期只能屈居承办方地位,由此引发诸多展会产权纠纷。随着工商管理改革,尽管展会工商登记法规业已取消,但展会
的“主承办制”行之有年,许多商业机构习惯成自然。
    更为深刻的原因,是长期以来政府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强势,商业机构主办展会不得不依附于政府(事业机构本来就隶属政府,而行业协会则被称之“二政府”)获取资源。故此,请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作为展会的名义主办方(即冠名主办方),在当下中国展览业中依然十分常见。
    二、功能区别
    作为展会所有者的展会主办方,经营管理展会务必承担与此有关的民事及经济责任。而名义主办方或者承办方通常不承担这一责任。商业机构主办展会的收入与支出
    商业机构主办的展会务必自负盈亏。其收入来源要紧是展位销售、展会广告销售及其他销售。其他销售中包含展会门票销售。
    以门票收入为要紧来源的展会是很少的。
    从国内看,绝大多数展会都是免费参观的。即便有些展会售卖门票(如“北上广”的大型知名汽车展),其收入在主办方营业收入总额中所占比例也是很小的。
    商业机构主办的展会,其成本支出要紧是租馆租金、展会现场服务费(如保洁、保安费)、展会营销费用、主办方管理费用与营业税费。
    商业机构主办的展会,其收入减去成本的盈余就是利润;如收不抵支就是亏损。
    商业机构拥有所有权的展会,如商请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作为名义上的主办方(即冠名主办方),在多数情况下是需要支付主办费的(政府作为展会的冠名主办方,可能不可能收取商业机构的主办费;但商业机构商请协会/协会担任展会的名义主办方,很少是无偿的)。展会冠名义主办方收取的主办费,须计入商业机构办展的成本。
    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者社会团体主办展会的收入与支出
    大致分两种情况:
    由政府出资主办的展会,不管其是否委托商业机构承办,其政府投入的资金均可视为展会收入。国内许多政府出资主办的展会,如2012年创办的“慈善博览会”,其展馆租金及配套活动费用,就是由XX市政府的财政资金承担的。也有一些政府展通过多年培养已经市场化了,展会不但无需政府投资,而且能够自负盈亏,如“广交会”。
    承办政府机构、事业机构或者社会团体展会的商业机构,其收入来源与支出范围往往须与主办方通过协议约定,但与商业机构自行主办展会的收入来源与支出范围并无特别不一致。
    承办此类展会的商业机构,通常需要向主办方缴纳主办费(承办费)。这一费用的金额往往是通过双方协议约定的,且不管承办方是否盈利都务必缴纳。
    三、观众邀请
    展会的观众邀请工作,不管是邀请专业观众,还是邀请普通观众,皆属于展会主办方营销业务的范畴。
    邀请工作需要花费成本,因而是展会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