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浙江省停车位设计设置规则
【房地产】浙江省停车位设计设置规则
浙江省标准
都市建筑和道路交通⼯程
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则
(修订稿)
2004年2⽉
⽬录
1 总则 (1)
2 都市建筑⼯程停车库(场)的⼀样规定 (2)
3 都市建筑⼯程停车库(场)的总平⾯布局、布置 (5)
4 建筑⼯程配建停车位指标体系 (17)
5 都市道路交通⼯程停车库(场)的⼀样规定 (24)
附录A (32)
附录B (33)
1 总则
1.0.1为保证都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改善都市道路静态交通环
境,使本省⼤、中、⼩都市的建筑、道路交通⼯程的停车库(场)
规划、设计、建设符合都市交通组织需要和治理要求,特制定
本规则。
1.0.2都市建筑、道路交通⼯程的停车库(场)设计、设置,必须保证
交通安全,配置合理,使⽤⽅便,并应满⾜道路动态交通、都
市环境爱护、都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l.0.3本规则适⽤于都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道路交通⼯程中的停放标准车型的公共停车库(场)和专⽤停车库(场),特种车型的停车库(场)参照执⾏。
1.0.4都市建筑、道路交通⼯程的停车库(场)的设计、设置,除执⾏
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
求。
2 都市建筑⼯程停车库(场)的⼀样规定
2.0.1都市⼤型建筑⼯程项⽬,建设单位在向都市规划⾏政主管部门
报批选址意见书或项⽬规划设计⽅案时,应征求公安交通治理
部门意见,并提供交通阻碍评估报告书。
都市⼤型建筑⼯程项⽬指:
(1)规划都市中⼼区内,建筑规模超过1万平⽅⽶的⼤型公建项⽬及超过5万平⽅⽶的居住类项⽬;
(2)规划都市副中⼼区、卫星城中⼼区内,建筑规模超过3万平⽅⽶的⼤型公建项⽬及超过10万平⽅⽶的居住类项⽬;
(3)除上述(1)、(2)以外的都市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的⼤型公建项⽬及超过20万平⽅⽶的居住类项⽬;(4)交通枢纽、停车泊位在300辆以上的都市⼤型汽车停车库(场)等都市交通设施项⽬;
(5)上述公建、住宅和都市交通设施项⽬的改建扩展项⽬。2.0.2都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停车库(场)应与主体建筑位于道路的同侧,并在建筑项⽬⽤地范畴之内,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2.0.3都市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配建专停车库(场)出⼊⼝,应和建
筑基地出⼊⼝、主体建筑要紧⼈流出⼊⼝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
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0.4配建的停车库(场)建设应当与主体⼯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都市汽车
同时使⽤。停车场验收不合格的,主体⼯程不得投⼊使⽤。2.0.5公共建筑和停车库(场)的平⾯设计,必须按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GB5768-199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
规定,标明场内通道、车辆及⼈流路线⾛向、出⼊⼝交通组织、停车车位、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2.0.6停车库(场)的设计采纳标准车型应符合表2.0.6的规定。
停车库(场)设计车型外廓尺⼨表2.0.6
注:1. ⼆轮摩托车按2辆⾃⾏车尺⼨运算。
2. 助动车按1.2辆⾃⾏车尺⼨运算。
3. 三轮车按2.5辆⾃⾏车尺⼨运算。
4. 括号内尺⼨⽤于中型货车。
2.0.7停车场场地应平坦、坚实、防滑,并应满⾜排⽔要求,符合都
市交通、防⽕和环境爱护要求。地下汽车停车库应躲开地下⽔
位过⾼或地质构造专门复杂的地段以及不良地质地带,躲开巳
有的地下公⽤设施主⼲管、线。
2.0.8停车场的设计⽅案,须报本市、县都市规划治理部门审核,并
应征得本市、县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同意。停车场建成后,须经
本市、县都市规划治理部门、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审查验收合格
⽅准使⽤。
2.0.9因专门情形确实不能按《规则》要求建设配建停车场的,经本
市、县公安交通治理局部门和规划治理部门批准,能够适当减
少停车场⾯积,但不宜超过要求的70%。同时必须按少建的停
车场⾯积,向本市、县⼈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交纳停车场建设
差额费。差额费上缴市、县财政,⽤于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
不得挪作他⽤。差额费标准,由本市、县规划治理部门、公安
