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弥补市场失灵,在制度、目标和管理诸方面具有特性的现代契约组织。它的内涵是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政府占有终极所有权的企业。
国有企业的本质可以从下面几点加以理解。国有企业同样具备一般企业的本质。从新古典经济学看来,国有企业同样可以理解为一个技术系统的生产函数;从新制度经济学看来,它同样可以理解为对市场的替代,通过它国家可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避免昂贵的市场交易费用;从交易费用经济学看来,国有企业同样可以理解为“契约的组合体”。国有企业也具有现代公司的一般特征,即大生产方式、大规模产销活动、具有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还具有一般现代公司所不具有的特有本质。它的制度特性、目标特性、管理特性都有别具一格之处,它的产权构成特性、目标函数、体制与机制以及管理制度的安排都有其特殊性。
国有企业的分类
特殊法人企业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并明确其法人地位,由国家通过专门的法规和政策来规范,不受公司法规范。这类国有企业被赋予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没有经济性目标,也就是说,它们的作用是直接提供公共服务。像国防设施、城市公交、城市绿化、水利等,应该归入这类企业。这类企业需要由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才能维持其正常运行。
国有独资公司由政府全额出资,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以社会公共目标为主,经济目标居次。这类企业主要是典型的自然垄断企业和资源类企业,如铁路、自来水、天然气、电力、机场等。从经济学角度,这类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应该按边际成本或平均成本定价,以此来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从消费者那里攫取更多的剩余。
国有控股公司由政府出资控股,受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兼具社会公共目标和经济目标,以经济目标支撑社会公共目标。这类企业主要是准自然垄断企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如电子、汽车、医药、机场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企业不直接提供公共服务,而是通过向国家财政上交股息和红利,间接提供公共服务。如果由于特殊环境,这类企业不得不履行一些公共职能,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财政给予补偿。不过,在补偿以后,股息和红利不能免除。当然,通过约定和核算,二者可以相抵。
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政府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政府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政府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政府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为了保证各类国有企业尽最大可能发挥各自的作用,应该完善两种作用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赋予不同权重。公共作用采用公共绩效指标,经济作用采用财务绩效,同时辅之于其他绩效指标。公共绩效的核心指标是社会贡献率,财务绩效的核心指标是国有资产增值率,其他绩效指标主要包括客户满意度、企业运营效率、企业创新能力等。
国有企业的特性
在市场经济中,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具有两重性:一般性和特殊性。国有企业的一般性主要表现为它的营利性;其特殊性则源于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赋予它的社会性。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双重的功能:营利功能和社会功能。
1、营利功能
国有企业具有营利性和营利功能,这首先源于企业作为经济人的自然本能。在市场经济中,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和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实现其经济人的自然本能,可以说是天经地义的。企业若失去了这种本能,市场经济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其次,国有企业的营利性和营利功能还决定于企业的性质。因为企业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成本较低的生产组织形式。国有企业虽然不一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但也应当实现成本最小化。否则,如果建立国有企业仅仅是为了实现其社会功能,而不必营利,那就不一定必须采取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建立公益事业单位和一些特殊的非营利机构同样可以满足这种需要。
因此,同其他非国有的一般企业一样,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国有企业也要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市场提供产品和服务,并努力实现利润最大化或实现成本最小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应当具有一般的营利功能。
但是,国有企业必须具有特殊的社会性质和社会功能,从根本上说,这是源于市场经济本身发展的需要。首先,在经济生活中,哪怕是在市场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中,垄断、外部性、公
共物品以及市场信息不充分等因素都是一种客观存在,这些因素的存在必然会导致市场失灵,市场主体的活动水平与社会所需要的最优水平就会出现不一致,从而使资源不能得到最优配置,在此情况下,市场经济的理想状态—— 帕累托最优状态也就不可能实现。其次,市场经济自身存在的功能缺陷还会造成经济运行中有可能出现大起大落的强周期波动现象,导致严重的失业或通货膨胀,同时还会导致经济结构失衡和总量失衡。
市场失灵和市场功能缺陷的存在表明,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是无法使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为克服市场失灵和弥合市场功能缺陷,客观上需要政府对经济运行进行干预。一般来说,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运用经济政策进行干预,二是组建国有企业。其中,由政府投资组建国有企业是一种重要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和许多场合都是不可替代的。在此情况下,由政府拥有或实际控制的国有企业,除具有一般的营利功能外,也就自然而然地具有了非营利的社会功能。如果国有企业丧失了这种功能,仅仅依靠政府实行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干预经济运行,是难以克服市场失灵和弥合市场功能缺陷的。这是一切市场经济国家都普遍存在国有企业的重要原因。国有企业特殊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它应当具有特殊的社会功能,这种特殊的社会功能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以及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历史条件和经济条件下应具有不同的规定性。
2、社会功能
就我国现阶段而言,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应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服务宏观经济,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2)进行战略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3)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实现经济合理布局;(4)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他重要领域,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5)实现政府的其他重要政策目标。
国有企业的上述社会功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是不可缺少的,也是无法替代的。正确发挥国有企业的这一重要功能,对于国有企业自身的发展,保障正常经济秩序,改善宏观经济环境,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那种主张剥离国有企业的社会功能,把国有企业完全等同于以追求最大利润为惟一目标的一般企业的观点,显然是不可取的。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
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私法人与公法人特点: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政府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国有企业兼具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特点:它是一个组织体,具有"人的团体"的特征,但其并不必备"两个以上出资人"的条件而全部或主要由国家出资,体现出以国家拨付(投资)的"特定财产为中心"这一财团法人的性质;它具有社团法人"对于人的团体赋予权利能力"的特征,又有财团法人"对于供一定目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特定财产赋予权能力"的性质;它有一定的人为其成员,但其作为成员并非即为股东;它有最高权力机关,但并非为社员(股东)大会,它的机关有一定决策权,但非为全权,许多重大事项必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决定。
此外,社团法人的设立须有两人以上的合同行为,国有企业不具备这一要求;财团法人限于公益法人,不具有营利性,但国有企业兼具有二者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的特点:它一般有营利的目的,但往往不以营利为其唯一目的,有些国有企业从其开办就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或其他国家政策,为了国民经济的总体和长远发展或其他方面的国家和社会利益;营利法人不仅有营利目的,而且以其利润分配于其成员,而国有企业在实行国营时,其利润则上缴国家。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是企业,但是一种特殊企业;是法人,但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法人。如果注重国有企业的营利性一面,减轻其政策性使命,扩大它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放宽和改善政府对它的干预管理,则国有企业便更象企业(更接近于一般企业的各项特征);作为法人,它更接近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反之,则国有企业更象国家机关或其附属物;作为法人,更接近于公法人,财团法人和公益法人。
国有企业的不足: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现今国有企业的不足之处还是不容忽视的:
大多国有企业因政府长期大力扶持,导致企业缺乏竞争力与创新精神,另外,因国有企业对自主品牌的不够重视,导致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多年来为外国公司生产贴牌产品,同时对国内企业造成空间压缩,影响了中国民族品牌的发展。
国有企业的重要性
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大多数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将其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于社会救济,从实物或账面上来看,国有资产没有了,但这种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那么,这种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事实上,这种处置方式正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目标取向。但是,在这种处置方式尚没有完全铺开之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首先,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但是,进入2000年,我国的国有
资产已经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构成了极其巨大而庞杂的体系,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