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类别汽车牌照安装
其它行政权力
二、设立依据
《**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三、办理条件
《**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三)符合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四)安装统一规范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五)安装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六)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等;(七)安装经质监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八)配置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座套;(九)有专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十)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四、申办材料
1、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书;2、车主身份证;3、车辆更新申请表;4、承诺书;5、报废车辆回收证明及回收单;6、车管所开具的注销证明;7、车辆更新通知书;8、新购车辆合格证;9、新车购车发票;10、新购车辆登记证书;11、新购车辆行驶证;12、计价器检定证书。
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六、办理时限
一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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