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著名的复合制国家例谈
复合制国是指由若干成员邦、州或国联合组成的联合国家或国家联合。按照其联系的紧密性可以分为君合国、邦联、政合国和联邦
1、 君合国 
君合国是指两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由于共同拥戴一个君主而形成的一个国家联合,所以又称身合国。构成君合国的两个国家除了有一个共同的君主外,没有任何其他联合关系,它们各自为国际法的主体,君合国本身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历史上,君合国往往由于王位继承而产生。
例如1714年至1837年英国与德意志的汉诺威的联合。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分别于1689年和1701年通过了《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为了排除信奉天主教的国王的复位,《王位继承法》规定:威廉(1688年光荣革命中,迎立詹姆士二世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为英国国王)死后,王位由詹姆士二世的幼女安娜继承,安娜死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的外孙女索菲亚继承。1714年,安娜去世时,索菲亚已死,王位就由索菲亚的儿子德意志的
汉诺威选帝侯继承,称乔治一世。乔治二世于1727年继承父位。而后,乔治一世的孙子乔治三世于1760年继承王位,而乔治四世(1820-1830)和威廉四世(1830-1837)都是乔治三世的儿子。1837年威廉四世死后无子,而按照汉诺威的继承法女子无权继承王位,因此由其弟恩斯特奥古斯特继承汗诺威王国王位,而英国王位则由其侄女维多利亚继承。英国与汉诺威的联合至此结束。
相似的还有1815年至1890年的荷兰与卢森堡的联合。1815年维也纳会议决定卢森堡为大公国,由荷兰国王兼任大公。1839年伦敦协定承认卢森堡为独立国家。1867年成为中立国。1868年实行君主立宪制。1890年前拿骚公爵阿道夫成为卢森堡大公,彻底摆脱了荷兰国王的统治。
2、 邦联
邦联是指若干主权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如为了军事或贸易,依据国际条约而结成的一种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没有统一的最高立法、行政机关,也没有全邦联的统一预算和统一国籍。邦联虽设有联合的议事机关,但它的决议须经过各成员国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各成员国均是主权国家,它们都有其独立的政府,都有直接对外交往的权利。邦联不是国际法的主
体。
历史上的邦联有1776年至1787年的美国。1781年生效的《邦联条例》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由本邦联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国会的权力、司法权和权利。”由此,美国只不过是由13个独立国家结成的松散的联盟,即所谓“邦联”。国家不设立总统或其他名义的元首,只由各州派2至7名代表组成邦联议会作为中央政府。表决时,每州只有1票。这个实际上只起平衡作用的中央政府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政府,既没有行政首脑,也不设立各个部,很像一个单纯的议事机关。按规定,它也有宣战、媾和、缔约、募兵、任命军队总司令和立宪的各种权力,但每项决定都需经过9个以上的州同意才能有效。这实际上使中央政府形同虚设。各州则保持了很大的独立权力。包括征税、征兵、发行纸币等。
还有1820年至1866年的德意志。拿破仑失败后,战胜国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召开会议。关于德意志问题,基本上按照奥地利首相梅特涅的方案,即成立德意志联邦,包括35个君主国和四个自由市(汉堡、不来梅、卢贝克和法兰克福),设立各邦代表组成的以奥地利为主席的邦联议会。议会没有中央政府的权利,各邦在内政、外交、军事上都独立自主,实际上德意志仍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一直到1866年奥地利被普鲁士打败,被迫解散德意志邦联。
3、 政合国
