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汽车主动安全技术法规,其中建立较早、在国际上最具有典型性的是欧、美、日3大体系。早在1960年8月8日,第一项ECE(ECE即欧洲经济委员会,而EEC/EC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或称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法规——《装用R2或HS1灯丝灯泡,非对称近光和/或远光的汽车前照灯》就开始生效实施;美国在1968年1月1日,就有包括FMVSS 101、FMVSS102、FMVSS105、FMVSS106、FMVSS109、FMVSS108、FMVSS111、FMVSS116等几项汽车主动技术法规在内的一批法规开始生效实施;日本制定实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的时间比欧美更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但后来日本出于汽车产品对美贸易的考虑,在制定其汽车安全技术法规时,很大程度上参考借鉴了美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体系。
欧洲汽车主动安全技术法规
表1列出了截止到2006年1月1日,ECE汽车主动安全技术法规的体系分类及项目名称,为保证法规体系的完整性,有关摩托车和农林机械的ECE法规一并列出。
从表1可以看出,ECE在汽车主动安全方面法规体系相当完善,内容囊括了汽车避免交通事故的重要安全性部件和系统,例如灯光与光信号、视野、制动、操纵控制件与
国外
3大汽车主动安全技术
             法规体系的对比
■ 司  康
信号装置、玻璃、轮胎、车身结构、转向装置、加热系统、防火等,尤其在灯光法规方面随着产品和技术的发展不断补充和增加新的法规内容和项目,在ECE总数123项技术法规中,主动安全方面的技术法规占75项。
在欧洲的汽车技术法规中,除了ECE汽车技术法规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技术法规体系,即欧洲联盟的EEC/EC技术指令。表2列出了截止到2006年1月1日,EEC/EC汽车主动安全的技术指令项目及其所适用的车型(此表中不含摩托车和农林机械指令项目)。
从表2可以看出,EEC/EC汽车技术指令体系比ECE汽车技术法规体系简练,项目总数为34项,但同样也涉及到汽车避免交通事故的重要安全性部件和系统,例如灯光与光信号、视野、制动、操纵控制件与信号装置、玻璃、轮胎、车身结构、转向装置、加热系统、防火等,但EEC/EC汽车技术指令还包括ECE法规中没有的一些项目,如驾驶员前视野、护轮板、防飞溅系统、车辆法定铭牌、车辆质量和尺寸等,这些项目是由欧洲联盟政府从它这个集团本身的安全管理和控制目的出发而选择和确定的。
除上述欧盟汽车技术指令外,欧盟还制定和发布了如下几项有关车辆产品安全方面的技术指令。
89/495/EEC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轮胎花纹深度;
92/6/EEC某类机动车辆限速装置的安装和使用;
96/53/EC在欧盟范围内运行的某些道路车辆在国内及国际交通中的最大允许尺寸以及在国际交通中的最大允许质量;
96/96/EC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道路运行适宜性试验(roadworthinesstest)(最新修订本为2001/11/EC);
2000/30/EC 在欧盟范围内运行的商用车辆道路运行适宜性的技术性路检(最新修订本为2003/26/EC)。
这几项车辆技术指令同样十分重要,它们构成了欧洲联盟对在用车的安全性管理体制,也是欧盟车辆产品市场准入应满足的要求。
美国汽车主动安全技术法规
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DOT)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具体负责制定、实施汽车安全技术法规——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它们都被
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of Federal Regulation, 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7项,分为5大类:
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共计27项;
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
车被动安全,共计23项;
FMVSS300系列——防止
火灾,共计5项;
FMVSS400系列——共计
1项;
FMVSS500系列——低速
车辆,共计1项。
表3列出了截止到2006年1
月1日,美国汽车主动安全技术
法规的体系构成和项目。按照
普遍的分类原则,将FMVSS400
系列法规也列入主动安全范畴。
与欧洲的汽车技术法规分类不
同,由于美国的防火汽车技术
法规更多地是强调车辆发生碰
撞事故后,如何防止或延迟火
灾的发生,因此,本文将美国的
火灾预防法规也列入被动安全
性范畴内。为保证法规体系的
完整性,有关摩托车的法规项
目也一并列出。
从表3可以看出,美国汽车
主动安全技术法规在体系构成
上与欧洲ECE和EEC/EC技
术法规体系又有所不同,但同
样体现出政府在避免汽车交通
事故的重要安全性部件和系统
上进行法制化管理的目的,法
规涉及范围仍不外乎灯光与光
信号、视野、制动、操纵控制
件与信号装置、玻璃、轮胎、转
向装置、加热系统等。值得注
意的是,美国汽车主动安全体
系中还有一项针对学校大客车
(学童客车)的FMVSS131法汽车技术
规,它主要规定对停驻在某地
的学校大客车要有符合规定的
停车警告标志,防止其他正在
运行的车辆撞到学校大客车周
围的行人。
  注:√适用于此指令。(1)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除霜和除雾装置;(2)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洗涤和刮水装置;(3) 94/20/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装有连接装置的车辆;(4) 98/91/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制造者为运输危险物的车辆申请EC型式批准时。
日本汽车主动安全技术法规日本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与欧洲和美国的汽车技术法规体系不同,其体系构成比较复杂。日本国土交通省根据《道路车辆法》的授权,以省令形式发布日本汽车安全和环保方面的基本技术法规,内容涉及对机动车辆、摩托车、轻型车辆的主被动安全、排放法规要求;但是,日本的
汽车技术法规,即汽车安全基准中只有基本的法规要求,而技术法规进一步细化的内容、如何判定汽车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的技术标准和型式认证试验规程,以及与技术法规的实施相配套的管理性规定
等则是主管部门中的有关机构以公
告的形式发布,或以各种通知的形
式下达到全国各地方的下属机构,
如各地方运输局、日本自动车工业
协会、日本自动车进口协会等。
具体来说,日本汽车法规体系
中的技术标准的内容是为恰当和有
效地判断汽车是否符合汽车安全基
准而制定的详细的条款内容;型式
认证试验规程(含补充的试验规程)为
进行型式认证审查时所用的试验方
法;型式认证审查法规(即型式认证
试验信息)是为了适当而有效地审查
汽车产品新型式是否符合汽车安全
法规要求而制定的。此外,日本汽车
技术法规体系中还包括对装置和零
部件的型式指定(type designation)
技术法规、日本国产车及进口车申
请和获取日本汽车型式认证批准的
运作程序,以及车辆产品获得型式
认证批准后的管理(包括对缺陷与
不符的车辆产品的召回)等方面的
规定。
表4列出了日本汽车技术法规
的基本主体,即日本汽车保安基准
中汽车主动安全法规的体系分类和
项目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