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灯具复验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改装车、挂车——前位灯、侧标志灯、后位灯、前示廓灯、后示廓灯、后雾灯、后组合灯(后位灯、后转向灯、制动灯、倒车灯、后回复反射器等)等灯具的复验项目、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民用改装车、挂车的入厂复验及定期确认检验。
2  引用标准
    GB/T 2828.1-2003 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复验项目和要求
3.1 包装和标识
灯具包装应完好无损,合格证明或标识应齐全、清晰,名称、型号、规格符合要求。民用改装车、挂车使用的灯具外表必须有永久性3C标识。
3.2  外观质量
3.2.1  灯具主体部位镀涂完全(无镀涂者除外),不允许有露出基体的严重划伤、锈蚀。
3.2.2  灯具透明部位(玻璃或有机玻璃等)不允许有影响外观质量的划伤或擦伤及脏污印迹(标识除外)颜符合国家对应的标准要求。
3.2.灯具外形应完整无损,不允许有影响外观的磕碰、凸起或凹陷存在。
3.2.由标准件连接的部位应连接合理,松紧适度,附件齐全。
3.3  性能、功能检验
3.3.1  本身带有开关的灯具,开关应通断灵活。
3.3.2  灯具的灯泡两端接线不应短路或断路。
3.3.3  接通电源,灯能正常点亮。
3.4 强制性认证证书(适用于民用改装车和挂车
灯具强制性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4  检验方法
4.1  包装和标识及外观质量
目测观察验看包装、标识和合格证及外观质量应符合3.1条和3.2条的要求。雾灯标志
4.2  性能、功能检验
4.2.1  本身带有开关的灯具,开关应通断灵活。
4.2.2  灯具的灯泡两端接线不应短路或断路。
4.2.3  用标称电压接通电源检验性能、功能检验
4.3 强制性认证证书
    登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实施查询强制性认证证书应符合3.4条。
检验规则和合格判据
5.1  入厂复验
5.1.1  包装和标识采用全验方式。
5.1.2  外观、性能和功能检验采用抽验方式,GB/T 2828.1-2003一次抽样方案进行,一般检查水平为Ⅱ,合格质量水平AQL值为4.0
5.2  定期确认检验(适用于民用改装车和挂车
强制性认证证书检验(4.3)频次为每年一次,强制性认证证书查询为无效或暂停即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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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