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车赠礼品、送保险等促销⼿段的税收风险分析
⼏乎所有的汽车4S店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些装饰⽤品,⽐如防爆膜、真⽪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的档次越⾼,赠品价值也越⾼。不少汽车4S店在使⽤了这⼀促销⼿段后,并没有对赠品⽀出进⾏正确的税务处理,主要体现以下四⽅⾯的税收风险:
⼀是账外赠送实物,不视同销售。即相当⼀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计⼊销售费⽤,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进⾏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汽车商经销低档系列⼩汽车,为促销随车赠送礼品,但所赠货物的采购资⾦、实物去向均是体外循环,在账⾯上没有任何痕迹,只有在银⾏对帐单、购进专⽤发票清单等中才能发现端倪;
⼆是以低于正常市场价格销售汽车,差价部分作为给客户购置赠品的费⽤,不按正常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有的企业经销的品牌汽车,当发现部分客户对购车赠送的货物不感兴趣时,就从价格上让出客户购置礼品的费⽤,使得所售汽车价格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正常销售价,降低了税基;
三是采取购车送保险增加费⽤的⽅式。汽车经销商通过在“管理费⽤”中列⽀应由客户负担的车辆保险费,⽽保险费的名称却是个⼈的名字。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能税前扣除这部分费⽤。
四是分解销售收⼊。
汽车防盗报警器(1)将售车款分解为两部分,⼀部分价款开具机动车销售统⼀发票,⼀部分价款开具收据,开票价格少于实际价格,从⽽隐匿收⼊少纳增值税,并导致购车者少缴车辆购置税,或为了留住购车者,让其少缴车辆购置税,部分价款开装饰费;(2)收取进⼝汽车的配额费⽤,不按价外费⽤申报缴纳增值税;
【税收风险对策】
汽车4S店赠送汽车装饰⽤品或礼品的税收风险问题,可以采⽤两种防范策略:
⼀是可以把赠送的礼品和汽车捆绑销售。即4S店在与顾客签定汽车销售合同时,只要在销售合同分别写清楚销售的汽车价款(不能低于市场最低价),GPS定位系统,影响设备,坐垫等装饰⽤品的数量以及各⾃的价格,然后按照总和价格开汽车销售统⼀发票给车主购买⼈。
⼆是把汽车装饰⽤品或礼品作为促销费⽤处理,但要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但汽车4S店在购买赠品时注意向上游商家索取增值税专⽤发票,这样在计算该项应纳增值税时,可作进项税额抵扣,有利于减轻税负。
2.⼚家返利的税收风险分析
⼚家返利就是汽车4S店以⼚家制定的全国统⼀销售价格销售后,⼚家直接依据销售规模或销售数量定额给予汽车4S店的奖励。⼚家返利名⽬繁多,⼀般包括实销奖、达标奖、⼴告费⽀援、促销费补助、建店补偿等,返回⽅式既有资⾦返利,也有实物返利。不管是资⾦还是实物,按照税法规定,汽车4S店收到⼚家返利后,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或增值税,⽽不能将其全部作为利润⽀配。但不少汽车4S店在这⼀点上处理不当,有意⽆意地逃避缴纳税款,税务风险极⾼。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种风险:
⼀是汽车4S店从⼚家取得的有现⾦返利,也有实物返利,收到实物返利不⼊帐,销售后不计收⼊,直接进⼊⼩⾦库;
⼆是供货⽅以报销费⽤的形式给予返利,直接在往来帐中进⾏收、付款处理,未冲减进项税;
三是⼤部分4S店取得的返利直接从购车款中扣除,并在同⼀张专⽤发票上注明折扣⾦额,进⾏了进项冲减;
四是汽车4S店将取得的返利,不开专⽤发票,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般纳税⼈因购买货物⽽从销售⽅取得的返还资⾦(或平销返利)⼀般有以下表现形式:
①购买⽅直接从销售⽅取得货币资⾦;
②购买⽅直接从应向销售⽅⽀付的货款中作扣;
③购买⽅向销售⽅索取或作扣有关销售费⽤或管理费⽤;
④购买⽅在销售⽅直接或间接列⽀或报销有关费⽤;
⑤购买⽅取得销售⽅⽀付的费⽤补偿。
因此,销售额与销售“返利”并未在同⼀张发票上反映,⽣产⼚家⽀付给销售企业的“促销费”,即便索取的是符合规定的服务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上也是不承认实际⽀付的折扣额,也就不能享受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扣除的税收政策了。
【涉税分析】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收取的部分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提供⼀定劳务的收⼊,例如进场费、⼴告促销费、上架费、展⽰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税⽬和税率缴纳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定⽐例、⾦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
均应按照平销返利⾏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般来说,汽车⽣产⼚家为了⿎励汽车4S店多卖汽车,都会将返利与汽车4S店的销售额挂上钩。因此,汽车4S店收取⼚家返利属于平销返利⾏为,必须按规定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转出,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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