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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准备工作。采用一套空气制动管道总成或准备一条12英寸长的管道,根据管端接头制造商的指导说明安装管端接头。将总成的一端安装在液压供给装置上,另一端密塞。向总成中加注ASTM IRM 903号油,并排出总成内部的空气。随后将管道总成置于环境试验箱中,进行以下试验:
(1) 向管道总成内的油施加大气压力,使环
境试验箱的温度达到200℉(93℃),管道总成在此环境下保持24小时。 (2) 继续保持温度在200℉(93℃),以
3000 psi/最小的速率使管道总成内的油压升高到450 psi ,此压力保持5分钟。 (3) 以3000 psi/最小的速率使管道总成内
的油压降低到大气压力,将环境试验箱内的压力设置为75℉(24℃),管道总成在此环境下保持1小时。 (4) 将环境试验箱内的温度设置在-40℉
(-24℃),管道总成在此环境下保持24小时。 (5) 继续保持温度在40℉(40℃),以3000
psi/最小的速率使管道总成内的油压升高到450 psi ,此压力保持5分钟。 S12.24 管端接头适用性。(a )试验装置。气压供给装置,包括压力计或监控系统,并配备有空气流量计。
(b )准备工作。准备一条12英寸长的管道,并使其一端密塞。根据管端接头制造商的指导说明将管端接头通过止动螺母与管道另一端进行装配,随后再进行拆卸。重复装配和拆卸三次以上后重新装配管端接头(共计五个装配步骤)。 (c )将装有止动螺母的管端接头装附在气压供给装置上。以3000 psi/最小的速率对管道加压至120 psi 。若管端接头出现漏气,应使用空气流量计测量并记录漏气率。
S12.25 管端接头防锈能力。采用一套空气制动管道总成或准备一条12英寸长的管道,根据管端接头制造商的指导说明安装管端接头。使用一条塑料空气制动管道总成,进行第S6.11条所规定的试验。
S13. 试验条件。在下述条件下,每条软管总成或其中的适用部分均需符合S5、S7、S9和S11的要求:
S13.1 试验室的温度为75℉(24℃)。 S13.2 制动软管和制动软管总成的制备完成时间已超过24小时,且未曾使用。
S13.3 所规定的试验压力为压力表所示的压力(psig )。
【38FR 31303,1973年11月13日】 编者注:关于§571.106所涉及的“联邦登记法”,参见“所涉及的联邦法典列表”,可利用印刷版的检索工具章节以及“GPO Access ”检索通道进行检索。 § 571.107 【预留】
§ 571.108 标准108:灯具、反射装置和辅助设备 S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原装与更换的灯具、反射装置和辅助设备的要求。
S2. 目的 标准的目的是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及由此而产生的死亡和伤害,通过为路面提供足够的照明和加强机动车的预警和信号功能,以便在白天、黑暗中及其他能见度低的条件下,确保机动车的安全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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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 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
车灯标志(a )轿车、多用途乘客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杆式挂车、挂车活动支架除外)和摩托车; (b )回复反射片和符合本标准S5.7条规定的回复反射器制品;
(c )灯具、反射装置以及适用本标准的机动车使用的更换用同类辅助设备。
S4. 定义
对光基准面指的是垂直车辆纵轴与前照灯最前的对光凸台相切的平面。
基准轴指的是灯具上用作光度测定和车灯安装时视野角度基准方向(H=0°,V=0°)的具有显著特征的轴。
