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欧盟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EU) 2018/858概述
欧盟原有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法规2007/46/EC已于2020年9月起被新的欧盟议会及理事会法规(EU) 2018/858 撤销并替代。(EU) 2018/858法规于2018年5月30日发布,全称为:就机动车辆及其挂车,以及用于该车辆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准和市场监督修订法规(EC) No 715/2007 和(EC) No 595/2009 并撤销原指令2007/46/EC的欧盟议会及理事会法规。
(EU) 2018/858法规发布后,有一段时间的过渡期,将于2020年9月1日起强制实施,届时原法规2007/46/EC将被废止,实施新的(EU) 2018/858法规。对于目前计划进入欧盟汽车市场的出口企业,就应完全实施新的(EU) 2018/858法规,按照该法规的相关要求对汽车产品进行定型和型式认证。
(EU) 2018/858法规同原法规2007/46/EC相比,对车辆产品的技术要求没有明显改变,即:(EU) 2018/858法规主要技术内容与原法规2007/46/EC依然保持一脉相承,主要变化是型式批准管理程序加严,增加了车辆产品入市后的市场监管要求。主要内容要点包括:
●从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各个成员国层面强化对车辆合规和一致性的后期(获得型式批准入
市后)监督管理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
欧盟各成员国Member state
◆汽车型式批准主管机关Type Approval Authority (TAA)
◆市场监管机关Market Surveillance Autority (MSA)
两个机构独立运作,每四年将评估结果反馈给EC
●欧盟对汽车产品市场监管Market Surveillance
对已获得批准入市后的整车和零部件进行合规的监督检验
每40000台车至少进行一次监管试验(At least one test for every 40000 new vehicles)
每年最少5次,超过5次的20%应为排放测试
各成员国开展外,欧盟委员会也会进行
●欧盟委员会的监管权力加大
每五年评估各成员国型式批准主管机关(TAA),并公开发布结果
建立信息交换与执法论坛(TAA及MSA参加),承担主席
可在欧盟范围执行市场保护措施(禁售)和启动召回
TAA的指定评委比须含有欧盟委员会EC代表(TS五年有效期)
对不符合车辆,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最高每车30000欧元
●其他加严管理
型式批准证书有效期7年(M1/N1)或10年(其他车型)
COP检查或测试至少每3年1次
TAA至少每30个月要对技术服务机构(TS)进行一次现场评审由上可以看出,随着欧盟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技术法规(EU) 2018/858法规的实施,欧盟原有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借鉴引入了美国汽车市场在自我认证的基础上对汽车产品入市后是否能一直(持续)满足技术法规要求严格监管的要求和元素。很大程度上颠覆了欧盟原有的汽车产品市场准入体制和做法,对汽车企业提出
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即企业不仅要保证车辆产品在进行准入认证过程中,确保送检的样车满足各项技术法规要求,同时要严格确保通过认证后,进入市场的所有车辆的产品合规的一致性,否则在后续的监管中被查出车辆与法规要求的不符性,企业将面临产品召回、高额的(对不符合车辆,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最高每车30000欧元)和退市的风险。
3.2欧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内应满足的汽车单项零部件和系统型式批准技术法规/指令
欧盟不同于美国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它对汽车产品的整车和零部件、系统同时建立了型式批准技术法规体系,而且两者之间即相互独立,又相互互补,共同构成完整的汽车产品型式批准技术法规体系。欧盟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法规仍遵循这一基本原则,要求欧盟整车产品要获得型式批准,前提是需要按照欧盟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法规(EU) 2018/858的要求,确保各个单项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法规得到满足。而(EU) 2018/858中所要求的各个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EC)技术法规/指令又可以是单独存在,即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而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作为零部件和系统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前提条件,同时又构成欧盟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现针对欧盟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法规(EU) 2018/858以及该法规的最新修订本:(EU)2019/21441中针对汽车产品零部件、系统和独立的技术单元的技术指令/法规及其修订本的完整项目清单,以及项目所适用的车型予以介绍,详见表13。
根据欧盟汽车安全性框架性法规:(EC) 661/2009的要求,大部分项目的欧盟自身技术法规已经撤消,并用联合国ECE法规直接替代。但目前欧盟仍然保留19个项目,即表1中黑体字部分,去除欧盟汽车安全框架性技术法规(EU)2019/2144本身,继续使用欧盟自身独有的技术法规项目,但这19个继续使用欧盟自身特有法规的项目中,大部分又将被后续欧盟新的汽车安全框架性技术法规(EU)2019/2144所撤销,对此本报告后续章节(欧盟最新汽车安全框架性技术法规(EU)2019/2144)予以详细介绍。
表13 (EU) 2018/858规定的正常批量生产的车辆获取欧盟整车型式批准
应满足的各个单项技术法规项目及其各个法规项目适用的车型
1(EU)2019/2144为欧盟汽车安全性框架性法规:(EC) 661/2009的升级替代版本,在欧盟汽车型式批准认证法规体系中具有极
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后续章节对该法规将进行专题介绍。因此表1中原有的(EC) 661/2009已被(EU)2019/2144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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