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和规避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识别、规避、控制、化解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经营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是指因外部政治、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场环境等因素的不确定性及企业内部管理失控,造成集团公司系统承担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可能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集团公司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一项系统工程,采取以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管理原则,围绕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常见风险,通过设计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流程,使风险信息能够及时准确传达,以迅速进行防御与解决,消灭、降低或转移风险。
集团公司通过设立三道防线、明确责权、制度流程保障三个维度,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网,
实行归口管理、责任归属、全员参与的风险管理机制。
第四条  集团公司设立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发展规划部、财务管理部、经营计划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信息部、党工作部)、集团直属企业(华晨中华汽车公司、华晨汽车工程研究院、华晨汽车销售公司、华晨汽车国际贸易公司、E2发动机公司、专用车公司)和集团各子(分)公司,分别是所主管业务风险的责任者。
第二道防线:集团公司成立“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为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审计部,为风险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全面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进行协调和推进。
第三道防线: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客观、独立的监督评价。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的管理策略是:确保集团公司系统面临的风险控制在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并可承受的范围之内;确保集团公司系统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应对机制的
健全性和有效运行;确保集团公司系统不因灾害性风险遭受重大损失;确保集团公司系统各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及法人治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集团直管单位及集团各子(分)公司。
其中,集团公司在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集团直管单位、集团项下投资平台公司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统称“集团直管部门/单位”),建立一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集团公司除集团直管部门/单位以外的各子(分)公司,统称为“集团监管单位”,包括一级利润中心的上市公司(金杯股份与金杯工业、上海申华)、二级利润中心中除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如四川南方基地、华晨中国所属其他重点控股公司等)。
集团监管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要求,制订本系统、本单位全面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本系统、本单位二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对本系统、本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风险负责,并指导、监督本系统内企业开展相关的全面风险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集团公司成立“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领导机构。
组长:集团总裁
副组长:分管全面风险工作的集团领导
委员:集团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成员单位:集团总部各职能部门、集团直管单位及集团各子(分)公司
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审计部。
第八条华晨汽车  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批准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二)审议、批准集团公司不同时期风险管理的总体策略;
(三)批准集团公司系统二级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四)审批风险防范工作过程中投入的使用资金;
(五)审议、批准特别重大风险及重大风险发生后的处理措施;
(六)批准集团直管部门/单位提交的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的预警报告、事前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理预案;
(七)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风险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的有关决议,对集团直管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组织召开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并履行全面风险管理领导小组日常风险管理职责;
(三)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措施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四)对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负有组织领导责任;
(五)其他。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部是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督集团直管部门/单位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二级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集团直管部门/单位定期对集团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进行识别与分类;
(二)推进集团直管部门/单位制定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检查;
(三)牵头组织集团直管部门/单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督促集团直管部门/单位及时觉察风险、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四)对超越职权、违反本制度及其他全面风险管理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
(五)对集团直管部门/单位不制定风险管理制度、不收集和反馈风险信息、未能及时有效发出风险预警报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与考核;
(六)负责对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研究并提出全面风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改进方案;
(七)其他。
第十一条  集团直管部门/单位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管理,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应为负责人或班子成员)及风险管理专员,接受集团公司审计部的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主管业务范围内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出风险源,确定风险关键控制点和风险预警线;
(二)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和控制办法,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风险发生后的应急处理预案;
(三)建立日常风险信息收集渠道,收集主管业务范围内的风险信息,并进行存储、分析与报送;
(四)对收集到的风险信息进行评估,及时发出预警报告;
(五)启动应急处理预案,防范、化解风险;
(六)其他。
第十二条  集团监管单位根据一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及本制度要求,建立本系统、本单位的二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确定负责本系统或本单位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应为其班子成员)及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二级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和监督本系统内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接受集团公司的协调、指导与监督,并具体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