前照灯灯芯指的是由配光镜、反光镜和光源组成的不可分割的光学部件,它属于整个前照灯照明系统,是使前照灯发出光束的装置的一部分。 货箱灯指的是安装在多用途乘客车、载货汽车或者为装、卸货提供照明的客车上的灯。 截止线指的是近光场中处于高亮度和低亮度间一条水平界线。
直接读数指示器指的是整个安装在前照灯、或前照灯对光或前照灯安装设备上的一种装置,它是机动车前照灯对光装置它是车辆前照灯对光装置的一部分,以角度或数字的形式提供对光资料。 有效发光面指的是灯具中引导灯光至光度计的一部分,不包括配光镜、安装孔凸座、回复反射器区域以及因来自测试点周围0.5°半径的光束不受控制而可能发光或产生亮度增强较小区域的边缘或边框。
有效透光面指的是在垂直于基准轴界定方向的平面上,灯具的有效发光面所垂直投射的区域。除非另有规定,基准轴的界定方向与基准轴一致。 灯丝指的是光源或发光单元的一部分,诸如电阻单元,激发辉光元素,或其他任何能辐射可见光的能量单元。
闪光指的是车灯周期地自动亮、暗,持续不断直至自动或手动使其停止为止。
全开指的是隐蔽式前照灯完全显现的位置。
前照灯隐蔽装置指的是在前照灯不使用时将其隐蔽起来的装置,包括操作系统和若干部件,通过移动活动盖板和前照灯将其隐蔽起来。 前照灯测试夹具指的是在试验室试验中将前照灯或前照灯总成装卡在测试位置的装置,该装置的金属构件及零部件像前照灯装在机动车辆上使用时一样所必备的部件。
合成光前照灯指的是一种前照灯(非本标准第S7.3条规定的封闭式前照灯或第S7.5条规定的可换灯泡前照灯),由配光镜、反光镜和光源组成的不可分的光学总成,但不包括本标准第S7.8.5.2条或第S7.8.5.3条规定的配光镜可更换的前照灯。 组合灯指的是由两个或多个独立的发光面被一个或一个以上公共体(如灯腔或配光镜)连结成一体的灯。
排列灯指的是能共同给出一种信号的两个或多个安装在机动车两侧的独立的灯组。
远距读数显示器指的是非整个安装在前照灯、或前照灯对光或前照灯安装设备上,但是符合直接显示器的定义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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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更换灯泡前照灯指的是由相连接的配光镜、反光镜及一个或两个标准可更换光源所组成的前照灯,本标准第S7.8.5.2条或第S7.8.5.3条规定的配光镜可更换的前照灯除外。
可更换光源指的是符合本标准564部分《可更换光源信息》附录A 或附录B 规定的由前照灯灯泡、底座、接线器所构成的总成。
机动车前照灯对光装置指的是安装在机动车或前照灯上,用来进行前照灯水平方向和(或)垂直方向对光的装置。
目视/光学对光前照灯指的是符合本标准第S7.8.5.3条要求的目视/光学对光前照灯。
S5. 要求
S5.1机动车照明设备的要求
S5.1.1除在S5.1.1以后的规定之外,各车辆应根据适用性至少装有表I 和表III 以及S7中所确定数目的各种灯具,反射装置及辅助设备。设备设计应符合SAE 标准,或表中推荐的参考标准要求。表I 适用于车宽等于或大于80in 的多用途乘客车、载货汽车、挂车及客车。表III 适用于车宽小于80in 的轿车、摩托车、多用途乘客车、载货汽车、挂车及客车。
S5.1.1.1如果安装在车前或靠近车前的转向灯的结构(双面)和安装位置都符合SAE J588e 《转向信号灯》(1970年9月发布)中有关双面转向灯规定的要求,则货车牵引车尾部就不要求安装转向信号灯。
S5.1.1.2货车牵引车不要求安装后示廓灯、尾部示宽灯及标志识别信号灯。
S5.1.1.3总长小30ft 的车辆不要求安装中间侧标志装置。
S5.1.1.4 符合1965年9月7日发布的美国联邦法规,L-S-300《薄板、带材、反射件;非外露配光镜、粘胶内壁》的反光材料,如果该材料符合SAE J594f 《回复反射器》(1977年1月发布)的表I 或表I A 的性能标准,则该材料可用于车辆的侧面反射装置上。
S5.1.1.5车宽小于80in 的各种轿车、多用途客车、载货汽车和客车上,它的转向信号操作机构总成应能由方向盘转动自动关掉或手操作关掉。
