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是指“十四五”时期,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资金转移支付性质不变,继续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费改税补贴基数不变,按现行基数下达各市县;五年一个政策周期不变。
第三条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由费改税补贴和涨价补贴两部分组成。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
第四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安全。
第二章费改税补贴
第五条“十四五”时期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中费改税补贴直接发放至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和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费改税补贴直接发放至巡游出租汽车司机。
第六条“十四五”时期费改税补贴部分,以各市县“十三五”时期费改税补贴资金五年平均数,核定各市县固定数额补贴基数,通过省与市县结算办理,“十四五”期间不再调整。
第三章农村客运涨价补贴
第七条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的75%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2020年底农村道路客运车辆保有量和农村客运站数量核定各市县补贴基数,切块下达各市县,由市县统筹用于公交化运营,运营车辆维护保养、法定保险购买、运营车辆安全检验检测、北斗定位设备维护;客货邮融合运营和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增加物流配送功能、购置相关设备和物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实名制售票系统升级改造、运营场所维修及取暖等。都市汽车
第八条农村道路客运涨价补贴的25%部分,采取项目法分配。由省级统筹使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分配,专项用于示范创建工作奖励。
(一)支持国家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对获得交通运输部命名的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按每个示范县5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二)支持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示范县创建。对获得省级命名的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示范县,按每个示范县3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支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创建。对获得省级命名的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按每个样板县3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条农村水路客运涨价补贴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各市县“十三五”时期燃油消耗量五年平均数核定各市县补贴基数,切块下达相关市县,由市县统筹用于农村渡船、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船运营;新建、更新客运船舶,优先用于新建或更新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
第四章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
第十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30%部分,用于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十四五”初期巡游出租车保有量核定各市县补贴基数,切块下达各市县,由市县统筹用于新增或更换新能源巡游出租车、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运营;优先用于巡游出租车电动化应用及电动化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H•一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50%部分,用于支持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十四五”初期全省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核定各市县补贴基数,切块下达各市县,由市县统筹用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不得低于各市县统筹资金的70%),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购置及更新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城市交通发展奖励涨价补贴资金的20%部分,由省级统筹使用,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分配。
(一)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奖补资金。对获得国家部委命名的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按每个城市每年5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专项用于示范城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效。
(二)国家绿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奖补资金。对获得国家部委命名的绿货运配送示范城市,按每个城市每年300万元标准给予奖励,专项用于示范城市巩固提升创建成效。
(三)工作绩效考核“以奖代补”资金。为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按照“十四五”时期我省考核办法,对各市县公共服务领域车辆电动化推广情况、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组织领导情况、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情况、出租汽车行业文明创建情况、出租汽车行业监管能力建设情况、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情况开展绩效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下达“以奖代补”资金,由各市县统筹用于城市客运发展。
(四)省政府批准同意用于城市交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奖补资金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配合省交通运输厅确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下达奖补资金预算;配合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工作;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加强奖补资金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农村客运、城市交通领域相关项目审核、抽查;负责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编制绩效目标;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资金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和
工作绩效考核;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项目储备、开展项目实施、规范预算执行。
(S)各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交通部门制定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分解、拨付补助资金,对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四)各市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奖补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兑现奖补资金政策,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行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统计汇总和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章省级统筹资金申报、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按照省级考核办法有关要求,将本地区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佐证材料报送市(地)交通运输局审核确认,由市(地)交通运输局将本级及所属县(市)情况汇总后,一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地)报送材料的政策符合性、资料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复核、公示后,提出省级“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意见,会同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批。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