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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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
法定代表人:谭红霞。
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都市车仆汽车服务店,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华。
被执行人:李清华,*,1978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李清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都市车仆汽车服务店行政非诉执行一案,龙岗区人民法院***********《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都市车仆汽车服务店处以二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6月7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本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20200元,扣缴执行费200元后,余款20000元已划付至深圳市财政局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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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员  彭慧婷
执行员  魏灵灵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燕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