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内饰材料燃烧特性
标准 | GB 8410:2006 | FMVSS 302:2005,ASTM D 5132:2003 ,ISO 3795:1989 ,JIS D1201:1998 |
燃烧类型 | 水平燃烧 | 水平燃烧 |
原理 | 相同 | |
气体 | 液化气,天然气、城市煤气。火焰高度38mm | 天然气 火焰高度38mm |
环境要求 | 测试前在23±2℃ and 50±5% RH 平衡至少24小时,但不超过168h | 测试前在23±2℃ and 50±5% RH 平衡至少24小时 (ISO 3795:1989 ,JIS D1201:1998 不超过168h) |
样品尺寸 | 356mm*100mm 至少5块,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不超于13mm,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应用机械方法取13mm | 汽车燃烧厚度取零件的最小厚度不超于13mm,若零件厚度大于13mm,应用机械方法取13mm, 除FMVSS 302( 356mm*102mm)其他都是356mm*100mm |
技术要求 | 1. 如果试样暴露在火焰中15 s,熄灭火源试样仍未燃烧,或试样能燃烧,但火焰达到第一测量标线之前熄灭,无燃烧距离可计,则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均记为A-0 mm/min。 2.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在60 s内自行熄灭,且燃烧距离不大于50 mm,也被认为满足燃烧速度要求,结果记为B。 3.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在两个测量标线之间熄灭,为自熄试样,且不满足2项要求,则要求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结果记为C-燃烧速度实测值mm/min。 4 如果从试验计时开始,火焰燃烧到达第二标线,或者存在缓慢燃烧情况(此情况下2min时终止测试)(主动结束试验),则按要求进行燃烧速度的计算,结果记为D-燃烧速度实测值mm/min。 5. 如果出现试样在火焰引燃15 s内已经燃烧并到达第一标线,则认为试 样不能满足燃烧速度的要求,结果记为E。燃烧速度不大于100mm/min | (1) 试样不燃烧,或火焰在样品上水平燃烧的速度不超过102mm/min (注:当样品表面是切割出来的,则这个判定要求不适用于测试该表面火焰水平燃烧速度,); (2) 从测试记时开始,若样品燃烧的时间不到60秒,就停止燃烧了,且从记时开始那个位置起,样品的损毁长度没有超过51mm,则认为其满足FMVSS302的要求。 (注:记时开始位置为离点火端38mm处,当火烧到此位置开始记时) 以上是FMVSS 302的要求 对于ASTM D5132, ISO 3795, JIS D1201 只要计算燃烧速度,标准中没有对速度大小作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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