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标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厅
【公布日期】2009.08.11
【字 号】粤交运[2009]770号
【施行日期】2009.08.11 车灯标志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标识的通知
(2009年8月11日 粤交运〔2009〕77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对教练车的有效监管,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行为,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经商省公安厅、省工商局达成一致,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决定统一规范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车的标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练车标识说明
  教练车辆按不同车型分顶、中、底三部分,分别喷涂银、枣红、橘黄三种颜,车辆前、后粘贴(或喷涂)“教练”字样。具体是:
  (一)教练车的顶部(即车身玻璃窗以上部分,包括倒车镜外壳),统一喷涂银;车辆保险杠以上至车顶以下中间部分,统一喷涂枣红;车辆保险杠(车灯以下)部分,统一喷涂橘黄。标号及各种车型的效果图见附件。
  (二)轿车型教练车在发动机盖居中位置,统一粘贴(或喷涂)“教练”两个白黑体字,字体大小为30×30cm;发动机内置型教练车(平头车),统一在前挡风玻璃下方居中合适位置粘贴(或喷涂)“教练”两个白黑体字,字体大小为25×25cm。各型教练车的尾部,统一粘贴(或喷涂)具有荧光效果的“教练”两个白黑体字,字体大小为18×18cm。(三)教练车的左右前门外表统一喷涂驾培机构的简称、标志与当地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具体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规范统一。
  二、方法步骤
  (一)清理登记。为了维护教练车标识的严肃性,确保全省驾培行业教练车标识规范统一,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9年8月31日前对辖区内驾培机构的教练车进行一次清理登记,对照驾培机构所属教练车的档案、实车,逐一进行核对,符合条件的教练车准予登记备案。
  (二)确定教练车标识版及字样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确定标识图样版、字样及验证标准,并于2009年8月31日前公告辖区内各驾培机构。
  (三)驾培机构自主选择喷涂企业标喷教练车标识。各驾培机构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标识图样版、字样及验证标准,可在当地自主选择喷涂企业对已经交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教练车标喷标识,并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对教练车标识的验证。
  标喷教练车标识工作于2009年12月31日结束。
  (四)通报公安交警部门。各市交通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31日前将已取得教练车标识的教学车辆相关数据资料通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
  三、其他事项
  (一)教练车标识效果图,可登录“广东交通公众网”(v)或“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v/dlys)查阅。
  (二)标喷教练车标识所需费用,由驾培机构自行解决。
  附件:广东省教练车标识效果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