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64-93
摩托车化油器技术条件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技术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化油器(以下简称化油器)
2.引用标准
GB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5361摩托车汽油机清洁度测量方法
GB/T5377摩托车燃油消耗试验方法
GB/T5466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怠速法
GB/T5360摩托车汽油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14621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QC/T65摩托车化油器试验方法
QC/T29116摩托车产品质量检查评定方法
3.技术要求
3.1一般要求
3.1.1化油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3.1.2同一型号化油器的零部件除不可拆卸者外,均应能够互换。
3.1.3化油器的零部件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有孔眼、疏松、锐边毛刺及伤痕等。
3.1.4凡用钢、锌合金或铝合金材料制成的零件均应具有防护层或经化学处理。
3.1.5非金属零件应具有耐汽油的性能,并应能在-40℃~90℃的温度下正常工作。
3.1.6需要测定流量的量孔,其流量精度为二级,按表1规定,不需要测定流量的量孔
及化油器本体上的喷口孔径尺寸级别及其极限偏差分为二级,按表2规定。
表一    (ml/min)
表二(mm)
3.1.7化油器的浮子及摇臂总成质量(重量)应符合图样规定,浮子外形应完整并保证不汽车化油器
被汽油渗漏或浸润,浮子应能绕浮子轴灵活转动。
3.1.8在规定的进油压力下,化油器浮子室油平面应稳定在规定的高度,其极限偏差为
±1mm。
3.1.9节气门应运动灵活。转筏式节气门,全开时应与气流方向平行,与进气腔轴线的
夹角不应超过3°;滑筏式节气门应能在规定拉力或力矩的作用下完全开启,并能在复位机构的作用下自行关闭,关闭时空气的泄漏量不得大于规定值。
3.1.10阻风门应运动灵活,转筏式阻风门全开时,应与气流方向平行,其误差按有关技
术文件规定。
3.1.11化油器的接口尺寸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1.12针阀机构动作应灵活可靠,不应有卡滞现象。关闭时应保证在规定燃油的进油压
力下,静置24小时无漏油现象。
3.2化油器总成的单体性能
化油器总成的单体性能是指化油器总成在专门试验设备上单独试验时表现出来的特性和指标。
3.2.1综合流量特性
化油器综合流量特性曲线上各点相对于标准样品基准值的极限偏差应符合表3规定。
表三
3.2.2密封性能
化油器各密封连接部位及油道塞处应保持密封,不得渗漏。
3.2.3耐久性能(包括振动试验,冷热冲击试验及寿命试验)、倾斜性能。按QC/T65的
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后,化油器总成的性能仍应符合要求。
3.3清洁度
化油器总成的清洁度以每只杂质值(Wn),限值按下式计算:
Wn=17+K*V
式中:Wn--------清洁度限值mg
K----------容积修正系数V≤50,K=0;V>50,k=0.05
V----------化油器容积,容积法测定,cm3
3.4化油器总成的发动机性能
化油器总成的发动机性能是指化油器在发动机台架试验时表现出来的发动机特性
和指标。
3.4.1起动性能
化油器应保证发动机的启动性能符合GB5360中3.1的规定,启动时允许使用阻风门或启动装置。
3.4.2最低空载稳定转速(怠速)性能
发动机怠速运转时,化油器应保证发动机的转速,燃油消耗量符合规定值,其稳定工作时间不少于15min,其转速波动率不大于±10%,怠速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14621的规定。
3.4.3变工况(过渡)性能
3.4.3.1当发动机无负荷,从怠速工况起缓慢开启节气门时,发动机的转速应随节气门
的开启逐渐上升,不得有回火或熄火现象。
3.4.3.2不论发动机有无负荷,当突然从某一工况变到另一工况时,发动机应能平滑变
速,并不得有回火或熄火现象。
3.4.4速度特性
当发动机在规定的节气门开度情况下工作时,化油器应保证在规定转速下的功率和扭矩不小于规定值。其中全负荷速度特性工作时,化油器应分别保证发动机在规定转速下的最大功率、最大扭矩、最低燃油消耗率符合规定值、最低燃油消耗率的规定值应符合GB5360中3.4的规定。
3.4.5负荷特性
发动机以部分负荷工作时,化油器应保证发动机在指定的转速和负荷工况下的燃油消耗率符合规定值。
3.5化油器总成的道路性能
化油器总成的道路性能是指化油器装在整车上,进行道路试验或在整车模拟试验台上进行道路模拟实验
时表现出来的整车性能。
3.5.1整车的启动性能、最高车速、最低稳定车速、加速性能、爬坡性能应符合QC/T29116
的规定。
3.5.2整车的燃油消耗应符合GB/T5377的规定。
3.5.3化油器应满足整车在城市复杂道路的行驶要求。
4.试验方法
4.1流量测定
测定量孔流量时,应预先用脱脂液加以清洗,并吹干。
4.1.1量孔流量可采用绝对流量计或相对流量计测定,相对流量计可选用小孔测试仪或
气动测量仪,测定时应用标准量孔进行标定。鉴定试验、定型试验、监督检查应采用绝对流量计测定流量。
4.1.2采用绝对流量计测定绝对流量时,应使用干净的蒸馏水、水的压力位差为1000±
2mm,温度为20±2°C,试验管道内径不得小于9mm,或控制量孔前压力为
9.5kPa(1000mmH2O)、量孔应在恒温室内至少存放2小时、如无恒温装置、可用标
准量孔相对衡量作为过渡。
4.1.3相对流量计和标准量孔应根据具体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校准。
4.1.4标准量孔应采用绝对流量计标定,测得的绝对流量应分别符合图样所规定量孔流
量的极限偏差值、以便标定相对流量计的测定范围。
4.2节气门泄露量的测量方法
将化油器总成安装在试验台上,使节气门完全关闭,并将怠速出油孔密封,调节试验台吸气负压到fy-60kPa,此时测得的空气流量即为该化油器的节气门泄露量。
4.33.2、3.4、3.5各项性能的试验方法按QC/T65中有关规定进行。
4.4怠速排放的测定按GB/T5466中有关规定进行。
4.5清洁度的测定按GB5361中有关规定进行。
4.6化油器标准样品
化油器标准样品是检查对照用的具有标准值的化油器,标准样品与被检查的化油器应属同一型号。
4.6.1标准样品应由供需双方按商定的程序和方法在产品化油器中选定,标准样品共选
两只,供需双方各保存一只。标准样品一经选定后,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予以更换或对其现状作任何改变。
4.6.2供需双方都可以根据标准样品复制的副样品进行产品化油器的各项检查,当任何
一方对副样品的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应以标准样品对副样品或产品进行校验。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化油器应由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才能出厂。
5.1.2出厂检验按GB2828中规定的一次抽样检查。
5.1.3批质量以每百单位产品的不合格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