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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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紫阳,*,198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紫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1125.45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367元。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22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王紫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传票,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于2022年9月14日查询到上述材料未送达,并于同日进行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2022年9月1日进行总对总查控,2022年9月13日进行二次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股权等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王紫阳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划拨王紫阳名下银行存款,仍不足以结清,待查询冻结账户有较多余额再进行扣划操作。
3、2022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户籍、人社、民政、公积金进行点对点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9月5日已向被执行人王紫阳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2022年9月7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怀来县人民法院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及公积金、房产信息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线索。
6、被执行人王紫阳名下冀GE××**车辆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该车辆暂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
7、2022年9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陈述双方已达成协商还款事宜,并需长期履行。
本院收取执行费367元,发放案款633元。因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玉龙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丁 潮奇瑞汽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