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敏、绵阳华晨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19 
【案件字号】(2020)川07民终35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红马翰霖李俊 
【审理法官】谭红马翰霖李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敏;绵阳华晨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周敏绵阳华晨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敏 
【当事人-公司】绵阳华晨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张超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力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张超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力张超 
【代理律所】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华晨汽车周敏 
【被告】绵阳华晨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2019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双方于2016年1月7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培训期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试用期从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视听资料新证据关联性质证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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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补充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劳动合同书》约定“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物流管理工作,工作地点在绵阳市经开区××路××号。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2种工时制度,公司作息时间详见具体规定。······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
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或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第四条劳动报酬一、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2种工资形式:······2.实行计件工资制。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2019年《劳动合同书》载明“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1.乙方工作岗位为:______2.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工作区域为:绵阳市经开区文跃路176号。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绩效管理制度进行的绩效考核,并依据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考核发放月度和年度绩效薪资。4.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就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1)连续两个月无法完成公司下达的月度业务指标;(2)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撤销或完成、机构调整、岗位合并、生产线更新等发生变化,导致不能安排原岗位工作的;······(6)甲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应调岗情形。本条中的工作岗位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升职、评级调职、降职。5.乙方同意岗位调整后的薪酬标准需遵循“薪随岗变”、“同工同酬”原则,具体按照甲方薪酬管理制度执行。第四条劳动报酬一、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___种工资形式: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即计时工资制。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直产员工实行计件工资制。甲方应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计件单价按甲方的有关制度为准”。同时,在第五条在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新增“规定医
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为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关于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中增驾“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双方之间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合同中规定的乙方行为守则”;第5项中关于乙方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增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虚假的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个人信息;乙方应聘前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或在其他单位因严重违反所在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等”;第7项新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履行本合同及其他可以归责于乙方的类似的合同解除情形”。第十一条第五款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新增“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订本合同之前,乙方与任何个人或单位发生的民事、经济、保密纠纷等问题与甲方无关;乙方承诺在合同期间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工作之外从事其他的业务活动,或直接或间接开设或管理其他公司、或从事任何直接或间接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否则按严重违反合同行为解除劳动合同”。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2019年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时,是否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通常系指劳动报酬、职位、社保、福利等劳动合同必备要件所涉及的重要劳动权益。
关于劳动报酬,2016年版劳动合同在工资形式上采用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约定工资的具体金额,而是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2019年版劳动合同在工资形式上也采用计时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并未对2016年版劳动合同作出实质性变更,上诉人所举的证据也未证明2019年版合同明显降低职工待遇或增加劳动强度。关于社保福利,上诉人称第五条第3点中新增了“规定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标准为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80%”,降低了病假工资,该条规定只是对职工患病、非因公负伤期间的工资待遇做了明确规定,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之规定,该条款并未违反相关规定。关于2019年版劳动合同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等新增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福利等作降低性规定,而是被上诉人对自身管理制度的调整,是被上诉人行使自主经营管理权的体现。综上,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的情形,因此,上
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导致上诉人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主张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赔偿金的请求,本院认为,双方于2016年1月7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培训期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试用期从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上诉人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就知道被上诉人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其于2020年4月26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双方对2019年年终奖4246.57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敏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周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
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2-08-16 00:13: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周敏于2016年11月6日进入华晨瑞安汽车零部件公司工作。2016年11月7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固定期限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1月6日,培训期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试用期从2017年1月7日至2017年2月6日,岗位为物流管理……2017年12月5日,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11月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续签至2019年11月6日。2019年9月至11月,双方当事人就续签合同进行协商,周敏认为,续签的合同与2016年版本合同不一致,加强了管理,限制了职工权利,故不同意续签合同。2019年11月6日,华晨瑞安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周敏于2016年11月6日入职我公司,最后工作岗位为统计员,于2019年11月6日离开我公司,在此期间无不良表现,并于2019年11月6日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经协商一致与我司解除劳动关系。另查明,与2016年版劳动合同相比,2019年版劳动合同改变如下:1.工作内容、地点调动由双方协商同意变更为乙方同意,有下列情况时,甲方有权就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2.计件工资变更为计时工资;3.劳动合同并更、解除
、终止、续订的情形进行了细化。4.竞业禁止范围扩大等。2020年4月26日周敏向绵阳市劳动人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绵阳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请求确认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原因系劳动合同期满,被申请人未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不同意续订;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终止劳动关系补偿金13584.72元,未缴纳社保补偿金3920.84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己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赔偿金7904.5元,支付2019年年终奖5372.30元。绵阳劳动仲裁委裁决:华晨瑞安公司支付周敏2019年年终奖4246.57元。绵阳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周敏于2020年7月起诉来院,要求绵阳华晨瑞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给予补偿等。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应向周敏发放2019年年终奖452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