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余建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83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丁晔 
【审理法官】丁晔 
【文书类型】中国重型汽车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余建江 
【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余建江 
【当事人-个人】余建江 
【当事人-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巴菱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巴菱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巴菱 
【代理律所】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 
【被告】余建江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该部分款项亦系余建江的合法收入,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且该部分款项并未办理期票,故原审法院认定重汽公司亦应支付该部分款项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解冻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剩余年薪,重汽公司主张应办理期票部分的款项不应予以支付,对此,本院认为,该部分款项亦系余建江的合法收入,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且该部分款项并未办理期票,故原审法院认定重汽公司亦应支付该部分款项并无不当。    关于工资损失,因重汽公司未及时开具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余建江无法入职其他公司工作,故原审法院根据其离职前的工资标准及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8:29:39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2007年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余建江从事管理岗位。2019年1月16日,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关于王根生等职务任免的通知》,通知余建江推荐其任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济南动力部(复强动力)副总经理,同意不再担任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职务。2018年余建江应得工资450000元,已付192000元。2019年1月22日,余建江以家庭原因申请辞职。当日,重汽公司收到并出具回执单。2019年3月1日,案外人费默勒智能装备(无锡)有限公司向余建江发出入职通知,告知其已被公司录用,请余建江于3月10日前携带身份证件和原单位离职证明到公司人资部门办理入职手续。2019年3月5日,余建江催告重汽公司尽快办理离职手续,重汽公司仍未办理,并继续为余建江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2020年1月3日,余建江向杭州市萧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确认双方劳动
关系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2、重汽公司为余建江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转移余建江社保、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等的离职手续;3、重汽公司向余建江支付2018年度拖欠的剩余年薪258000元;4、重汽公司向余建江支付以期票形式累积拖欠的工资14320.54元;5、重汽公司向余建江支付经济补偿金221034元;6、重汽公司支付余建江无法就业的赔偿960000元。2020年4月23日,该委出具仲裁裁决书,裁决为:一、确认重汽公司与余建江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2月21日解除;二、重汽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余建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三、重汽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建江2018年剩余工资142600元;四、驳回余建江的其余仲裁请求。    原审法院另查明,2009年,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印发《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期票管理办法》,规定:个人全年考核税后收入总额60000元以上时,超额部分的50%办理期票;擅自脱离工作单位、被公司除名的,所存期票予以扣除。现余建江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判令重汽公司办理转移余建江社保、人事、档案和组织关系等的离职手续;2、判决重汽公司立即解冻余建江期票卡并将其中的工资14320.54元支付给余建江(已撤回);3、判决重汽公司向余建江支付2018年度拖欠的剩余年薪258000元;4、判决重汽公司向余建江支付经济补偿金221034元;5、判决重汽公司赔偿余建江因侵犯余建江就业权而造成的损失960000元;6、
判决诉讼费用由重汽公司承担。重汽公司请求:1、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未解除;2、重汽公司无须为余建江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3、重汽公司无须向余建江支付2018年度剩余工资142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