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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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仁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
原告:余冬梅,*,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系原告余仁号妻子。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辉,江西三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景,*,198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佳伟,景德镇市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缪焕文,*,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
被告:许磊,*,200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景德镇市人,住江西省。
被告:江英杰,*,199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北侧雨润﹒香水百合2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南通汽车
负责人:谢嗣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红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凤凰大厦2幢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77129。
负责人:高继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169号协进大楼4-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87R。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
原告余仁号、余冬梅与被告江景、缪焕文、许磊、江英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庆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支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冬梅及其与原告余仁号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晓辉、被告江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辜佳伟、被告缪焕文,被告安庆支公司及被告南通支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磊、江英杰、众安财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仁号、余冬梅诉称,被告江景驾驶被告许磊从他人处承租的肇事车辆不当,与驾驶电动车的原告余仁号及该电动车上搭载的原告余冬梅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原告人身损害,产生经济损失。因肇事车辆所有人系被告缪焕文,被告许磊系肇事车辆的管理人,被告江英杰系担保人(即被告江英杰对租车行为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安庆支公司、被告南通支公司及被告众安财险系被告江景所驾驶车辆的承保单位,故两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江景向
两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70165.5元,被告缪焕文、许磊、江英杰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判决被告安庆支公司、南通支公司及众安财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两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将其第一项诉请金额变更为120362.64元(其中原告余仁号医疗费37294.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80元、营养费1300元、误工费11842.6元、护理费5200元、交通费390元,计58107.47元;原告余冬梅医疗费3514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1250元、误工费17985.37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375元,计61755.17元;购买保险公司保函费500元,三项合计120362.64元)。
原告余仁号、余冬梅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两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一组,证明两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夫妻关系;2.被告江景、缪焕文、江英杰、许磊的户籍信息一组,证明被告江景、缪焕文、江英杰、许磊的身份信息;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一份,证明就本起交通事故,两原告无责任,被告江景无驾驶资格且肇事逃逸,故被告江景负全部责任;4.《汽车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肇事车辆的承租人为被告许磊,被告江英杰系担保人,后被告许磊将肇事车辆交给被告江景使用;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一组,证明肇事车辆在三被告(即三家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6.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肇事车辆的车主为被告缪焕文;7.住院收费
票据及医嘱清单一组,证明两原告住院花费情况;8.护理费收款收据一组,证明原告余仁号住院期间全程聘请了护工26天,余冬梅聘请护工13天,其后系亲属在护理,护理费每天200元;9.出院记录一组,证明两原告的住院情况及伤情,两原告的伤情并未完全恢复,是因两原告负担不起后续医疗费才出院;10.两原告的《疾病证明书》一组,证明原告余仁号建休一个月,原告余冬梅建休两个月;11.财产保全保函一份,证明两原告就此案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为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花费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