S5.1.1.6对于驻车灯或后位灯,其光强最小值的百分数应分别符合本标准图表1a 和图表 1b 的规定,代替原光度值应符合SAE J222(1970年12月发布)或 SAE J585e (1977年9月发布)中表1的规定。驻车灯的最大发光强度不能超过图表1b 的限值,而后位灯在H 及其以上点也不能超过图表1b 的限值。如果在测试点上测得的最低光强百分数之和不低于图表1c 中每组的规定值,则驻车灯或后位灯不必分别满足SAEJ222或J585e 在每个测试点上的最低光强要求。
S5.1.1.7摩托车转向信号灯只需满足SAE J588(1984年11月发布)《转向信号灯》中表1和表3规定的最低光强限值的一半。
S5.1.1.8对于总长度小于30ft 的机动车侧标志灯,其最小光强值应按SAE J592e (1972年7月发布)关于《示廓灯、侧标志和标志识别灯》的有关规定。在前、后侧标志灯的中间,主车辆纵轴线的平面内,距车辆 15ft 处进行光度值的测定,该测定点对车上全部标志灾置的测试都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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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1.1.9 对于总宽度等于或大于80in 的舟船拖车,如果用琥珀(车前)与红(车后)的示宽灯装置在(或)靠近挂车两侧中点来标示它的极限宽度,就不要求在车辆两侧装前后示宽灯。 S5.1.1.10可以采用复合牌照灯和倒车灯来达到SAE 标准中适用于表I 和III 中自些灯的要求。 S5.1.1.11符合SAE J387(1987年11月发布)《术语——机动车灯光》规定的未与转向信号灯组合的制动灯,在转向信号灯闪亮时仍起作用。 S5.1.1.12 除轿车外,在车宽等于或大于80in 的机动车上,对于制动灯和转向信号灯成一体的组合灯,透光面积和配光测量不是分别对每个灯进行。
S5.1.1.13总宽度小于80in 的所有轿车、多用途乘客车、载货汽车及客车上应安装带信号操纵装置,并应完成一个10万次循环的耐久性试验。 S5.1.1.14总宽度小于30in 的挂车可以仅装一只后位灯、制动灯和后回复反射器,装在靠近其垂直中心的位置。
S5.1.1.15总长度(包括牵引杆)小于6ft 的挂车,不要求安装前侧标志灯和前侧反射灯。 S5.1.1.16 灯具设计采用的灯泡,其制造厂未给出平均球面光强额定值的,并未列入SEA J573d (1968年12月发布)的《灯泡和封闭式灯光组》中,当采用车灯制造厂规定的任何一种灯泡时,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要求,并在灯泡的设计电压下工作。封闭式车灯应满足其灯泡设计工作电压的要求。
S5.1.1.17 除封闭式车灯之外,当测试与SAE J573d (1968年12月发布)《灯泡和封闭式灯光组》规定的标准设计位置误差在±0.010in 范围的灯泡时,车灯应符合本标准可行的要求,或按灯泡制造厂的规定。
S5.1.1.18 如果在图表2中所列的各组值所对应的测试位置上,测得的光强度总值低于在表中规定的该类数值,那么倒车灯就无需符合SAE J593c (1968年2月发布《倒车灯》中表I 所规定的各测试位置的最小光强值。
S5.1.1.19 可变负载转向信号闪光器,应符合SAE J590(1965年10月发布《转向信号闪光器》中电压降及接通最大设计负载的耐久性要求。并符合J590b 最小和最大接通设计负载的起动时间、闪光频率和电
流导通时间百分比的要求。
S5.1.1.20 转向信号闪光器与危险报警信号闪光器,在输入与负载终端期间测得的最低电压降应不超过0.8V 。
S5.1.1.21 在1mile (英里)之内车速达到(或低于)30mph (英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不要求安装转向信号灯。
S5.1.1.22 在1mile 之内车速可达到(或低于)30mph 的电动自行车可装一只制动灯,该灯配光镜
的有效透光面积不小于3.5in 2
,其光强度值至少为表1中所列数值的一半。
