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汽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调查思考
近年来,由于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行业准入门槛较低,汽车修理业得到迅猛发展。其中绝大多数是一些投入少、规模小的小型汽修厂和个体汽修店,管理不严、控制不力,极易被违法犯罪分子所利用,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隐患。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汽车修理业治安管理作了一点调查思考。
一、当前汽车修理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少数企业违规
经营,极易引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没有营业执照非法经营,使用劣质零部件,承接不具备技术条件的高档汽车维修,维修车辆档案记录不全,擅自修改维修记录等。
二是如实登记流于形式,存在治安安全隐患。《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机动车时,应如实登记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
发动机号码以及车主名称或姓名等基本情况。但从检查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汽车修理企业只要给钱就行,没有按要求建立承修登记、查验制度,存在很大的治安安全隐患。
三是从业人员比较复杂,违法犯罪活动突出。汽车修理业从业人员以外来人员居多,而且流动比较频繁。少数业主和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从事被盗车辆和交通事故逃逸车辆的拆装、改装、转卖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
一是暴利诱惑。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犯罪分子在盗窃汽车得手后,往往以极低的价格急于销赃变现。少数汽车修理从业人员经不住暴利诱惑,不惜铤而走险从事有关车辆的拆装、改装、转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高额回报。
二是管理滞后。汽车修理业特种行业审批取消后,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对违规经营的汽车修理企业,公安机关虽然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但是管理办法不多,处罚力度不够,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三是打击困难。一方面,由于如实登记工作流于形式,导致公安机关很难发现汽车修理企业
的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发现了也难以有效开展查证和深挖工作;另一方面,由于从事非法拆装、改装、转卖的多为城郊结合部一带的小型汽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未注册的非法经营点,其从业人员多为外来人员,一旦案发极易逃窜、难以抓捕。
三、加强汽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对策
一要积极争取支持,形成监管合力。要针对汽车修理业已不再作为特种行业进行管理,无法通过前置审批加以规范的实际,主动加强与工商、交通、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以城郊结合部的汽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为重点,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严格依照法律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条件、不守承诺、欺骗用户的,吊销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要重视发挥汽车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其加强行业自治,以行业自律促规范经营。
二要创新方法手段,提高管理实效。要进一步更新管理理念,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事前管理与事后监督有机统一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以服务促管理,推动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把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放在首要位置,综合采取岗前治安培训、法制宣传教育、日常监督检查等措施,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治安责任,积极引导
他们依法诚信经营,自觉抵制各类违法犯罪。
三要坚持信息主导,掌握工作主动权。公安机关要将登记内容及时与公安机关情报信息网相关内容核对,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这样既可以提高如实登记率,把基础性源头信息切实掌握起来,也可以实现信息的大范围远程查询比对,方便侦查破案。同时要大力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在汽车修理行业内广泛物建信息员,延伸治安工作触角,提高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的能力,为有效管理、精确打击提供有力支撑。
四要依法严厉打击,震慑违法犯罪。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要严格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已经发现和掌握的被盗车辆拆装、改装等违法犯罪行为,要组织专人进行深挖细查、一追到底,决不让其形成气候。对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和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也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要健全制度机制,推动工作落实。对内,要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坚持以防为主的考评导向,进一步细化量化考评指标,并将考评结果与奖惩挂钩,以考评来促动派出所认真做好汽车修理行业阵地管控工作。对外,要建立健全治安责任制,通过层层签订责任状等方式,严
格落实汽车修理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负责人的治安责任,确保问责有人、管理到位。同时,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召开防范会议、发放警方提示,向广大业主通报治安防范注意事项,指导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篇:汽车修理业承诺书
机动车维修业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保证车辆维修质量更好,防止机械事故发生、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对车辆维修质量要求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范围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漏项和减项作业。
二、严把配件采购关,不得用假冒伪劣配件。
三、严格车辆竣工出厂检验,合格后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不倒卖合格证,未维修和未按工艺规范项目进行维护的车辆不签发合格证。
四、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按照四川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
细则条款执行。大修保证里程20000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保证里程5000公里或者30天,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日期里程2000公里或者5天。
五、不修报废车辆、不修无证、无牌车辆、不拼装汽车。
六、不乱收费,严格按本服务站公示制定的工时定额标准收取工时费,不偷工减料。
七、加强人员培训,各工种、岗位不使用未取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人员。
八、加强修理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修理技术档案,记录内容真实、准确、集中专人规范管理。
监督单位:宽甸满族自治县灌水派出所
承诺单位:
负责人:
第三篇: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规定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修理业治
安管理的规定
更新日期:
2010-9-13 11:10:56
索 引 号:530100-010526-20100913-0001 名 称: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修理业治安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修理业的治安管理,预防、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修理业的企业和个人的治安管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对本市的机动车修理业实行治安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具体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各县(市)区公安局治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机动车修理业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机动车修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机动车修理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项目、增加经营种类、停业、转业,变更经营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除到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外,还应当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防范制度。
治安责任人的责任,不得因承包、租赁经营等原因转移给他人。承包、租赁经营负责人在承包、租赁期间应同时承担前款规定的治安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承修机动车时,应如实查验并登记以下项目:
(一)送修车辆的号牌、车型、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厂牌型号、车身颜;
(二)车主名称或姓名、送修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号码、送修人的;
(三)修理项目(事故车辆应详细登记修理部位);
(四)送修时间、接车人姓名和居民身份证、接车人。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明知是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改装、拼装、倒卖;
(二)改装车型;
(三)更改发动机号码或车架号码;
汽车合格证(四)回收报废机动车;
(五)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
(六)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修车辆时,发现下列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属地公安派出所:
(一)证明、证件有变造、伪造痕迹的;
(二)送修车辆与机动车行驶证记载不符的;
(三)车辆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有改动痕迹或车辆有其他明显改动、破坏痕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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