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梅金、林德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浅析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一、案情介绍
原告:陈梅金,46岁,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劳动局干部;
原告:林德鑫,13岁,福建省莆田市第四中学学生;
被告: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法定代表人:河添克彦,取缔役社长。
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经营者庆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据此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
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3日,原告陈梅金之夫、林德鑫之父林志圻乘坐本单位(福建省莆田市交通局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莆田车购办)的闽B00693号日本产三菱吉普车从蒲田市前往福州市。途中,该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因爆震伤经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交通管理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此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为查明玻璃爆破的原因,被告三菱公司将破碎的玻璃运至玻璃的生产厂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委托其鉴定。旭硝子株式会社的鉴定结论为:本次发生挡风玻璃破碎的原因,并非玻璃本身有质量问题,而确属外部因素造成。对此结论,陈梅金、林德鑫不同意。后经莆田车购办委托国家质检中心对损坏的玻璃进行鉴定,得出推断性
结论为:前挡风玻璃为夹层玻璃,在不受外力作用下,夹层玻璃自身不会爆裂。
二、审判
(一)一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查明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三菱公司在林志圻死亡问题上有过错,林志圻的死亡与三菱公司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要求三菱公司赔偿因林志圻死亡所遭受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
1、驳回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要求被告三菱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原告陈梅金、林德鑫负担。
(二)二审
原告陈梅金、林德鑫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1、正如原审
法院认定的:汽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林志圻因爆震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说明林志圻在乘车死亡问题上本身无过错,其死亡与汽车前挡风玻璃突然爆破有关,因果关系是明确的。2、被告未经许可私自将挡风玻璃运往日本的玻璃生产厂家进行鉴定,是错误的,该鉴定结论无效,不能做为定案的依据。后被告虽将玻璃由日本运回北京,但运回的玻璃是否为事故车上的那一块,已经无法确定。且该玻璃送至质检中心时已经碎成一个平面,无法进行玻璃强度试验和爆破原因分析。质检中心在此情况下仅凭几张玻璃破损照片而得出一个推断性结论,这个结论不应成为定案的根据。3、即使按玻璃生产厂家的两次鉴定结论和国家质检中心的结论,也只是说该挡风玻璃不受外力作用不会爆破,但都没有说明是受了何种外力。如果所受外力是正常合理的外力,这证明玻璃的爆破还是属于质量问题,被告依法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现在原物破损,证据丢失,举证责任应当转移由被告承担。被告在原审期间主张再用同批号的其他前挡风玻璃交由质检中心去进行实物鉴定,是不合理的。种类物与特定物不可能等同,即使同期同批中其他的玻璃经鉴定没有质量问题,也不等于爆破的这一块没有质量问题。如果被告除此以外再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答辩认为:1、涉及本案的三个鉴定结论,至少由上诉人陈梅金、林德鑫选定的鉴定单位国家质检中心所做的鉴定结论,应该成为定案的根据。2、挡风玻璃的生产
厂家原已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前挡风玻璃破损照片制作出第一份鉴定报告。因车主莆田车购办对仅用照片没有实物进行鉴定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本着对用户负责的精神,才把破损玻璃运往日本进行鉴定。被上诉人根本不是私自将玻璃运往日本,不能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3、事实证明事故车的玻璃不存在产品缺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产品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9月13日晨,林志圻乘坐由本单位(莆田车购办)司机刘文彬驾驶的三菱越野吉普车前往福州市。林志圻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林志圻的哥哥林志仁坐在后座。7:02时左右,当该车以时速90--100公里通过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林志圻面前的挡风玻璃突然爆破,形成口杯大小的一个洞。此时,林志圻已处于昏迷状态,车便停靠在路边,刘文彬、林志仁二人将林志圻从车上抬下,雇一辆车送往福建省武警总医院抢救。
