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 第571.302条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乘员舱内饰材料的阻燃性要求。
2 目的
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减少车辆起火,尤其是减少那些由车辆内部的火源例如火柴或香烟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乘员伤亡。
3 适用性
本标准适用于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卡车和客车。
3.1 定义
汽车燃烧乘员舱空气间层是指乘员舱内空气常流通的空间。
4 要求
4.1 车辆乘员舱里的下列组件中,第4.2节所描述的那些部位应满足第4.3节的要求,这些组件包括:座垫,座椅靠背,安全带,顶盖内饰,车篷,扶手,所有前围、后围和侧围内饰板,舱内货架,头枕,地板覆盖件,防晒板,窗帘,遮阳帘,轮罩覆盖件,发动机舱覆盖件,床垫罩以及任何其他设计来吸收发生碰撞时作用到乘员上的能量的内饰材料,包括填料和碰撞破坏元素。
4.1.1 [保留]
4.2 乘员舱空气间层里,如果某单一或复合材料的任一部分厚度在13mm以内,应满足第4.3节的要求。
4.2.1 任何不和其他材料在每个接触点都采用粘接的材料,当将其和其他材料分离做试验时,应满足第4.3节的要求。
4.2.2 任何和其他材料在每个接触点都采用粘接的材料,当其和其他材料作为一种复合材料做试验时,应满足第4.3节的要求。
厚度
材料a和材料b有一个非粘接的接触面,做试验时a和b分离。材料b的一部分在乘员舱空气间层小于13mm,且材料b和材料c在每个接触点处都采用粘接;所以b和c作为一种复合材料做试验。图示的切割线表示要制作一份13mm厚的试样。
4.3(a)在第5节规定的条件下做试验时,速率大于102mm/s,则第4.1节和第4.2节描述的材料不应燃烧或在其表面上传递火焰锋。传递火焰锋的要求不能在依照第5节的测试要求所剪的试样上应用。
(b)如果材料在从开始计时燃烧到停止燃烧不超过60秒的时间,并且燃烧的长度从计时点到停止点不超过51mm,应认定其满足第4.3(a)节的要求。
5 试验条件
5.1 试验条件
5.1.1 为了防止试样飘动,试验在一个金属柜中进行。柜子的内部长381mm,宽203mm,高356毫米。柜子前端有个玻璃的观察窗,柜子上还有个可关闭的开口可以插入试样的支架,另外还有一个可以安装燃气炉气管的洞。为了通风,柜子的顶部周围有13mm的间隙,底部
有10个直径19mm的洞。柜子的底部还有高度为10mm的柜脚。所有的位置如图1所示。
5.1.2 测试前,每个试样都应在温度为21℃,相对湿度为50%的环境中放置24小时,然后试验在那样的条件下进行。
5.1.3 试样插入两个匹配的U型框架之间,这种框架用金属材料制作,宽25mm,厚10mm,U型框架的内部尺寸为宽51mm,长330mm。在火焰端软化和弯曲以使燃烧稳定的试样通过由耐热细线组成的支持物来保持水平,这些支持物以25mm的间隔置于试样下横跨U型框架整个宽度。可以用来支持这种材料的装置是一件附加的U型框架,它比装有试样的U型框架宽,用10厘米厚的耐热合成材料线,以25mm的间距插在U型框架的底部上方。
5.1.4使用带有一根内径为10mm的管子的本生灯 。设置煤气调节阀以提供火焰,管子垂直放置,高度为38mm。本生灯进气口关闭。
5.1.5 输送到燃油器的气体具有与天然气等同的燃烧温度。
5.2 样品准备
5.2.1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种材料都应提供长度356mm,宽度102mm的长方形试样。试样的厚度应该是用于机动车的单一或复合材料的厚度,以下情况除外:如果材料的厚度超过13mm,则把材料的厚度减少到这样的标准,即从材料最接近乘员舱空气间层的表面测量的厚度。如果由于材料表面的曲线而没有办法获得一个平坦的材料,则把材料表面的任何点的厚度减少到只有13mm。若某种材料可提供的最大尺寸样品亦无法达到上述长度356mm或宽度102mm的标准,则这种材料的试样应以可提供的最大尺寸样品为准,但依照第4.1.1节的规定应进行替代品测试的材料除外。
5.2.2 试样应通过按照可能对测试结果产生最不利影响的方向切割材料而获取。试样的方向应使最接近乘员舱空气间层的表面向下面向检测框架。
5.2.3 如果所用材料表面是毛绒状或簇状物,应置于平稳表面上,并用一个有七八个光滑圆齿、间距为25mm的梳子逆着毛绒梳理两次。
5.3 试验过程
(a)安装这个材料时,使其两边和一头能够被U型构架支撑而另一头甚至跟U型构架的敞口部分相连接。在最大的可用材料宽度最多有51mm的地方,材料两边不能被U型构架支撑,这时候就要像第5.1.3节中所规定的那样,把材料放在一头由U型构架的非敞口端支撑的可以由绳线来支撑的位置。
(b)把安装好的材料水平放在柜子中心。
(c)按照第5.1.4节的规定对喷灯火焰进行调整。然后调整本生灯和试样的位置,确保该喷灯位于该样品未被卡住一端的下方,且该喷灯顶端的中心与该试样端下缘的间距为19mm。
(d)使试样暴露于框架几秒钟。
(e)当来自燃烧体的火苗与试样一个敞口的距离达到38mm时,开始计时(不包括对于火苗的应用的时间)。
(f)计算使火苗从试样的固定尾部燃烧到38mm时所用的时间。如果火苗没有燃烧到规定的点,就计算到火苗熄灭那个点的时间。
(g)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材料的燃烧速率:
B=60×(D/T)
其中:B代表燃烧速率,单位为mm/min;
D代表火焰行程,单位为mm;
T代表火焰行程达到Dmm时所花费的时间,单位为秒。
[1971年12月2日36 FR 22902,经1975年3月31日40 FR 14319的修订;1975年9月16日40 FR 42727;1975年12月4日40 FR 56667;1998年5月27日63 FR 28954和28956;1998年9月24日63 FR 51003]
译自《FMVSS 571.302 Standard No. 302; Flammability of interior materi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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