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07-25 中国公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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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保证汽车摩托车的维修质量,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经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交通部第问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和从事汽车、摩托车修理、维护的企业、个体户(以不简称维修业户),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广东省交通厅是全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授权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及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委)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的维修质量管理工作,各级维修质量管理部门设立专门机构实行维修行业质量监控。
第四条 各级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贯彻国家、交通部和我省有关的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的维修质量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维修业户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督促、检查维修业户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工艺规范的执行。
(三)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学习新技术、新工艺,开展各种技术交流、质量咨询活动,促进维修质量水平的提高。
(四)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开展质量检查监督促进辖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水平的提高。
(五)组织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质量管理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进行业务技术的培训、考核,提高质管、检验人员素质。
(六)受理辖区内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问题的申诉组织技术检查、分析和鉴定,负责进行调解处理。
第五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企业必须健全与其维修类别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标准化体系,井指定质量负责人,个体维修户应有人负责质量管理和标准化管理工作,质量、标准化负责人名单均需向当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报备。质量管理、标准化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以及省有关的质量管理法规和本办法;
(二)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以及省颁布的各项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标准和相关标准;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可制定出严于上述标准的本企业技术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应依据原车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维修技术资料。企业技术标准报交通主管部门、当地核监部门备案。
(四)根据维修业产生产类别、对维修主要车型(项目),应制定维修工艺和操作规程,并报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五)企业要重视标准化工作,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度,使标准化工作贯彻于生产全过程中;
(六)建立健全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目标和实施计划,强化企业全员质量观念,将质量意识贯彻于生产、技术、材料等项管理之中,制定出每一岗位工作质量标准,明确各部分工作责任人,时刻掌握质量动态,进行经常性的质量分析活动,定期向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报告质量情况;
(七)加强计量工作,建立健全计量管理制度,各种有关的计量器具和测试议器设备要配备齐全,并经常使全部仪器具处于合格状态,确保其质量精度;
(八)建立健全生产质量检验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督促各道工序、工位抓好质量;
(九)建立健全管理、生产、技术等部门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制度,确保全日业务、技术水平提高;
(十)组织企业内部质量评优与奖罚工作。
第六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必须按其生产经营类别备有并执行以下法规和标准:
(一)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二)国家技术监督局、交道部发布的汽车维修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和对环境保护等有关的各项标准;
(三)交通部发布的第13号令《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28号令《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
(四)本省发布和企业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应守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查、监督,严禁越级维修,确保维修质量,违者按交通部第23号令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须按其生产规模配备足够的质量检验人员,质量检验局的管理按《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检验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车辆进厂、维修过程以及竣工出厂,均应由检验员负责质量检验,并填写检验单。车辆、总成进行大修作业的,应建立并填写由省统一制定的《汽车(摩托车)维修技术档案》,汽车进行二级维护作业的,应按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制订的州气车维护规程》要求进
行,竣工后经检验合格,由承修业户负责填写么汽车二级维护考核证》。
第十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要严格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部标)和地方标准、工艺要求进行维修作业:签订维修合同中另有附加作业项目的,要严格按合同办理,不得随意变更技术要求,损害用户利益,维修合同的签订应按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的《汽车维修合同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的全体成员必需重视产品质量,严格执行质量检验制度,落实产品的自检、互检和专职工作,凡上道工序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进入了道工序,以确保维修质量。
第十二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竣工出厂(其中小修、部分专项修理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除外)
要实行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专职检验员严格按竣工出厂技术条件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摩托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不得少于下面规定: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10000公里或90天;
2、车辆二级维护1500公里或15天;
3、车辆一级维护:300公里或3天;
4、车辆小修:700公里或7天。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故障后损坏的,承修业户和托修方(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划分责任和处理;
(一)在质量保证期内,托修方在严格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合理使用、正常维护情况下,因维修质量而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的,由承修业户负责,如需返修的车辆因路程遥远等原因,须经原托修方和原承修方协商同意后可就地委托当地车辆维修厂修理,其返修项目费用均由原承修方负责。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由于托修方违反车辆使用规定而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的,不属维修质量问题,其全部经济损失由托修方自负。
汽车合格证 (三)车辆在维修时更换了新总成、新零部件的(托修方自带的除外),因其总成、零部件的质量问周导致车辆发生损坏,承修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各市、县(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监控检验体系,实行分级管理。按省交通厅的统一规划,建立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省交通厅和技术监督局认定后负责对辖区内的汽车、摩托车实行质量监督,为车辆质量纠纷的调解(仲裁)提供可靠技术检测数据。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参照《广东省汽车运输业综合性能检测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出各地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并实行对维修车辆定期和不定期的质量检测,推行以标准数据管理维修质量办法,将检测结果作为评定维修业户维修质量水平和维修业户《技术审查合格证》年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对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问题,托修方与承修方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以理服人、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仍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时。可向当地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申诉。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对争议车辆作技术分析、鉴定,并根据分析鉴定结果进行调解。分析和鉴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经调解后双方仍有争议,可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对管理混乱,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车辆.以及维修车辆(总成)竣工后,不能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维修业户,应限期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按照交通部第23号令《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和维修行业年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汽车、摩托车维修质量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颁发的《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质量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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