政合国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联合条约而组成的联合国家,也称物合国。这种国家不仅有一个共同的国家元首和共同的宪法,而且还有一个共同的机构来行使政府职能,例如统一处理国防和外交事务。因此,政合国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虽然组成政合国的成员国仍各有其宪法、议会和政府,但它们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1867年至1918年奥匈帝国。德意志的统一是由普鲁士发动三次王朝战争而完成的,其主要障碍是奥地利。在第二次战争中,奥地利被打败,被迫于1866年8月缔结布拉格和约。和约规定“奥地利退出德意志邦联,并解散这个邦联。奥地利被排除出邦联后,更趋衰落。国内的民族矛盾采取让步政策,1867年6月帝国议会通过奥匈协定,正式建立奥地利—匈牙利君主国,简称奥匈帝国。奥地利为帝国元首,兼匈牙利国王称号。帝国以莱塔河为界分奥匈两部分,同为主权国家,有各自的议会和政府。外交、军事、财政由帝国统一办理。国家支出按比例分摊,订有货币、关税盟约以保证两国经济上的协调或统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中,奥匈帝国参加以德国为首的同盟国集团。1918年10月,奥匈帝国战败并分裂,在其废墟上建立了一批民族独立国家:奥地利、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塞尔维亚等。
4、 别克是哪个国家的品牌联邦
联邦是复合制国家的一种主要形式,它是由若干成员邦或州或成员国组成的永久性的联合国家。联邦有联邦宪法、联邦立法机关和联邦政府。各成员也有自己的宪法、以及立法和行政机关。在内政方面。联邦宪法划分联邦和成员之间的权限。而外交国防事务,一般由联邦政府代表联邦统一掌管。联邦人民具有一个共同的国籍。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联邦如同单一制国家一样,是国际法的主体,而成员邦、州或成员国则不具有国际法法律地位。
现今的美国就是一个由州组成的联邦制共和国。首先,在联邦和州的关系上,宪法规定,联邦地位高于各州,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最高法律,联邦处于州的保护者的地位。宪法规定,美国实行联邦和州分权的制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联邦的权力,如:征税借款权;管理外贸和州际商业权;发行公债和货币权;设立联邦法院权;宣战、缔约和对外关系权;建立维持陆海军权等,从而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同时以“保留”的方式规定州权,规定一切未经列举的权力均属于州。其次,在州与州之间的关系上,美国实行平等和合作的原则。
原苏联实际上也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但苏联的情况十分特殊。十月革命后,俄国各民族纷
纷建立了自己独立的苏维埃共和国。在国内战争时期,各国结成了军事同盟,进行反对协约国武装干涉和国内叛乱的共同斗争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和国民经济恢复、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开始,为充分利用各共和国的资源和巩固国防,迫切要求组成一个统一的国家联盟。
按照列宁的民族自决政策,1922年12月各苏维埃共和国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联合成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宣言和条约贯彻了各苏维埃民族共和国独立自主原则,承认各民族享有自决权,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鉴于苏联成立宣言和条约,苏联历次宪法一般都规定,苏联就成为由各加盟共和国联合的统一主权国家,而各加盟共和国也是具有主权国家的地位,(如:1945年乌克兰、白俄罗斯与苏联一起成为联合国51个的创始会员国,并长时间在联合国派有外交代表。在此意义上,乌克兰、白俄罗斯也是国际法的主体。)从而形成了在苏联存在着双重主权国家的法律原则。
必须指出,联邦制和邦联含意不同。联邦制是复合主权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而邦联则为非主权国家结构形式,。是一种松散的主权国家的联合形式。在用词上,"联邦"一词的英文词通常为Federation或Union,"邦联"一词英文通常为Confederation。但"英联邦(The British Commonwealth Of Nation)并非复合主权国家的结构形式,而是最有代表性的邦联形式,
它以英国女皇伊丽莎白二世为邦联的象征国家元首,由英国与48个成员国构成,其成员国大多是原英国的殖民地或托管地。其他著名的邦联,还有"法兰西联邦"(The French Commonwealth of Nations)1958年改名为"法兰西共同体"(The French Community),由法国及其海外省、原殖民地构成,原有13国,现存7国。"独联体"(1991年12月前苏联解体后由俄罗斯、白俄罗斯、乌斯别克、塔吉克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11个独立国家联合而成,波罗地海3国与摩尔多瓦除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