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2003年9月7日凌晨,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农民王某受雇主张某的指派,负责驾驶货车拉运
渣土,当他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时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王某负全责。王某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
定伤残程度为九级。
王某先后共住院63天,支付了数万元的医疗费及法医鉴定费虽然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
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但是王某则认为对于自己因事故所引起并支付的医疗费,及由此引发的
相关费用则应由其雇主王某承担。然而,王某与张某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时却未能达成一致。
王某遂将雇主张某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王某受雇于张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受到伤害,张某应当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子女生活费、病历复印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但鉴于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可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某赔
偿王某各种费共计3万元。
判决后,王某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表示放弃其
妻子因护理他造成误工损失的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从事雇佣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依照最
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
雇主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此项赔偿是对雇员因职业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劳动能力损失的补偿,与雇员在工作中的过失
无关,不能因雇员的过失而受到影响,故做出上述判决。1.小车随意开门致使自行车与货车相
原告诉称,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被告于**驾驶肇事小车在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
在开左前门准备上车时与原告骑的自行车发生相碰撞,造成其失控,又与被告唐**驾驶的无牌
东风车相撞,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误工、护理等各项费用共计9938.87元。
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下旬,被告**地税分局将其所有的**号小车出让给被告**镇政府未办过
户手续。同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八时许,被告于**驾驶该车在永安桥头路西河大厦门前停车接人,推开左前门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碰撞,致其与同向行驶的由被告唐**驾驶属被告环卫所所有
的无牌东风大货车相撞,致原告受伤。
原告伤后在**区人民医院住院37天,花医疗费6563.47元。该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甲
级偏重。
事故发生后,交警队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于**负主要责任,被告唐**负次要责任。原告鲍**
在该事故中无责任。
事后,两被告仅垫付医疗费五千元,后无人理睬,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而产生纠纷,原告诉
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该事故总损失8462元(扣减已支付5000元),下欠3462元,原告自愿放弃362元,被告环卫所自愿承
担1400元,被告**镇政府愿意承担被告于**、被告**地税分局应承担的责任,即人民币1700元,原告鲍*
*同意两被告在二000年八月十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600元,由被告环卫所承担300元,被
告**镇承担300元。3.液化气曹灌车于厂区内轧死儿童原告黄**诉称,被告林**驾驶被告肖**
的东风牌汽车在**市**厂内将我儿子李*压死,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三万六千元。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四日下午四时左右,被告林**驾驶由被告肖**拥有的湘F**号
东风液化汽曹灌车运送液化汽到**在**市**厂生活区内将原告黄**的儿子李*(12岁)压死,事故发生后,被告已交付原告小孩安葬费五千元,后因双方对赔偿未能达成协议,为此产生纠纷,
原告诉至法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林**驾驶由被告肖**拥有的湘F**号液化汽曹灌车在**市**厂将原告的儿子李*压死,应承担事故
的全部责任,被告肖**愿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三万六千元(含已付的五千元),此款在本
调解书签收时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元,由被告肖中元负担。
手受伤事情经过范文
今天晚饭前,妈妈做好饭后正在前阳台洗衣服,爸爸正在电脑旁工作。我突然想把西瓜切来吃,于是,便从袋子里拿起一个西瓜,洗了洗,然后放在刀板上。心想:我如果把西瓜切开,妈妈
会不会表扬我?我的脑海中顿时浮现出了许多画面。好!我不再犹豫了,说干就干!
很快,爸爸妈妈就将我送到了卫生院,爸爸去挂号,妈妈和我在一位医生的带领下,来到了医
疗室,还没等医生问起原因,妈妈就将我手被刀切的经过告诉了医生。医生先拿开了包在手上
的衣服和纸巾,然后用消毒水冲洗了几次我的伤口,妈妈问医生:“这伤口是不是很深啊?!”
医生说:“伤口不算太深,还好没有伤到筋骨。不过包扎完后,还要打破伤风针,以防万一。”
医生边说边将上了药水的纱布贴在我受伤的手指上,我的手指顿时感觉非常的舒服,接着又用
胶布包扎好。然后,医生又将我们带到了打针的地方,护士先在我的右手手腕处做皮试,让我
们先等二十分钟,如果没有感到不舒服就可以打破伤风针了。二十分钟过去了,我没有任何不
适反应,护士又看了看我的手后,说可以打了。然后妈妈又扶我进了注射室,打完针后,护士
又交待,再等二十分钟后方能离开。我的天哪!还要等呀……!二十分钟终于到了,妈妈同护
士打了招呼,然后我们就走出了卫生院,上了爸爸的车。妈妈对我说:“小凯,妈妈以前不让
你玩刀,就是怕出现今天这个后果,你这次要吸取教训,不可以再随意玩刀了。知道吗?”我
懂事地点了点头。
通过这次的教训,我心想:下次我再也不能擅自用刀了!
如何正确书写病历书?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
的字迹。病历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
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时内据实补记,
并加以注明。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
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
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
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
时记录。
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外科病历范文征求?
【外科护理病历范文】我院急诊观察室负责全院各专科门诊病人的外科护理病历范文临时输液和病情观察工作,日平均输液人次达80余人次。
1.2临床表现及急救措施 1.
2.13例过敏性休克病人用药前做皮试均为阴性。2例于给药后2分
钟内出现过敏症状,表现为:突起面苍白,出冷汗,脉搏细弱,血压为0。
东风货车1例于给药10分钟后出现症状,首起皮肤红疹、瘙痒,继之喉头水肿,出现胸闷,呼吸困难,面发绀,意识丧失,大小便失禁,脉搏细弱,血压为0。急救措施:立即停药,取休克卧位,保暖,遵医嘱皮下注射0.1%盐酸肾上腺素0.1ml。
给抗过敏药,如地塞米松10mg加入5%葡萄糖500ml静脉滴注,密切观察病情,对病人体温、脉搏、血压、尿量作好病情动态观察记录,直至脱离危险期。
怎么写交通事故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福新男出生于1982年5月7日住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25号
被告:曾德山男出生于1967年10月1日住仙桃市敦厚乡曾台村七组
被告: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
住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41号
被告:彭红斌男出生于1966年8月18日住武汉市汉阳区四新农场红二村10号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十四万
(140,000.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4年8月12日21时15分,原告冯福新步行至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东风大道升官渡小区四
新南路路口附近,遇湖北汽车运输总公司公司所属的鄂A-B9158轻型货车行驶至该路段,将
原告撞倒,现在受害人正在同济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抢救。
经武汉市沌口开发区交通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420131第C-027号)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被告彭红斌自愿作被告曾德山的担保人,对其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的司法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特
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附:证据及材料(复印件)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原告户口登记表
3、医院病历
4、被告彭红斌为被告曾德山的赔偿责任提供担保的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