治理部门、物价治理部门规定。
2.0.10未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或不按政府部门批准的⽅案进⾏停车
场建设的;或未经批准擅⾃改变停车场使⽤性质的,或任意占
⽤、出租、停⽤停车场的,均属违法⾏为,由都市规划⾏政主
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复原;逾期不改
正、不复原的,处以每车位30000-5000元的,对单位负
责⼈或直截了当责任⼈处500元以下,并申请⼈民法院强
制复原。
2.0.11因修理等缘故需临时停⽤或部分停⽤的,须事先报告本市、县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因专门情形必须将停车场改作他⽤的,须
经本市、县规划治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同意,报经本市、
县⼈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并相应另建停车场。另建的停
车场⾯积不得⼩于原停车场的⾯积,并应保持合理的服务半
径。
3 都市建筑⼯程停车库(场)的总平⾯布局、布置
3.1 总平⾯布局
3.1.1建筑⼯程总平⾯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并
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
地内部道路应设双车道,供⼩型车通⾏的宽度不应⼩于6.0m,
供⼤型车通⾏的宽度不应⼩于7.0m。回转道路场地应保证转
弯半径不⼩于3.0m,宽度不⼩于4.0m。当停车数⼩于50辆
时,可采纳单车道,宽度不应⼩于3.5m,但在⼈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于20m。当停车数⼤于500辆时,要紧道路宽不应⼩于9.0m。
3.1.2基地内道路宜采取⼯程措施限制车速,确保交通安全。
3.1.3吸引有⼤量出租车的⽕车站、长途汽车站、港⼝码头、航空港
⼝、体育中⼼、会展中⼼等公共建筑,当出租车停车数⼤于等
于50辆,应在主体建筑⼈流主出⼊⼝处设置专⽤的出租车排
队候客车道,候客车道宽度不应⼩于3.0m,可有多个车道组
成,其总长度应按公式3.1.3运算,每条车道最⼩长度不应⼩
于20m。
L=0.25n (m) (3.1.3)
式中:L——候客车道长;(m)
n——核定总停车数;n≥50。
3.1.4 ⼤型的旅社、饭店、娱乐场所、办公、超市、商场、医院等公
共建筑,应在主体建筑⼈流主出⼊⼝处(基地内)设置许多于3
个以上专⽤的出租车候客位。
3.1.5 当停车数⼤于等于30辆时,车辆上下客⼈流处与基地出⼊⼝
之间的距离不宜⼩于20m。
3.1.6都市中⼼区内的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场),地⾯包括⾸层平⾯停
车位不宜⼩于总停车数的10%,都市⼀样地区不宜⼩于总停
车数的15%。
3.1.7位于交叉路⼝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绿化等,除按规划要求后退
道路红线外,在其1.2m⾄5m⾼的范畴内还须满⾜国家标准
《都市道路设计规范》有关视距三⾓形的要求。
3.1.8商场、饭店和宾馆等有⼤量物资装卸的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
部道路上设置装卸车位,并符合下列要求:
3.1.8.1商场按每3000m2建筑⾯积设置⼀个装卸车位,不⾜3000m2
的则按⼀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每增加
1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时,每增加
15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2旅社、饭店每10000m2建筑⾯积设置⼀个装卸车位,不⾜
10000m2的则按⼀个装卸车位设置。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时,
每增加20000m2设置1个装卸车位。
3.1.8.3装卸车位尺⼨为
4.0m×8.0m。
3.1.8.4 装卸车位必须出⼊⽅便,同时周围应有⼀定的作业空间。3.1.9 加油站、洗车场等,必须在基地内设置不得少于2条的排队车道,每条车道长度宜⼤于30m。
3.1.10停车库(场)、⼯⼚、仓库等在基地⼊⼝以内30m范畴不得设置加油站、收费⼝、计量⼯具等有碍交通畅通的设施。收费⼝数
不宜少于车道数的2倍。
3.1.11停车库(场)内的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平⾯时,应⽤分隔设施将其完
全隔离。
3.1.12基地内部道路及出⼊⼝的设计,应幸免机动车从道路倒退驶⼊基地,或从基地倒退驶向都市道路。
3.1.13停车库(场)的⼈⾏通道设计应充分考虑残疾⼈的⽆障碍设施。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3.1.14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宜设置⾃动收费系统、⼴播系统和驾驶员休息室。
3.2 基地出⼊⼝
3.2.1 基地位于都市快速道旁时,基地出⼊⼝禁⽌设在快速道上,应通过辅道解决。
3.2.2基地位于都市主⼲路与次⼲路、⽀路相交的位置旁,出⼊⼝应设在次⼲路和⽀路上,基地位于次⼲路和⽀路相交的位置旁,
