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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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彪,*,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苏州市吴江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3980.27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60元。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2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陈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传票,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于2022年7月11日查询到上述材料未送达,并于同日进行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2022年8月1日进行总对总查控,2022年8月11日进行二次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股权等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陈彪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并划拨陈彪名下银行存款,仍不足以结清,待查询冻结账户有较多余额再进行扣划操作。
3、2022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的户籍、人社、民政、公积金进行点对点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8月4日已向被执行人陈彪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2022年8月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及公积金、房产信息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线索。
6、被执行人陈彪名下苏F6××**车辆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该车辆暂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
7、2022年8月18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陈述双方已达成协商还款事宜,并需长期履行。
本院收取执行费260元,发放案款381.66元。因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奇瑞汽车公司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玉龙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