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电动车充电收费标准规定
鉴于《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有效期已满,为继续推动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部分环保行业用电支持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没有进入电力市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220KV大工业目录电价,其他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合表户”价格执行。2025年底前,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电费。如遇电价标准调整,则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
电动车价格表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我市纯电动汽车充
换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最高限价暂定为0.50元/千瓦时。充换电经营企业可在最高限价内下调,下调幅度不限。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换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三、其他事项
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换电电价和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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