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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mmability of automotive interior material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内饰材料水平燃烧特性的评定。
鉴于各种汽车内饰零件实际情况(零件应用部位、布置方法、使用条件、引火源等)和本标准中规定的试验条件之间有许多差别,本标准不适用于评价汽车内饰材料所有真实的车内燃烧特性。
2 术语和定义
2.1
燃烧速度 burning rate
按本标准规定测得的燃烧距离与燃烧此距离所用时间的比值,单位为毫米每分钟(mm/min)。
2.2
层积复合材料 composite material
若干层相似或不同材料,其表面之间由熔接、粘接、焊接等不同方法使全面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材料。
2.3
单一材料 exclusive material汽车燃烧
由同种材料构成的均匀的整体材料。
若不同材料断续连接在一起(例如缝纫、高频焊接、铆接),这种材料应认为不是层积复合材料,每种材料均属单一材料。
2.4
暴露面 exposed side
零件装配在车内面向乘员的那一面。
2.5
内饰材料 interior materials
汽车内饰零件所用的单一材料或层积复合材料,如座垫、座椅靠背、座椅套、安全带、头枕、扶手、活动式折叠车顶、所有装饰性衬板(包括门内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仪表板、杂物箱、室内货架板或后窗台板、窗帘、地板覆盖层、遮阳板、轮罩覆盖物、发动机罩覆盖物和其他任何室内有机材料,包括撞车时吸收碰撞能量的填料、缓冲装置等材料。
3 技术要求
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必须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燃烧速度不大于100 mm/min。
4 试验方法
4.1 原理
将试样水平地夹持在U形支架上,在燃烧箱中用规定高度火焰点燃试样的自由端15s后,确定试样上火焰是否熄灭,或何时熄灭,以及试样燃烧的距离和燃烧该距离所用时间。
4.2 试验装置及器具
4.2.1 燃烧箱
燃烧箱用钢板制成,结构示意图见图1,尺寸见图2。
燃烧箱的前部设有一个耐热玻璃观察窗,该窗可整块盖住前面,也可做成小型观察窗。
燃烧箱底部设10个直径为19 mm的通风孔,四壁靠近顶部四周有宽13 mm 的通风槽。整个燃烧箱由4只高10 mm的支脚支承着。在燃烧箱顶部设有安插温度计的孔,此孔设在顶部靠后中央部位,中心距后面板内侧20 mm。
燃烧箱一端设有可封闭的开孔,此处可放人装有试样的支架,另一端则设一个小门,门上有通燃气管用的小孔,支撑燃气灯的支座及火焰高度标志板。
燃烧箱底部设有一只用于收集熔融滴落物的收集盘(见图3)。此盘放置在两排通风孔之间而又不影响通风孔的通风。
4.2.2 试样支架
试样支架由两块U形耐腐蚀金属板制成的框架组成,尺寸见图4。
支架下板装有6只销子,上板相应设有销孔,以保证均匀夹持试样,同时销子也作为燃烧距离的起点(第一标线)和终点(第二标线)的标记。
另一种支架的下板不仅设有6只销子,而且支架下板布有距离为25 mm的耐热金属支承线,线径0.25 mm(见图5),该种支架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安装后的试样底面应在燃烧箱底板之上178 mm。试样支架前端距燃烧箱的内表面距离应为22 mm,试验支架两纵外侧离燃烧箱内表面距离为50mm(见图2和图4)。
4.2.3 燃气灯
燃气灯是试验用火源,燃气灯喷嘴内径为9.5 mm,其阀门结构应易于控制火焰高度,并易于调整火焰高度。
当燃气灯置于燃烧箱内时,其喷嘴口部中心处于试样自由端中心以下19 mm 处(见图2)。
4.2.4 燃气
为保证试验结果的可比性,供给燃气灯试验用可燃性气体最好使用液化气,也可采用燃烧后热值约为35 MJ/m3~38 MJ/m3的其他可燃气体,例如天然气、城市煤气等。
当进行仲裁试验时,推荐使用液化气。
4.2.5 金属梳
金属梳的长度至少为110 mm,每25 mm内有7~8个光滑圆齿。
4.2.6 秒表
测量时间所用秒表准确度不低于0.5 s。
4.2.7 温度计
温度计量程应为150℃以上,准确度为1℃。
4.2.8 钢板尺
钢板尺量程400 mm 以上,准确度1 mm。
4.2.9 通风橱
燃烧箱应放在通风橱中,通风橱内部容积为燃烧箱体积的20倍~110倍,而且通风橱的长、宽、高的任一尺寸不得超过另外两尺寸中任一尺寸的2.5倍。
在燃烧箱最终确定位置的前后各100 mm处测量空气流过通风橱的垂直速度,该速度应在0.10 m/s~0.30
m/s之间。
4.3 试样
4.3.1 形状和尺寸
标准试样形状和尺寸见图6。试样的厚度为零件厚度,但不超过13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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