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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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淑雅,*,1979年9月21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卫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秦卫兵,执行董事。
原告单淑雅与被告北京卫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卫宇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淑雅、被告北京卫宇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卫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淑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更换前挡风玻璃费用5000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8日,原告花费160900元,于被告4S店购买了一辆雪佛兰科帕奇车辆。因赠送的车膜品质一般,所以原
告自费在被告处贴了好的车膜。待车膜贴好后,原告发现前挡风玻璃的左侧及中上部位有气泡,要求被告重贴。当时被告销售人员刘辉告知原告说刚贴的膜不好撕,车可以先开着,等膜不结实的时候再来4S店,到时候再给免费重贴一次。既然销售人员有承诺,所以原告就一直开着车。直到2020年底,前挡风玻璃上的膜越来越不清晰,原告与销售员刘辉联系,询问更换前挡风玻璃膜一事。经联系,得知销售人员刘辉已经离职,不方便与被告沟通免费更换车膜一事。原告准备自费更换车膜。2021年1月4日,原告去莲石路的4S店想重贴前挡风玻璃膜。等师傅把前挡风玻璃上的车膜清除干净后,告知原告没法再贴新膜,原因是前挡风玻璃上有气泡,再贴膜还会和原来一样有气泡。经过仔细观察,发现前挡风玻璃的左侧及中上部位有大量气泡,原告一直以为是膜没贴好导致的气泡,现在才发现原来是前挡风玻璃自身的问题。原告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配合解决前挡风玻璃的问题。被告的工作人员回复说已经更换老板了,又说不再代理雪佛兰车辆了,让原告和汽车生产厂家上海通用公司联系。于是原告给上海通用客服打电话,说明情况。客服以汽车已经过了质保期为由,不予处理。经多次沟通,被告拒绝履行赔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卫宇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在销售新车的过程中,第一步是进行新车检验,没有问题才会入库销售,随后客户进行挑车和全车检验,签订购车合同,再进
行上牌。如果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是可以发现的,所以本案看不出来系原厂车辆的质量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9月,单淑雅在北京卫宇行处购买雪佛兰牌车辆一台,车辆价税合计160900元。
庭审中,单淑雅称2016年9月提车时,已发现前挡风玻璃的左侧及中上部位有气泡,以为是车膜的问题;2021年1月4日重新贴膜时,发现不是车膜的问题,而是车前挡风玻璃内有气泡。单淑雅主张气泡影响了行车安全,更换费用预计为5000元。北京卫宇行公司不认可交付车辆时前挡风玻璃内有气泡,称温差会导致玻璃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气泡。
审理过程中,单淑雅申请就涉案车辆风挡玻璃上的气泡产生原因进行鉴定。2022年4月2日,北京晶实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如下鉴定意见:前风挡玻璃气泡属于制作工艺当中出现的问题。单淑雅支付了鉴定费3000元。
本院认为,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单淑雅与北京卫宇行公司形成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北京卫宇行公司应向单淑雅符合质量要求的车辆。本案中,经鉴定机构认定,涉案车辆前挡风玻璃气泡系制作工艺当中出现的问题。可见涉案车辆前挡风玻璃中的气泡并非在使用过程中产生。本院认定北京卫宇行公司向单淑雅交付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关于单淑雅要求北京卫宇行公司赔偿更换前挡风玻璃的费用,根据涉案车辆使用时间、该质量问题对使用的实际影响等因素,本院酌定2000元。关于单淑雅要求北京卫宇行公司支付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卫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单淑雅2000元;
二、驳回单淑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卫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3000元,由北京卫宇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单淑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汪芬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阚 爽
书 记 员 辛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