S5.1.1.23~24(预留)
S5.1.1.25 1973年1月1日及其后制造的摩托车的每个转向信号灯,其有效透光面积不应小于3.5in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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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5.1.1.26 对于总宽度小于80in 的机动车: (a )制动灯和后转向灯每种信号灯的有效透光面积不能小于50cm 2(74
3in 2)。
(b )如果制动灯和后转向信号灯做成组合灯或复合灯,为满足制动灯和后转向信号灯的光强要求,每种灯或灯腔的有效透光面积至少应为22cm 2,整体有效透光面积至少应为50cm 2(74
3in 2)。
S5.1.1.27(a )除上面(b )款规定外,1985年9月1日及其后生产的轿车和1993年9月1日及其后生产的总宽度小于80in 且车辆额定总重(GVWR-Gross Vehicle Weight Rating )不大于10000lb 的多用途乘客车、载货汽车以及客车都要求安装高位制动灯,该灯应满足:
(1) 有效透光面积不小于2903 mm 2
(4.5in 2)。 (2) 应符合第S5.3.2(c)条的规定。 (3) 10要求的配光最低值和测试位置。 (4) 果高位制动灯安装在车内,就无需满足推荐实施SAE J186a (1977年9月发布)关于《辅助高位制动灯和
后转向信号灯》中的3.1.6防潮试验、3.1.7防尘试验和3.1.8防腐试验的要求。 (5) 保拆装灯泡方便,无需专用工具。 (b ) 总宽度小于80in 且车辆额定总重不大于10000lb 的多用途乘客车、载货汽车以及客车,当从车身后面看时其垂直中心线处不是整体,而是一个或两个各自独立的活动件(如车门)时,后侧中央部位没有足够的空间安装高位制动灯,1993年9月1日及其以后生产的这类车可以安装两只这样的高位制动灯:
(1) 两只灯的尺寸和形状相同并且每只有效透光面积不小于1452 mm 2 (2.25 in 2)。
(2) 应符合第S5.3.2(d )款的规定。 (3) 两只灯共同符合第S5.1.1.27(a )(3)款关于最小配光值的规定。
(4) 确保拆装灯泡方便,无需专用工具。 S5.1.1.28 【预留】
S5.1.1.29挂车要求装备符合本标准S5.7条规
定的警示牌(Conspicuity treatment ),如果警示牌安置在表I 规定的回复反射器位置处,就无需再装本标准表I 规定的回复反射器。
S5.1.2 采用塑料的光学零部件,诸如配光镜和反光镜,应符合推荐实施的SAE J576- 91.7标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a ) 内部用的塑料配光镜(镶嵌其中的回复反射器除外)或那些被其他材料遮盖的塑料配光镜并不受阳光直射的配光镜,当被其他配光镜或材料遮盖时,应符合SAE J576-91.7中3.3与4.2条的有关要求。
(b ) 外部塑料配光镜(镶嵌其中的回复反射器除外)经户外暴露试验后,其表面模糊程度与塑料表面光泽的降低程度不应大于美国试验和材料协会(ASTM )D 1003-92《透明塑料的模糊程度与透光度》测得程度的30%。
(c ) 经户外暴露试验后,用于制造回复反射器的塑料材料和回复反射器之前的配光镜不应出现表面损坏、龟裂、尺寸变化、退、剥层J 表面失去光泽程度不应大于美国试验和材料协会(ASTM )D 1003-92测得程度的7%。
(d ) SAE J576(1991年7月发布)中3.2.2规定的条试件厚度允许改变范围为±0.25mm 。 (e ) 在本条(f )款规定的热暴露试验后并且冷至周围环境室温后,与试验前试件相比,应没有肉眼可见的形状和外观的改变。试件的三系数符合SAE J57c (1977年2月发布)《电信号照明装置颜规格》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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