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
汽车线路维修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和《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995》,制定汽车维修服务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的定义和确定原则
1.定义: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确定原则:危险化学品的品种依据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国家标准,从下列危险和危害特性类别中确定:
a)物理危险
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又称气雾剂);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
混合物;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和混合物;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
b)健康危害
急性毒性;皮肤腐蚀/刺激;严重眼损伤/眼刺激;呼吸道或皮肤致敏;生殖细胞致突变性;致癌性;生殖毒性;特异性靶器官毒性-一次接触;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吸入危害;c)环境危害
危害水生环境-急性危害;危害水生环境-长期危害;危害臭氧层;具体目录见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3.维修服务单位常用危险化学品确定:对照上述国家标准,维修服务单位常用危险化学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材料:
a.车身涂装用油漆、稀释剂、洗濯剂等;
b.带有推进剂或经加压的灌装材料:手喷漆、化清剂、氛围清新剂等;
c.冷媒(雪种);
d.汽油、煤油等;
e.电解液(稀硫酸)、盐酸、三元催化器洗濯剂等;
二、危险化学品存储制度
1、化学危险品贮存的基本要求
1.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1.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隶属于各单位备件部管理,备件部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认真研究和应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知识。
1.3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1.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2贮存场所的要求
2.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
平安分散和防火间距,应吻合国家有关规定。2.2贮存地点及建筑布局的设置,除应吻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斟酌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2.3贮存场所的电气安装
2.3.1化学危险品贮存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
2.3.2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使用防爆电器材料,必须配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2.3.3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2.4贮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
2.4.1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2.4.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4.3透风管应采用非熄灭材料制作。
2.4.4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2.4.5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2.4.6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3贮存安排及贮存量限制
3.1化学危险品贮存安排取决于化学危险品分类、分项、类型、贮存体式格局和消防的要求。
3.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熄灭、爆炸或发生化学回响反映,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3.3受日光映照能发生化学回响反映引起熄灭、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纳避光措施。
3.4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贮,必须单独隔离限量贮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平安距离。
3.5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冷媒、空气清新剂、手喷漆、化清剂等)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贮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贮;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贮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属压力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
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