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部分
2012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二0一二年十二月
目 录
1. 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
2. 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3. 关于载客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4. 关于产品检验的规范性要求
5. 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
6. 其他规范性要求
1、关于检测机构和试验场地的规范性要求
1.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检测机构代号和印章编号见附件1。
1.2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应符合统一的要求,见附件2。
1.3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应给出具体检验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1.4检测机构上传的检验报告文件不得附加任何解密要求。附加任何解密要求的检验报告按照无效检验报告处理。
1.5检测机构上传检验报告时应使用本单位用户名和密码, 用户名和密码不得授权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1.6检验报告应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出具,报告中应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检验情况的照片(或录像)。
1.7检验应在规定的场地进行。有关检验场地要求见附件3。
1.8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属于特型车的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
1.9防抱制动性能检验必须在符合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或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阳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
2、关于载货类产品有关规范性要求
2.1货箱栏板高度
货箱栏板高度应符合GB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的要求。其中,仓栅式运输车的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载货汽车的要求; 粉粒物料自卸车栏板高度应符合对自卸车的要求;半挂自卸车的栏板应符合对半挂车要求。
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当其货箱栏板高度大于800mm时,还应满足下列公式的要求。
货箱栏板高度(米)≤
注:
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有多个载质量的取最小值。
3)有多个货箱内部长度的取最大值,有多个货箱内部宽度的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以上时企业需提供设计佐证材料),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其他栏可不注明货箱尺寸对应关系。
4)货箱栏板高度按5、0进行圆整。
2.2载质量利用系数
载货汽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必须符合下列限值要求。
GB/T15089车辆类型 | N1 | N2 | N3 | |||
总质量M(千克) | M≤3500 | 3500<M≤12000 | M﹥12000 | |||
整备质量m(千克) | m≤1100 | m﹥1100 | m≤3500 | m>3500 | ||
载质量利用系数 | 栏板式载货汽车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 | ≥0.65 (不含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 | ≥0.75 | ≥0.85 | ≥1.0 自卸汽车还应<1.1 |
自卸汽车 仓栅式汽车 篷式运输车 畜禽运输车 自卸三轮汽车 自卸低速货车 仓栅式低速货车 | ≥0.55 | ≥0.65 | ≥0.75 | |||
厢式运输汽车 (不含客厢式运输车) | ≥汽车改装技术0.50 | ≥0.60 | ≥0.70 | ≥0.95 | ||
冷藏车 | ≥0.30 | ≥0.40 | ≥0.50 | ≥0.80 | ||
载质量利用系数=载质量(千克)/整备质量(千克)
注:
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载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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