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
法定代表人:刘杨,董事长。
奇瑞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伟,*,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冬,*,199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沧州市任丘市。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50244.87元及迟延履行违约金,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654元。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2022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传票,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于2022年10月17日查询到上述材料未送达,并于同日进行公告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2022年10月8日进行总对总查控,2022年10月18日进行二次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股权等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张冬名下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足额银行存款,待查询冻结账户有较多余额再进行扣划操作。
3、2022年10月8日对被执行人的户籍、人社、民政、公积金进行点对点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0月9日已向被执行人张冬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5、2022年10月10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任丘市人民法院进行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下落及公积金、房产信息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人身及财产线索。
6、被执行人张冬名下冀JN××**车辆抵押权人为申请执行人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该车辆暂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
7、2022年10月1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陈述双方已达成协商还款事宜,并需长期履行。
因双方正在协商还款事宜,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玉龙
执行员 潘井东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 潮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