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胶行业(轮胎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橡胶行业轮胎和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简称“能耗”)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橡胶行业已建全钢子午线轮胎、半钢子午线轮胎、工程机械轮胎及斜交轮胎和炭黑装置的能耗计算、评价和考核,以及对改扩建和新建装置的能耗控制,非橡胶行业用炭黑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778 橡胶用炭黑
GB/T 6326-2014 轮胎术语及其定义
GB/T 12206 城镇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1367 化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30727 固体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50441 石油化工设计能耗计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GB/T 3778和GB/T 1272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子午线轮胎  radial tyre
胎体帘布层帘线与胎面中心线呈90。角或接近90。角排列并以带束层箍紧胎体的充气轮胎。
[来源:GB/T 6326-2014,定义 3.2.4]
3.2
全钢子午线轮胎  all-steel radial tyre
胎体帘布和带束层都为钢丝的子午线轮胎,主要是子午线载重汽车轮胎。
3.3
半钢子午线轮胎  semi-steel radial tyre
带束层为钢丝、胎体帘布为纤维材料的子午线轮胎,主要是子午线轿车轮胎、轻型载重汽车轮胎。
3.4
工程机械轮胎  earth-mover tyre
设计用于轮式工程车辆与工程机械的轮胎,这种机械通常供应短距离、低速、非铺装路面上的工程作业用。
[来源:GB/T 6326-2014,定义 3.3.4]
3.5
斜交轮胎  diagonal/bias-ply tyre
胎体帘布层和缓冲层各相邻层帘线交叉,且与胎面冠中心线呈小于90°角排列的充气轮胎。
[来源:GB/T 6326-2014,定义 3.2.2]
3.6
轮胎综合能耗  tyre energy consumption
在报告期内,轮胎生产所消耗的能源量总和。其值等于报告期内生产轮胎过程中输入的各种能源量总和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源量总和。
3.7
轮胎单位产品能耗 tyre unit energy consumption
在报告期内,轮胎综合能耗与合格成品轮胎总重量的比值。
3.8
炭黑装置  carbon black plant
利用不完全燃烧与热裂解技术,以烃类或烃类衍生化合物为原料制造炭黑产品的生产线。
注:根据原料、燃料类别的不同,可以有“油/油炉法”、“油/气炉法”和“气炉法”等几种技术。
3.9
炭黑装置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carbon black plant
炭黑装置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燃料、电力、热力及耗能工质的实物量,按规定方法和单位分别折算为标准煤后的总和,其值等于在统计报告期内生产炭黑过程中输入的各种能量之总和减去向外输出的各种能量之总和。
注:输入能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所消耗的能量。
3.10
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carbon black
同一统计报告期内的炭黑装置综合能耗与炭黑合格产品总产量的比值。
4 能耗限额等级
4.1
轮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级
轮胎钢丝轮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级见表1,其中1级能耗最低。
表1 轮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级
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轮胎
4.2
炭黑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级
炭黑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级见表2,其中1级能耗最低。
表2炭黑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级
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
5 技术要求
5.1
轮胎单位产品技术要求
5.1.1 生产轮胎产品的现有企业,在本文件实施之日24个月后,其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应满足表1中能耗限额等级的3级要求。
5.1.2 生产轮胎产品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其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满足表1中能耗限额等级的2级要求。
5.2
炭黑单位产品技术要求
5.2.1 已建炭黑生产装置的炭黑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2中能耗限额等级的3级要求。
5.2.2 新建或改、扩建炭黑生产装置的炭黑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应符合表2中能耗限额等级2级要求。
6 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
6.1
统计范围
6.1.1 轮胎单位产品能耗
6.1.1.1 轮胎生产综合能耗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
6.1.1.2 轮胎生产综合能耗统计范围包括轮胎生产企业从原材料进入生产厂界、到轮胎产品出厂的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量。但不包括基建和技改等项目建设及生活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生活能源量从轮胎生产综合能耗中扣除该能源量时,扣除量不得超过轮胎综合能耗的3%。
注:生活能源量包括食堂、浴室和厂界内宿舍区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6.1.1.3主要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量包括从原材料、半制品、成品、检验到包装出厂范围内的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6.1.1.4 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量包括为主要生产系统配置的供热、供电、供水、供气、暖通、仓储、消防、安全、环保、物流等辅助设施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6.1.1.5 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的能源量包括为生产系统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和厂界内为生产服务的办公楼、试验室、操作室、休息室等设施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6.1.1.6 轮胎产量统计报告期内最终合格轮胎产品产量,不合格产品不计算产量。各种规格的轮胎按实测重量以吨为单位计算轮胎产量。
6.1.1.7 轮胎生产企业外部输入的混炼胶、半制品时生产所消耗的能源量,应计入相应的轮胎综合能耗;
轮胎生产企业向外输出的混炼胶、半制品时生产所消耗的能源量,在相应的轮胎综合能耗中扣除。
6.1.1.8 回收利用的余热、余能,不计入轮胎综合能耗中。
6.1.1.9 固体燃料发热量应按照GB/T 213和GB/T 30727的要求测定,液体燃料发热量应按照GB/T 384 的要求测定,气体燃料发热量应按照GB/T 12206的要求测定。
6.1.1.10 煤、天然气、生物质、燃料油、垃圾等一次能源作为输入能源的,按实测热值计算;无实测热值的,采用附录B中给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计算。
6.1.1.11 外购热力、电按附录B中给出的能源折标准煤当量值系数计算。
6.1.1.12 空气、氮气、水按附录C中给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计算。
6.1.1.13 辅助生产系统内消耗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乙炔、电石按附录B和附录C中给出的能源折标准煤系数计算。
6.1.1.14 轮胎生产企业中有炭黑生产线时,以轮胎生产单元为划分边界;输入的蒸汽、电力全部计入轮胎生产综合能耗。
6.1.1.15 轮胎产品生产企业应按照GB 17167和GB/T 21367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6.1.1.16 厂界内光伏发电、水电、风电或光热装置,产生的电、供热量不计入轮胎生产综合能耗。6.1.1.17 厂界内可单独计量,用于轮胎产品设计研发的办公、设备使用的能源量不计入轮胎生产综合能耗。
6.1.2 炭黑单位产品能耗
6.1.2.1 炭黑装置综合能耗统计界区可参照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