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有关审计和风险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效率,防范和及时发现各类风险,确保集团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保障集团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集团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资委《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中有关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原则,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集团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下设立的专业辅助决策机构,对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集团公司下属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下属上市公司、整车企业、直管子公司、核心零部件企业及集团公司其他重要子公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置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名。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并设办公室主任一名,依据工作需要设立委员若干名,委员分为内部工作委员与外部专业委员两大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与办公室主任原则上分别由集团公司分管审计系统的领导、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内部工作委员由集团公司审计、内部控制、法律方面相关人员兼职担任;外部专业委员由集团公司有偿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和中介机构担任。内部工作委员和外部专业委员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供审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建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华晨汽车(一)研究讨论集团内部审计的整体规划和政策,为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制定审计制度、编制审计规划和审计计划提供指导和建议;
(二)研究国内大型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内控系统)建设现状和发展趋势,为集团公司构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供指导和借鉴;
(三)研究集团重大风险的判断标准,了解和掌握集团面临的重大风险及风险管理状况,并研究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全面风险管理(包括内部控制)工作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并对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进行客观、独立的监督评价,为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改进和提升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和及时掌握国内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集团,重点是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如经营审计、责任审计、合同、招投标审计、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关联交易审计等)中的疑点进行深入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六)针对集团公司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展开研究,为其破解难题、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建议或思路;
(七)研究外聘审计师聘用标准与审计程序,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撤销提供意见;
(八)集团公司审计部需要审计委员会提供帮助的其他事宜;
(九)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的职责权限
负责内外部委员的管理,协调集团公司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搜集和准备审计委员会所需资料,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等基础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指定委员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至少提前三十天明确会议议题,以便于委员进行专项调研。
第十一条 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七天向全体委员发送正式的会议通知,且会议议程必须
在发送会议通知前得到主任委员的确认。会议相关资料应与会议通知一并发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召集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被召集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的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对于会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可进行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被召集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部分委员坚持其他意见的,可在议案中对不同意见进行阐述并给予说明。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决议意见作为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邀请集团公司董事会非审计委员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与会议议案一同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所有成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改,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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