出⼊⼝应设在⽀路上;出⼊⼝不宜设置在主⼲路上,确需在主
⼲路上设置时,距离交叉⼝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应⼩于80m或
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次⼲路上设置出⼊⼝,距离交叉⼝转弯园
弧的起端不应⼩于50m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路上设置出
⼊⼝,距离与主⼲路相交的交叉⼝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于
50m,距离与次⼲路相交的交叉路⼝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于
30m,距离与⽀路相交的交叉路⼝转弯园弧的起端不宜⼩于
20m。
3.2.3基地出⼊⼝距地铁出⼊⼝、⼈⾏横道线、⼈⾏过街天桥、⼈⾏地道应保持不⼩于30m的距离;距铁路道⼝、桥梁、隧道引
道端点等,应保持不⼩于50m的距离;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
⼩于l5m的距离。
3.2.4基地出⼊⼝与都市道路相交的⾓度应为75°~90°,且有良好
的通视条件(如图3.2.4)。
3.2.5在都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驶的出⼊⼝车⾏道宽度宜
为7~10m,单向⾏驶的出⼊⼝车⾏道宽度宜为5~7m。
3.2.6 在都市主、次级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数应符合下列规
定:
3.2.6.1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于等于50辆时,宜设⼀个。
3.2.6.2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于50辆⼩于等于300辆时,可设2个。
3.2.6.3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于300辆⼩于等于500辆时,应设2
个以上出⼊⼝,不宜超过3个,且出⼝和⼊⼝应分开设置。3.2.6.4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于500辆时,出⼊⼝数不得少于2个,不宜超过4个,并宜分不布置在不同的都市道路上。
3.2.6.5基地机动车出⼊⼝之间净距不应⼩于20m。
3.2.6.6相邻⼆块基地在⽤地分界线⼆侧分不设置出⼊⼝时,⼆个出
⼊⼝宜合并为⼀个。
3.2.6.7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出⼊⼝,但备⽤出⼊⼝在都市道路上
不得设置进⼝坡道,机、⾮隔离带不得开⼝。
3.3 机动车停车库出⼊⼝
3.3.1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场),其出⼊⼝不宜直截了当设置
在都市道路上,其出⼊⼝宜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并应符合内
部交通组织的需要。
3.3.2机动车停车库出⼊⼝的坡道终点⾯向都市道路时,其与都市道
路红线的距离不应⼩于12.0m,平⾏都市道路或与都市道路斜
交时应后退基地的出⼊⼝不⼩于5.0m。转弯半径不⼩于7.0m。
3.3.3机动车停车库的出⼊⼝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3.3.3.1停车泊位数⼩于100辆时,出⼊⼝设置不得少于⼀个双车道或
⼆个单车道的出⼊⼝。当停车数⼩于25辆时,宜设置双车道,
也可设置⼀个单车道的出⼊⼝,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
施,出⼊⼝外应设置许多于⼆个的等候客车位。
3.3.3.2停车泊位数⼤于等于100⼩于200辆时,应设置许多于⼆个单
车道的出⼊⼝。
3.3.3.3停车泊位数⼤于等于200辆⼩于500辆时,应设置许多于⼆条
车道进、⼆条车道出的出⼊⼝。
3.3.3.4停车泊位数⼤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许多于三个双车道的出
⼊⼝。
3.3.4停车泊位数⼩于50辆的停车库,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垂直
升降梯作机动车的出⼊⼝,但必须设置两台升降梯,或设置⼀
台升降梯和⼀个坡道为单车道的出⼊⼝,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
全设施,出⼊⼝外应设置许多于⼆个的等候客车位。
3.3.5机动车停车库出⼊⼝之间的净距不应⼩于15.0m。
3.3.6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库出⼊⼝应分开设置,出⼊⼝净距不宜
⼩于10.0m。
3.4 机动车停车库(场)设计
3.4.1停车库(场)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3.4.1.1 微型车、⼩型车停车库(场)车辆双向⾏驶的,通道宽度不
应⼩于5.5m,单向⾏驶的不应⼩于3.0m;弯道处当转弯半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