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自燃获赔近17万元
奉化新闻网  11年02月26日 09:20 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沈 珞 通讯员 王剑国)
去年11月30日晚,市民毛女士驾驶一辆刚买一个多月的新车,在正 常行驶过程中汽车忽然起火燃烧,造成整车毁损。经过两个多月的艰难维权,近日,在市消保委的帮助下,毛女士终于从保险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获赔近17万元。
经销商保险公司各执一词
去年10月27日,毛女士在上海大众宁波捷通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上海大众明锐三厢逸士2.0自动挡轿车。该轿车购置价147000万元,车辆购置税12564元,车辆保险费8041元,上牌费及车饰等2205元,毛女士总共花了169810元。去年11月30日晚10时左右,该车在正常行驶过程起火燃烧,造成整车毁损,当时才行驶960公里。
由于该车购买之时,汽车销售公司直接为毛女士投保了包括自燃险在内的平安汽车保险,同时因该车尚在生产厂家质量保证期内,毛女士随即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赔偿,并向保险公司理赔,不想却遭到两家公司的无理推诿。汽车销售公司认为,毛女士已经投保自燃险,所以得先
向保险公司理赔,把理赔款交给汽车销售公司后,汽车销售公司在排除轿车起火没有人为因素的前提下,赔毛女士一辆新车。但保险公司说:在排除人为因素的前提下,可以给毛女士理赔,但是毛女士要将获赔部分的追偿权移交给保险公司向汽车生产厂家追偿质量责任。两家公司提出的要求相互矛盾,毛女士难以接受。
汽车起火排除人为因素
汽车起火发生后,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曾单方面对事故汽车出具了一份《致浙BPS***车主的函》,其结论是“未发现有与车辆质量有关的质量问题,故此起火烧事故与上海大众的产品质量无关,上海大众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这一纸“函”更是将毛女士的赔偿要求堵在了门外。毛女士在与保险公司和经销商交涉1个月无果的情况下,于去年12月28日向市消保委投诉,要求保险公司和经销商赔偿包括车价、税、保险及车饰等全部损失合计169810元。
市消保委受理这个投诉以后,结合实际、参照法规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分别与保险公司和汽车销售公司进行交涉。初次调解消保委虽然据理力争,但还是被汽车销售公司用“函”给挡住了。但消保委认为,此函是生产商单方面的证明,缺乏公信力。为了保证公平公正地处理,消保委联系并发公函给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要求明确起火部位、起火原因、是
否存在人为因素。消防大队在原来出警救火和火灾调查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调查,给消保委复函。《复函》中明确提到:“经我大队火灾调查,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该车车头右上角处,起火具体原因不明,可排除人为因素。”这个《复函》排除了火灾中的人为因素,证明毛女士在此次火灾事故中没有过错。
再度交涉终得赔偿
汽车燃烧收到《复函》后,市消保委工作人员再度与两个责任单位交涉,有了一定进展。汽车销售公司承诺,毛女士把理赔款拿来以后,就赔她一辆新车,但仍拒绝赔偿因车辆自燃引起的其他损失。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严正指出:消费者已经被排除了人为因素,没有过错就不应该承担损失;汽车自燃没有人为因素,就只有本身的质量因素,至于到底是什么质量因素导致汽车自燃,这完全是汽车厂家的责任,厂方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经过一个多月的交涉,汽车销售公司才答应赔偿全部损失。至此,毛女士在事故中损失的169810元终于得到了赔偿。
消费警示:
就汽车自燃给您提个醒
奉化新闻网讯(记者 沈 珞 通讯员 邬国绍)昨日,市消保委就毛女士的汽车自燃维权事件发布今年一号消费警示: 
“三包”期内汽车厂家须担责。浙江省汽车质量的强制“三包”期限是1年或1.5万公里。目前多数汽车厂家实际承诺质量“三包”期为2年或5万公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厂家必须履行,对汽车的质量问题提供免费服务。所以在“三包”期限之内车辆发生自燃,厂家必须承担责任。
根据实际需要投保。由于利益关系,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和经销商利用其有利地位误导消费者,要求新车投保各种险种,其实像“自燃险”,即使新车没有投保发生自燃,在“三包”期内也可获厂家赔偿。消费者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投保。
发生汽车自燃立即报警。消费者如果发现自己的车辆自燃,在及时扑救时,要立即报警。除了消防部门扑救专业外,更主要的是他们通过救火,能及时掌握事件的情况,以便以后需要时,能作出车辆自燃发生原因的认定,从而为维权打下基础。
可要求经销商赔偿损失。根据《消法》谁销售谁承担售后服务的原则,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遇到权益损害,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地直接经销商;其次,遇到类似事件,如果有两个以上责任单位的时候,消费者可以本着谁方便、谁有利就谁的原则来确定,千万不要被经销商忽悠,多走冤枉路。
稿源: 奉化日报   编辑: 朱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