福建省武警总医院于当日早7:25时开始对林志圻所做的病程记录中记载:“20分钟前乘车途中,因挡风玻璃突然爆炸至昏迷,急送门诊。查体:面苍白,四肢冰凉,双目瞳孔散大固定,光反应消失,呼吸心跳已停止,尿失禁,胸前有玻璃,且青紫斑,头部未见伤痕。
诊断:爆震伤,猝死。处理:1、心脏按摩,心脏注射三联针。2、气管插管,人工呼吸。3、给氧。8时整抢救无效,床边心电图示直线。”
次日,莆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五大队对林志圻的尸体进行尸表检查,其结果是:“死者左胸部附有细小的玻璃碎片,并伴有散在针样状血点,其余部位未见异状。全身体表未发现钝器直接击伤痕迹。”
福州市苍山交警大队得知事故报告后,即赶赴出事地点作了现场勘查记录,并将事故车开往停车场暂扣。9月17日,该交警大队发现事故通知书称:“事故车从莆田开往福州,途经福厦公路没边村路段时,挡风玻璃爆破而造成车上乘员林志圻同志爆震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被上诉人三菱公司得知事故消息派员到福州市,在得到车主莆田车购办的许可后,指令由其设在福州市的迅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将前挡风玻璃拆卸下来封存。后应莆田车购办关于核查前挡风玻璃质量问题的要求,三菱公司于1997年1月6日寄来玻璃生产厂家根据发生事故的前挡风玻璃照片进行鉴定后制作的《旭硝子(株)爱知工厂品保第一课试验、调查报告书》。该报告确认:(1)由于玻璃呈放射状破损,并且玻璃的中间膜亦破碎,判断为受外
强力造成破损,不排除与装载钢材、原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2)据破损情况分析,曾受300mm以上物品贯穿,模拟头部模型试验均满足规格要求。同年3月1日,莆田车购办在致三菱公司驻京办事处的函中提出,《旭硝子(株)爱知工厂品保第一课试验、调查报告书》所述情况与公安、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结果不符。一是事故现场及车厢内均未见任何物体,故认为“曾受300mm以下物品贯穿”没有事实根据;二是事故发生时间为早7:02时,届时公路上车辆稀少,且死者的哥哥和驾驶员均证明事发时前后100m内未见其他车辆,因此“与装载钢材、原木等车辆追尾的可能”也不存在。同年8月16日,蒲田车购办又致函三菱公司驻京办事处,内容为:“4月上旬本单位普派员专程赴北京,向贵所交涉,主张对事故车上的玻璃应委托中国境内权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贵所即时承诺。时至今日时间又推移4个月之久,尚未接到协商函件”,要求“贵所应派人提取已封存贵所在榕设立的维修中心的该块爆碎玻璃,经双方确认后,送‘北京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国家进出口商检局安全玻璃认可的实验室’进行鉴定,以期尽快解决并履行义务。”同年9月11日,莆田车购办再次去函,强调了以下三点要求:(1)必须对该块爆破玻璃经双方确认后送中国境内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待有了鉴定结论后,由双方再次协商处理;(3)倘若不做鉴定或者协商不成,将依法向贵公司索赔。
经查,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的驻京办事处迟迟不给莆田车购办回函的原因,是因为该公司早已擅自将封存的玻璃运往日本生产厂家。生产厂家于1997年9月14日又作出《挡风玻璃破碎实物调查质量报告》,称:“挡风玻璃本身不存在品质不良现象,破损系由外部原因造成。”
莆田车购办将被上诉人三菱公司从日本运回的破碎玻璃,委托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鉴定,提出三项鉴定要求:(1)对该玻璃进行成分分析;(2)进行强度试验;(3)进行爆破原因分析。该中心的报告称:“由于所提供的样品是从原吉普车上拆卸后经过多次运输,已经相当破损,无法从上面切取作强度实验所需的试验片。我中心只能结合委托方提供的玻璃破损归咎进行推断、分析。根据所提交的前挡风玻璃破损实物来看,此挡风玻璃为干法生产的夹层玻璃,商标表明为日本旭硝子公司生产。根据照片中所呈现的放射状破坏状态分析,下半部裂口吾半圆弧状撕裂,裂口长度大约有500mm左右,且周边外的玻璃片呈粉末状破坏,上半部裂口呈不规则撕裂。据委托方介绍,挡风玻璃破碎后在此车继续行驶过程中,因震动导致裂口慢慢扩展,照片上看到的裂口非初始裂口。从玻璃破碎的塌陷形式看,能够造成此种破坏状态的外力来自外部。”
三菱汽车怎么样
另查明,在玻璃强度试验的问题上,被上诉人三菱公司称:做该项试验需要1000mm×1000mm面积的玻璃,此车前挡风玻璃爆破后,已经无法做这种试验。而国家质检中心证明,作玻璃强度试验只要有300mm×300mm面积的玻璃即可,国际、国内均无需用1000mm×1000mm面积的玻璃才能做此试验的规定;此挡风玻璃未爆破的部分,如果当时切割下来,就可进行该试验。
上述事实,有福建省武警总医院的诊断证明,莆田市公安局刑警五大队的尸表检查结论,福州市交警苍山大队的事故通知书,日本旭硝子株式会社的两份报告书,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查中心的分析报告,莆田车购办致三菱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的函件,陈梅金要求三菱公司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鉴定费、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所必需的生活费、受教育费、死亡赔偿金费用提交的各种凭据,证人林志仁、刘文彬、杨建平的证言等证据证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